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孟贺云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二、被告人孟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孟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郭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3242.51元,扣除已支付的6500元,余额6742.51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

二、被告人孟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孟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郭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3242.51元,扣除已支付的6500元,余额6742.51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郭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明华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翠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