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孟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孟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郭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3242.51元,扣除已支付的6500元,余额6742.51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郭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明华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翠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