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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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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威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⑴、证人牛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某原是大程面粉公司的业务员。2013年10月28日因为他连续无故旷工10多天,被大程面粉公司开除了。2013年7月至10月,大程面粉公司没有搞过“发展核心客户、核心客户购买面粉必须一次性要

⑴、证人牛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某原是大程面粉公司的业务员。2013年10月28日因为他连续无故旷工10多天,被大程面粉公司开除了。2013年7月至10月,大程面粉公司没有搞过“发展核心客户、核心客户购买面粉必须一次性要购买达20吨以上,而且发展成为核心客户后可以优先购买面粉不用排队,也比平时购买面粉便宜”的活动。

⑵、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们公司购买面粉的程序是客户先到销售部开购买面粉数量的票,然后到财务部刷卡交款,财务部核实后加盖公司印章,客户拿着票到储运部领取面粉的情况。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与大程面粉公司业务往来的有关情况。

3、被害人的陈述

⑴、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下半年,大程面粉公司业务员李某某与他建立了业务往来,后来一直保持正常的业务关系,取得了他的信任。2013年6月15日至10月8日,2013年6月13日,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大程面粉公司的面粉很快就要涨价,其本人与公司领导关系密切,能够以每袋60元的价格为他供应特一粉;同年7月11日,李某某又打电话催促他说,大程面粉公司正在搞优惠活动,其间一次性购买面粉6000袋,可以奖励150袋;10月7日,李某某再次给他打电话说,大程面粉公司正在发展核心客户,成为核心客户后购买面粉比一般客户便宜。在此期间,他通过银行往李某某账户上汇款84150元,除去李某某发给他的价值24000元的面粉,其余60150元李某某没有再发货。后来他拨打李某某的电话,一直无法接通。他到大程面粉公司,看到李某某被公司开除的通报,就意识到自己被骗了。2013年11月8日,他和刘某等人抓住李某某,李某某给他3150元钱,他又让李某某打了一张57000元的欠条。

⑵、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证明他在上蔡县黄埠镇加工面条,自2013年2月开始与大程面粉公司业务员李某某建立业务关系,最初业务往来一直保持正常。2013年7月11日,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该公司面粉将要涨价,其在公司与领导关系密切,能够以每袋69元的价格为他提供面粉,并让他为其汇一些钱。由于他不会操作汇款,就从黄埠信用社取出28000元钱,李某某到黄埠拿走了。过了两天,李某某送给他200袋面粉,价值13400元,其余14600元一直未发货。2013年8月5日,李某某又让他汇款,他让李某某到黄埠,他从信用社取出33000元,交给了李某某。李某某拿到钱后送给他200袋面粉,价值13400元,其余19600元一直未发货。8月20日,他给李某某15590元,李某某给他送了150袋面粉价值9950元,剩余5640元未发货。9月1日,李某某让他汇了26000元,给他送了13000元的面粉,其余13000元未发货。9月29日,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说,面粉即将涨价,让他汇款。他给李某某27000元,李某某给他送了200袋面粉,价值13800元,其余的13200元未发货。10月9日,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大程面粉公司正在发展核心客户,一次性购买50吨面粉成为核心客户后购买面粉可以比市场价便宜,他从黄埠镇信用社汇给李某某41800元。第二天,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他汇的钱不够,他分别于10月10日、10月12日给李某某汇款13000元、9000元。后来,他给李某某打电话再也打不通了。李某某除给他提供的面粉外,先后诈骗他129840元钱。2013年11月7日晚上,他和余某某、张某某、冀某某、刘某等人找到李某某,李某某给了他5840元钱,并给他打了一张124000元的欠条。

⑶、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证明她在西平县宋集乡于桥村经营一个面粉加工厂,自2013年4月与大程面粉公司业务员李某某建立了业务关系。双方在最初的业务往来中,李某某给她发货很及时。2013年9月的一天,李某某给她打电话说,大程面粉公司正在发展核心客户,一次性购买100吨以上的面粉可以发展为核心客户,以后能够以优惠的价格购买面粉。自2013年9月26日至10月18日,她通过农业银行先后4次给李某某汇款297640元。李某某分别于2013年10月11日、10月18日给她发了总价值108840元的面粉,加上李某某以前欠她的货款,李某某尚欠她货款208140元。后来她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就不再接了,以后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她到大程面粉公司财务部门询问,财务人员说李某某没有把货款转到该公司财务部门。后来她听说李某某被大程面粉公司开除了。

⑷、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杜某某丈夫)的陈述,证明他家的面粉加工厂是由杜某某管理,平时的业务都是杜某某与大程面粉公司业务员李某某联系。2013年9月26日至10月18日,他和杜某某分4次给李某某汇款共计297640元,汇款账号是以他的名字开办的农业银行账号。

⑸、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证明他在上蔡县黄埠镇经营面条加工,自2013年2月与大程面粉公司业务员李某某进行业务往来。2013年9月5日至10月12日,大程面粉公司业务员李某某以大程面粉公司正在搞优惠活动和发展核心客户为名,多次让他往其农村信用社个人账户上汇款共计157500元,除去给他送的面粉价值72700元外,共骗取他货款84800元。2013年11月8日,他和刘某等人到李某某家找到李某某,李某某给了他4800元钱,并给他打了一张80000元的欠条。

⑹、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明他是做面粉生意的,2013年8月初,他到大程面粉公司销售部购买面粉,销售部工作人员与该公司业务员李某某联系,从此他与李某某建立了业务关系。李某某将其银行账号给他,让他把货款直接汇到其账户上。2013年10月24日,李某某给他打电话,以大程面粉公司搞优惠促销活动为名,让他往其个人农村信用社账户上汇款,最初他不相信,后来李某某多次打电话,他就往李某某的账户上汇了14400元钱。2013年10月31日,他到大程面粉公司提货时,给李某某联系不上,大程面粉公司的人说,李某某被开除了。

⑺、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他在上蔡县黄埠集经营一个面条加工店,自2013年2月与大程面粉公司业务员李某某建立了业务关系。2013年10月5日,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大程面粉公司正在搞优惠活动,一次性购买面粉20吨可以享受内部价,每袋优惠5元钱,让他汇款到其账户。他从黄埠农村信用社给李某某汇款40800元,李某某给他送了400袋面粉价值27200元,其余13600元未发货。2013年10月25日,李某某又给他打电话说大程面粉公司搞优惠活动,让他往其个人农村信用社账户上汇款52000元钱,因为他的钱不多,就给李某某汇了26000元,李某某一直未给他发货。后来,他给李某某打电话,一直打不通。他到大程面粉公司去找李某某,该公司的人说李某某被开除了。李某某共诈骗他39600元钱。2013年11月的一天,他和余某某等人到李某某家找到李某某,李某某给他4600元钱,还有35000元钱未追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