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元月26日凌晨,我和我儿子在我所住的门向东的两间房内睡觉。我院子门向东,院门被弄开我不知道,我和我儿子住的屋门被人用脚撞开,我醒后,一见进来四个人,其中有两个人还蒙着脸,有个人手里还拿了半截砖。他们进来后就把我屋里的灯拉开,有一个人说:“给两钱花花”。我说:“没钱”。其中一个蒙面的站到我跟按住我,拿砖那个也站到我跟对我说:“不准动,动了打死你”。另外两个人就开始在我屋里翻,我屋里放了几个纸箱子,还有一个皮箱以及一个木箱子,都被翻了,箱子上的锁也不知道他们用啥撬开,那几个箱子里都没有钱。后来有个个子稍高一点的人把我穿的衣服翻翻,从布袋里掏走了2100元钱。个子稍低点的那人想拿我的VCD,高个人说“不拿”,他也就没拿,有个人还把我正在充电的手机及充电器都拿走了,走时有个人说:“明晚上再给我们准备八千块钱”。说完那四个人便走了。 (2)被告人程传鑫的供述 其中对该起犯罪的供述摘录如下:在抢樊集饭店和代销点之后的一个晚上,我和马某甲、刘某、张某乙等人去老户庄口自来水公司旁边道进去的一家,只有一间房子,门朝东,门是马某甲踹的,进去后马某甲给灯打开,我们都拿的砖头,马某甲问那人要钱,他不给,马某甲要打床上的小娃,那人说钱在口袋里,然后刘某翻口袋给钱拿出来,之后我们就走了。这次给我分了200元。 (3)同案犯马某甲的供述 其中对该起犯罪的供述摘录如下:朱某某现在住那个地方原来是我卖给他的,我以前都认识他,知道他是个工头。年里头快过年(2006年1月25日)的一天晚上,我给刘某打电话说:“汉亭手里有一点,咱们今黑给他弄过来”。刘某同意后,晚上7点多,他和小个子、金砖、陈某某一块坐出租到我家,我看时间早,就让他们在我南边的一个网吧玩。等到晚上9点多,我们就在门口喊了一辆出租车就到朱某某门口。下来车我给他们说:“院里就那一间房,人就在那里住”。因为我认识朱某某,所以我就没进去,我在车上等他们。过了10来分钟,他们就出来了。上来后,我们一起坐上出租车从航运口到百货楼那个路口,我们下车,忘记是刘某还是金砖给我了1000元钱,还有一部旧手机。我给他们一人分了150元,手机给那个小个子了,我只落了400元。后来我们就散了,我回家了,他们坐出租走了。 (4)同案犯张某乙的供述 其中对抢劫朱某某家的供述摘录如下: (第一次供述)2006年1月25日晚上10点左右,我和刘某、陈某某、金砖四人一起在老虎庄口北边一家门朝西的网吧里玩。玩了大概有半个钟头,刘某跟我说:“咱们到那家弄点钱,你爸也不在家,弄了给你分一点”。我就同意了。当时陈某某、金砖都在场。我们商量完之后就打的到往北的一家,那地方我以前没去过,拐了几个弯才到。那家是平房,大门朝东,刘某把大门推了一下就开了。进到院子里后,刘某又把门朝东的一间房门用脚炸开,进到院里时,金砖就从地上捡了块半截砖,还用帽子把脸蒙住。进到屋里时,屋上睡了两个人。刘某说:“我们没钱了,弄点钱花花”。金砖拿着砖头说“你们不准动,白吭气”。床上睡的那个四十多岁的男人说:“没有钱”。说完后,我就开始翻床脚头靠住墙的一个箱子,箱子里装的都是衣服,里面也没钱。刘某在翻那个人脱掉的衣服,把衣服里的钱掏出来就装自已布袋里了。那个屋里的桌子上有个手机在充电,陈某某就把手机和充电器都拿走了。跟着我们就都走了。 (第二次供述)金砖是他的外号,我知道他姓程叫程传鑫。元月26日凌晨我们去了5个人,有我、刘某、金砖、陈某某、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是那个人给刘某打的电话,让刘某在网吧门口等着。那个人打的到网吧后,我们5个人一起,是那个人领的路。在路上那个人对刘某说“那家有钱”。那个人把我们领到那家门口后他不进,让我们进去,并说:“那家屋里人不多”。我们进去抢完后就又和那个人一起打的走了。 (5)同案犯陈某某、刘某的供述 证实其伙同马某甲、程传鑫等抢劫朱某某家的事实。 (6)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刑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被告人程传鑫参与该起犯罪及同案犯马某甲、刘某张某乙等人已被判刑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程传鑫辩称是马某甲让其拿砖头的。辩护人白德坡辩护认为,指控被告人程传鑫持砖威胁朱某某,缺乏证据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传鑫未否认其拿砖头的事实,只是辩解是马某甲让其拿的,与被害人陈述“有个人手里还拿了半截砖。...拿砖那个也站到我跟对我说:不准动,动了打死你。”内容一致,并与同案犯张某乙的供述“金砖就从地上捡了块半截砖,还用帽子把脸蒙住。…金砖拿着砖头说“你们不准动,白吭气。”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程传鑫的犯罪行为,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7、2006年元月27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程传鑫伙同马某甲、刘某、李某等人事先踩点后,窜至新野县王集镇农机加油站,持加油站内的铁锨、酒瓶将老板刘某某打伤后抢走现金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传鑫外逃。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程传鑫在广州市惠州南站火车站售票厅被惠州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4年8月2日移交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向其中六名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元月27日晚上9点半左右,我们加油站门都关了,但门市里的灯还在亮着。这时加油站上来了一辆神舟出租车,车上下来一个年轻娃在喊我们的门说:“要加油。”史代方就把门开开,出来给他们加油。当时还有一辆神舟出租车也在边上,车上下来那个娃说:“给这两个车一个加20元的油。”史代方把油加完后,那个娃给了50元钱,史代方拿着钱往屋里准备给他们找钱。这时从车上下来个年轻娃他们一块跟着往屋里,一个娃去找钱,另一个娃说要点卫生纸。我就到里屋给他拿纸,刚给他拿完纸,从外边进来4个年轻娃,进来后就把外边的门关住。然后先进屋那俩个娃就把我推到里屋,其他几个娃把史代方也往屋里推,其中有个娃还拿了个铁锨,他们把我们推倒屋里之后,有个娃就开始翻床,有一个娃拿了个酒瓶,还把酒瓶砸烂,拿在手里。史代方问翻床那个娃:“干什么哩?”那个娃说:“拿钱。”史代方说:“要多少?”那个娃说:“要8千。”史代方说:“好商量。”拿铁锨那个娃说:“不准说话,要不拍死你。”说着就用铁锨往史代方身上打,拿酒瓶的那个娃用酒瓶往我头上打,当时我就昏过去了。当我醒的时候,那几个娃已经出了里屋,正在往外走,他们出去后就把门在外边关上,跟着他们就坐上车往西跑了。 进来6个娃,都是18—20岁的年轻娃,听他们说话都是本地口音。抢走现金3万元左右,还有2个欠条,一个条是4万元,一个条是3万2千5百元的。 (2)被告人程传鑫的供述 其中对该起犯罪的供述摘录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