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平舆县辛店乡关于闫文明职务、职责证明:证明闫文明2006年11月至今担任平舆县辛店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职务,主要负责本乡镇的环境卫生整治、街道管理、村镇规划、办理规划证、对本辖区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 (5)、中国共产党平舆县辛店乡委员会证明,证明闫文明任辛店乡村建中心主任,任职时乡党委没有行文。 (6)、驻马店市新兴土地评估事务所出具的(驻马店)新兴(2014)(估)字第43号土地估价报告书,平舆县辛店乡辛店村委、两路口村委等34宗违法占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果为926875元。 (7)、被告人闫文明户籍证明。 (8)、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归案经过:闫文明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一案,由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控申中心转来举报线索,2014年4月3日对此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闫文明到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交待问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于2014年4月23日进行立案侦查,2014年5月6日向其送达了传唤通知书,闫文明接到传唤通知书后,于当天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9)、光盘一张。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文明身为平舆县辛店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负有对本辖区的违章建筑进行查处职能,在对本乡村镇建设监督管理中,工作不认真负责,监管不力,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文明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对33宗非法用地的16宗用地进行了及时制止,该16宗用地价款应予扣减,剩余的国家损失是343387元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闫文明的犯罪行为在初查阶段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投案,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犯罪较轻,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文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