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3日18时许,新疆西部建设公司的业务员李秉刚给他打电话,为他介绍沙依巴克区消防总队场地硬化工程,并给他一个电话号码15981776148,让他给对方联系。次日上午10时许,他拨打了这个电话,对方自称是沙依巴克区消防总队干事,给他谈了签订施工合同的事,然后说部队拉练需要购买15顶帐篷,让他代为购买并为其垫付预付款。2014年4月4日13时14分和14时许,他让马天成分两次往对方指定账户上汇款,每笔汇款49500元。当日15时40分,他打电话给李秉刚联系,李秉刚说消防总队没有那个人。他意思到受骗了,就报警了。 、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4日11时许,他接到朋友小蒋(13999835873)的电话,说昌吉武警支队要做混凝土地坪,让他和武警支队的张队长(15739543178)联系。因为小蒋是供应混凝土的,以前给他供过混凝土,他就相信了。当天中午1时许,他给那个自称是昌吉武警支队二中队的张队长打电话,张队长先给他谈做混凝土地坪的事情,然后说部队要进行野外演习,急需15顶帐篷,让他帮忙订购,每顶帐篷4500元,并把以前供货人的电话18709914372给了他。他打电话联系那个供货人,那个供货人说不再做帐篷生意了,让他直接和北京厂家马经理13659422707联系,平且给了我厂家的电话。他给帐篷厂家马经理打电话说了他的要求,马经理说每顶帐篷3300元,需要先付款再发货。他在昌吉市长宁路宁都酒店旁边的建设银行的柜员机通过他的银行卡转给了对方49500元。当日18时许,他再次给对方打电话就打不通了,意识到被骗了,就报了警。 、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8日三合混凝土搅拌站一个姓李的经理给他打电话说,有混凝土打地面的活要跟他一起合作,让他给一个自称是黄金武警总队姓杨的后勤干部联系,并告诉他那个姓杨的电话号码18845000247。他给那个姓杨先给他谈做混凝土地坪的事情,然后说部队要去拉练,急需9顶帐篷,让他帮忙订购,并告诉他以前做帐篷生意的一个姓赵的人的电话号码13904652476,让他给那个姓赵的人联系。他给姓赵的人打过电话,姓赵的说他现在不做帐篷生意了,让他给北京姓朱的销售科长联系(15210198334)。他给姓朱的人谈了订购帐篷的事情,然后姓杨的人打电话让他先垫付订购帐篷的钱。他让他女儿许佳琦于当天13时52分把43200元钱汇了过去,对方卡号622208020*******067。下午16时,他再打电话时,姓杨的、姓赵的、姓朱的手机就全部关机了。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同村村民康松伟和康建伟是搞诈骗的,通过给商户打电话诈骗商户的钱财。2014年3月份的一天,康松伟让他帮其取钱,按10%提成,他表示同意。后来他就跟着康伟松取钱。2014年3月份的一天,他在村里遇见同村的康某甲,让康某甲跟着他取钱,按5%提成,康某甲表示同意。后来康某甲又找到孙某某,其二人怎么分钱他不知道。康建伟和康松伟诈骗成功后给他联系,他把银行卡交给康某甲和孙某某,让其二人去取钱。取款用的银行卡是康松伟给他的,他不知道康松伟从哪里弄来的那些银行卡,也不知道康建伟和康松伟诈骗的客户是哪里人。2014年4月4日上午8点多,他开车带着康某甲,康某甲联系了孙某某,他们在上蔡县邵店路口接着孙某某就去了漯河市等候康松伟的电话。当天中午,康松伟给他打电话说,其中一张工商银行的卡有钱到账了,他就把卡交给孙某某,并告诉其密码,让孙某某取钱。过了一会儿,孙某某取出了49400元钱。接着,康松伟打电话说那张工商银行的卡又有钱到账了。他交给孙某某两张工商银行的卡,并告诉其密码,让孙某某把钱从一张卡上转到另一张卡上,然后再把钱取出来。因为同一张银行卡不用身份证一天只能取款50000元,那张工商银行的卡已经取出了49400元,又有一笔钱转到那张卡上,只能把钱转到另一张卡上才能取出来。孙某某第二次取出来49300元钱,把钱交给了他。又过了一会儿,康松伟给他打电话说,一张建设银行的卡有钱到账了。他把卡拿出来给孙某某,告诉其密码,让孙某某取钱。孙某某取了49200元钱,把钱交给了他。后来,他们就回上蔡县了。那天他们取的钱他本人分得7500元,分给康某甲、孙某某7500元钱,不知道康某甲和孙某某是怎么分的。其余的钱他在上蔡县城交给康松伟了。2014年4月8日,康建伟给他打电话让他取钱,我们在遂平县等着取钱。他把卡交给康某甲和孙某某后在车上等着,后来就被警察抓住了。 、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证明他听说康某某是搞诈骗的,至于和谁一起诈骗的、怎么诈骗的,他不知道。2014年3月份的一天,康某某在其本村跟他商量,如果愿意跟随其取钱,可以按取出款数的5%给他提成。他问康某某取什么钱,康某某说是别人诈骗的钱,他表示同意。2014年3月份的一天,他给孙某某打电话,让孙某某从外地回来跟着他为别人取诈骗的钱,按取出款数的5%提成。孙某某同意后就从外地回来,他们就一起跟着康某某取钱。2014年4月4日,康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去取款,他联系了孙某某。他们三人一起到了漯河市,康某某接了一个电话,然后给孙某某一卡银行卡,让孙某某去取钱,孙某某取出钱后交给了康某某。当天,孙某某共取了三次钱,具体取多少钱他不知道。回来的时候康某某给他7500元钱,说这是他和孙某某的钱。一般情况下,他们每取出10000元钱,他和孙某某提成500元。当天康某某给他们7500元,取款数额大概是150000元。他把那7500元分给孙某某2500元钱,自己分得5000元。2014年4月8日,他和康某某、孙某某到遂平县去取钱,孙某某拿着卡去取钱,他拿着卡去查卡,康某某在车上等着,之后就被警察抓着了。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明当时他在外边打工,康某甲给打电话让他回来跟其一起挣钱。他回来后问康某甲让他回来干什么,康某甲说跟着人家取钱,按取钱数额的5%提成,然后他们二人分成。后来他就跟着康某某、康某甲取钱。2014年4月4日上午9时许,康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一起去取款,然后康某某开着车带着他和康某甲到了漯河市。吃过午饭,他们三人在车上等着。康某某接了一个电话,给他一张工商银行的卡,告诉他密码让他去取钱。他到一个工商银行在柜台上取了49400元钱,把钱交给了康某某。过了一会儿,康某某又给他两张工商银行的卡,让他把一张卡上的钱转到另一张银行卡上,然后把钱取出来。他到一个工商银行,在自助取款机上转账后,在柜台取了49300元钱,把钱交给了康某某。又过一会儿,康某某再次给他一张建设银行的卡,并告诉他密码。他到一个建设银行,在柜台和自助取款机分别取出了30000元和19000多元,把钱交给了康某某。那天他共取了三次钱,康某某给了他2500元钱。2014年4月8日,他和康某某、康某甲在遂平县准备取钱时,被警察抓着了。他知道康某甲让他取的钱是别人诈骗的钱,但不知道是谁诈骗的,诈骗的谁的钱,也没有打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