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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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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振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5、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康某某的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康某某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分别辨认出康建伟系2014年4月8日打电话让他到银行取诈

5、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康某某的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康某某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分别辨认出康建伟系2014年4月8日打电话让他到银行取诈骗款的人;康松伟系多次给他打电话让他到银行取诈骗款的人。

6、银行监控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取款的情况。

7、上蔡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4月8日下午,该局将正在取款的被告人康某某、康某甲、孙某某抓获。

8、上蔡县公安局韩寨乡派出所、蔡沟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康某某出生于1981年10月2日,被告人康某甲出生于1987年3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出生于1990年10月22日等身份状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被告人康某某、康某甲、孙某某帮他人支取诈骗所得赃款等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康某甲、孙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数额1911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某、康某甲、孙某某帮助他人支取诈骗所得赃款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某、康某甲、孙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1911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经查,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康某某、康某甲、孙某某的供述等在案证据,仅能够证明其明知系他人实施诈骗所得赃款而予以转移的事实,而不能证明三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了诈骗被害人赵某某、何某某、许某某钱财的行为,亦不能证明三被告人事前与实施诈骗者进行通谋的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康某某、孙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康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康某某、康某甲、孙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康某某、康某甲、孙某某在着手将他人诈骗被害人许某某所得赃款43200元取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起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实施该取款行为属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涉案的部分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康某甲、孙某某分得的酬金系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

二、被告人康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

三、被告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

四、被告人康某某违法所得7500元、被告人康某甲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孙某某违法所得250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供犯罪所用的卡号为621700001002*******、621226020005*******、6212260200049710953、62220802000202

88067的银行卡4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五、涉案的丰田凯美瑞汽车一辆、手机9部及与本案无关联的银行卡89张,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田继华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熊翠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