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责令被告人张文清退赔被害人闫某甲160980元;退赔马某某、史立伟145000元;退赔张某甲72800元;退赔李某109400元;退赔李某某105700元;退赔张某乙90000元;退赔张克群67000元;退赔方某某62200元;退赔胡某某58000元;退赔贾某某、路少军37600元;退赔闫某乙43200元;退赔张某23760元;退赔许某某17600元;退赔党某某15000元;退赔周某某13800元;退赔刘某50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