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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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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当晚吴某甲开车送我回家,走到“速8”宾馆门口,后边跟过来三个车,往我们车撞。我说吴某甲赶紧跑,吴某甲就赶紧开车跑,他们开车就在后边撵。吴某甲开车跑到星江路城郊派出所门口,他说到派出所里边躲躲。但派出所

当晚吴某甲开车送我回家,走到“速8”宾馆门口,后边跟过来三个车,往我们车撞。我说吴某甲赶紧跑,吴某甲就赶紧开车跑,他们开车就在后边撵。吴某甲开车跑到星江路城郊派出所门口,他说到派出所里边躲躲。但派出所大门关着,吴某甲就开车往派出所大门上撞,想撞开门进去,但是没有撞开。吴某甲就把车停到派出所门口北边一点。刚停那,就围过来三辆黑色三菱车,车里下来十几个人,我看见李某也在里边。他们下车之后拿着钢管和长柄砍刀朝车上乱打乱砍,车上玻璃打的稀烂,一堆人把吴某甲打到在地上,拿钢管朝吴某甲身上乱闷。我看他们要把吴某甲打死,我赶紧趴在吴某甲身上,跪地上给李某他们求情,李某就带着他们跑了。

吴某甲开的车是我刚买20多天的轿车。

8、同案人李某的供述

当天晚上九点多,我和朋友李某某、石某某在唐河县城“好乐迪”KTV唱歌,石某某接个电话,说曲某在“天天假日”门口有事,想借我的车用用,后李某某就开车拉着我和石某某一起去“天天假日”。到那之后,我看见曲某和吴某甲在“天天假日”门口东边一点吵架,郭某在捞架,我和李某某、石某某上前去把他们捞开了。然后我开车和李某某、石某某一起拉着曲某和他老婆回家。送了曲某,我开车把李某某送到“蓝湾国际”,然后我就和石某某一起去“好乐迪”唱歌。正唱歌时,我接到朋友刘某某电话,他说吴某甲带着他们村里的几个娃拿着东西在找我,我当时没有在意,唱了一会,就送石某某去文峰路“金海湾”,在去“金海湾”的路上,我看见吴某甲们开了两辆车,在我家附近“宜佳”宾馆门口停着。我就把车掉个头,停在我家路口边上垃圾桶那里,看着吴某甲他们有啥动静。等了十来分钟,吴某甲他们开车走了,我就开车跟在他们后边,石某某就开始打电话联系人,我开车跟着吴某甲他们到“金鼎”门口,看见吴某甲们两辆车下来了几个人,手里拿着工具,也没有看清楚往哪里去了。然后我看见吴某甲开车顺着文峰广场西边南北路往南去了,我就跟着他。吴某甲开车走到“农贸市场”南门口,在跨子营路口东北角夜市摊停住了,过了三五分钟,石某某联系的一个黑色轿车来了,从车上下来了三个人,到我的车边上,问石某某人在那里,石某某指了指吴某甲的轿车,那三个人就拿着钢管,骂着往吴某甲那边去了。他们三个还没有到边上,吴某甲开车就往北边跑了,我对石某某说吓吓他们算了,石某某说再往前瞅瞅他们往哪儿了,我就开车往北走,那辆黑色轿车也在后边跟着,一直走到城郊派出所门口。我看见吴某甲的车头正对着大门口,在那里停着。我就开车停到他的屁股后。后边车上下来了两个人,拎着钢管,走到吴某甲车旁边,让他下来。吴某甲就开始往后倒车,撞到我车前边了,那两个娃就拎着钢管开始砸吴某甲的车,吴某甲又把车往前开了一点,撞到派出所门上了。我把车停到路边,我和石某某就从车上下来。郭某从吴某甲开的车副驾驶位置上下来,上来捞住我说算了,那辆黑色轿车上又下来一个人,他们三个上前去把吴某甲从车上捞下来了,用脚踹吴某甲,把吴某甲踹倒在地上,那三个人中的其中一个拿着钢管打吴某甲时,郭某伸胳膊挡了一下,打到郭某手上了。我又拿钢管朝吴某甲头上打了一下,吴某甲头当时就流血了,郭某过去抱着吴某甲的头。我看见这个情况就说别打了,我们就走了。我开车拉着石某某去“金海湾”了,那三个人上了那辆黑色轿车,不知道往哪里去了。石某某当时在我旁边站着,没有动手。

9、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

当晚8点多,我和李某、李某某等人在好乐迪唱歌,我接到曲某电话说在天天假日有事让我过去,后李某某开车拉我和李某到天天假日门口,我见曲某和吴某甲等人在门口吵架,我们就上前劝架,将曲某捞到车上送回家,我们又回好乐迪唱歌,李某也不知道接到谁的电话,对我说吴某甲找人在他家门口准备整他。李某不知道在那里又找了一辆军绿色的三菱越野车拉着我来到他家附近,看见吴某甲的车在李某家附近停着,有几个娃和吴某甲在车旁边,我给阿斌打了个电话,让他们到李某家附近,等了有几分钟时间阿斌他们开着一辆黑色别克轿车来到我们车跟,等了一会儿后吴某甲他们就走了,我和李某开着车跟着吴某甲的红色轿车,后跟丢了,我和李某领着阿斌在街上转着找吴某甲,在金鼎KTV门前看见了吴某甲的红色轿车,吴某甲的车旁边还停着一辆黑色轿车,轿车上坐有两男一女,他们说了几句话后吴某甲开车拉着郭某顺着金鼎门口的建设路向西走,我和李某就开车跟着吴某甲,吴某甲开车拐进文峰广场西边的一条南北区间路,吴某甲发现我们在跟着他,开始加速,我们也在后边加速撵他,吴某甲顺着南北区间路来到312国道,然后顺着国道向东走到夸子营路口,后顺着星江路向北跑,我们跟着吴某甲的车也向北跑,吴某甲开着车跑到城郊派出所门口,想开车进到城郊派出所,但是城郊派出所的大门在关着,他们没能进去,李某开着车将吴某甲的车堵在了城郊派出所的门口,吴某甲开车撞城郊派出所的大门,大门没开。然后吴某甲倒车想掉头走,撞在了李某的车上。阿斌他们从车上下来手中拿着钢管,上去照吴某甲的车上就开始乱砸,并将吴某甲从车上捞下来,用钢管对吴某甲进行殴打,照吴某甲头上身上摔,郭某上来用手护着吴某甲时郭某手部被打伤了,阿斌等人将吴某甲的头打流血了,郭某过来求情,然后我们就走了。走时我和李某还开着那辆越野车,阿斌等人坐他们的黑色别克车。

阿斌们有三四个人,其他几个是阿斌的朋友,我不认识。是我喊阿斌让他们对吴某甲等人进行殴打。阿斌是湖北人,我们在网吧认识的,他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出事后我就和他联系不上了。

10、唐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郭某的左手第2掌骨骨折,构成轻伤;吴某甲的头部、面部及躯干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11、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

东风日产骐达轿车损失价值19621元。

12、到案经过

证实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到唐河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投案。

13、和解协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控辩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