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人郭新某2014年4月4日证明,2011年7月工作调整以后,我才开始分管城建工作。2011年7月之前的有哪些违法占地,我不清楚。通过看《2010-2014年辛店乡违法占地一览表》,我所知道辛店乡韩坡村委的属于土地挂钩增减项目,还有辛店乡辛店村委属于新农村建设项目,其它的属于违法占地。没有规划许可证,也没有土地使用证,但是辛店乡政府对韩坡、辛店、两路口、淇沟四个村委做的有整体规划图,没有报批。县城建局正在让乡里整理报批材料。按规定,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有关人员应当不定期的对本辖区的违章建筑进行巡查,发现违章建筑,先及时给予制止,责令停止建设,下发停建通知书。如果所占的土地是基本农田,必须强制拆除;如果是建设用地,下发停建通知书,限期改正,由违法建房户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施工设备;如果违法建房户继续施工的,由乡土管所提交县国土局监察大队,起诉到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们是按照以上规定程序执法的。每发现一起,都随时汇报,一般都是主任闫文明汇报,其他成员不给我汇报。我安排乡城建所和土管所两个部门联合执法,该停建的停建,下发停建通知书,该拆除的拆除,由建房户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移交县国土局监察大队,由监察大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乡政府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利,只是履行行政职能,对于行政执法,只有由执法权的部门做出。2013年10月,辛店乡政府向县政府打过报告,由县政府委托乡政府对本辖区内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但是县政府一直没有批复,我们乡政府也就没有执行。凡是辖区内没有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的违章建筑,每发现一起,都立即下发的有停工通知书,同时扣押施工工具,锁搅拌机,但是执法人员一走,违规建房者继续施工,执法难度大,执法环境不宽松。我们对违章建房户收的有钱,是以街道设施配套费收的钱。当时的辛店乡党委书记是李耀成,是乡里开班子会共同商定的,我们没有收费许可证,依照县里收取城镇街道设施配套费的标准收取的,各乡镇都是这么操作的。城建所也可代收,开具的有行政事业性发票,最终钱还是统一交到乡财政所。 我作为分管辛店乡城建、土管工作的部门领导,我认为我工作中尽职尽责了,辖区里出现违法占地的,我都会安排土管、城建部门该停工的停工,该上报的上报,该拆除的拆除。至于说出现以上问题,我认为我个人没有责任。 (3)、证人张某2014年4月4日证明,我们是按照规定执法的,和乡土管所一起去执法,闫文明带领。工作中的执法依据我不清楚。有违法占地,有多少说不了,我们也制止过,没有制止住。我们有一定的责任,对本辖区的违章建筑没有及时制止住。违法占地户,辛店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收的有钱,是乡土管所开的票,收的啥钱,收了多少我不知道。 (4)、证人张光某2014年4月4日证明,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我到辛店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工作至今,闫文明负责发展中心的全面工作,其他人工作中没有具体分工。违法占地户有些我知道,有些我不知道。 (5)、证人李耀某2014年4月16日证明,我在辛店乡任党委书记工作期间负责全面工作。负责分管土管、城建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是乡人大主任郭新杰,我任职期间的城建所长一直都是闫文明;一开始土管所长是万勇祥,后来是徐洪喜。辛店乡两路口村民王春芳反映的朱高领违法建房一事,这一起我印象比较深,其它不太清楚。我没有具体安排,只是让分管负责人按规定程序处理。发现违法占地、违章建筑,安排分管领导去处理。处理了的,没什么后遗症的就不用向我汇报;处理不了的,再给我汇报。对于辛店乡违法占地、违章建设处理不了的,我都安排他们按照其工作职责,依法按程序办理。辛店乡违法占地,乡政府是向这些违法占地户收的有钱。乡里财政困难,能收一些,就收一些,以村镇设施配套费收的钱。开班子会的时候,大家一块商议的。有会议记录,一般是党委秘书和政府秘书做记录。原来也想到过对乡里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但是分管土管、城建的负责人郭新杰说,乡政府没有这个权利。 (6)、证人赵某2014年4月9日证明,2009年8月,调到平舆县辛店乡任乡长,负责分管土管、城建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是乡人大主任郭新杰。我任职期间,闫文明一直任辛店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我知道有辛店乡韩坡村委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有辛店乡辛店村新农村建设项目,也有个别群众给我反映有人违法占地情况。对于群众反映的违法占地情况,我都是先向李耀成书记汇报,有时也提议李书记召开班子会研究,然后安排分管副职郭新杰、土管所长徐洪喜、城建所长闫文明去依法停工拆除。发现违法占地、违章建筑,先是安排责任人下发停建通知书,然后报告县城管局、土管局完善手续,完善不了手续的,限期拆迁。乡里采取的是党委书记负责制,一般都是给党委书记汇报,如果开班子会,我知道。具体事项由党委书记具体安排。关于辛店乡辛店村新农村建设项目,李耀成书记召开班子会研究过此事,每平米收50元的乡镇配套设施费,班子成员都没有反对。其它的违法占地是否收钱,我不太清楚。乡政府收取乡镇配套设施费,又是如何开支的我也不清楚,正常所有开支,任何人都是请示党委书记后方可开支。 (7)、证人马冠某2014年4月8日证明,我在辛店乡食品站两路口分点建房是2011年的事,建房用的是辛店乡食品站两路口分点的地。我没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证和准建证,在我建房过程中辛店乡城建所、土管所和县国土局、监察大队的人去过,也制止过,锁过我的搅料机,他们走了我们继续建,监察大队罚过2000元钱有票。 (8)、证人张敬某2014年4月8日证明,我原来批的是建厂用的工业用地,2012年改变住宅用地我不知道咋办手续,我申报的手续都交给土管局的单振宇了,现在房子都住上了手续还没有拿回来,乡土管所和乡城建所闫文明都带队来过我盖房子的地方,没有检查什么,来了叫我们交钱。不知道交的是啥钱,后来交了钱就没有再制止,现在楼已经竣工住上了人。 (9)、证人李国某、李国某等16人均证实了被告人闫文明制止了其违法建设的事实,公诉机关对此不持异议。 3、书证 (1)、2010至2014年辛店乡违法占地一览表,2010年1月至2014年4月,平舆县辛店乡辛店村委、两路口村委共有34宗违法占地(含申请法院执行的三家)。 (2)、平舆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行政处罚卷宗 (3)、平舆县辛店乡委员会班子会议记录(两份),2012年11月1日2012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