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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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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文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我从90年开始和张文清有业务往来。张文清让我把钱存他那里,给我1分5利息。开始时张的信誉很好,我比较放心。2000年12月我又存2万元,后来又有3760元货款也存上了。2001年张生意不好了,利息也不付了。2002年张文清

我从90年开始和张文清有业务往来。张文清让我把钱存他那里,给我1分5利息。开始时张的信誉很好,我比较放心。2000年12月我又存2万元,后来又有3760元货款也存上了。2001年张生意不好了,利息也不付了。2002年张文清一家都跑了······

(5)被害人许某某陈述:

大概1999年我认识张文清。他告诉我有钱放他那里,给我1分利息。当时我就给他1万元,两年后他算了利息共12600元,给我换了借条。2001年他又向我借钱,我给他5000元,他说1分1的利息。后来我发现天天有人找他要钱,感觉可能有事,他跑了·····

(6)被害人党某某陈述:

大概是1999年听朋友说张文清那里有1分5的高息,后我就找到张文清,给他2万元。他给我打了一张借款单,有签名。2000年8、9月份我找他要钱,他给了我5000元。2001年秋季,我又找他要钱,他说缓缓,再后来他搬走了,没见过他·····

(7)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大概是1998年,我听朋友说把钱存到张文清那里利息高。我就找到闫某乙,把12000元钱给他,后来闫给我一张张文清写的借条。2002年时候,我找张文清,他说利息太高,就换了借条,改成6厘,连本带息13800元。再后来张文清就找不到了·····

(8)被害人刘某陈述:

大概是1998年,我听我姐说把钱存张文清那里利息高,我就给我姐35000元让她存张文清那。2000年我又分两次给我姐钱,一次11500元,一次3800元,张答应给1分5利息。到2002年我们找张文清要钱,他说没钱,又给我们换三张借款单,利息改成6厘。后来听说张文清为躲债跑了·····

(9)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2000年通过中间人,张文清找到我,让我做石蜡生意,他给我找销路。随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钱,给1.5分利息,他给我打了5.5万的借条。2001年,张又两次找我借钱,我分别给他6000元、16800元,他都给我打了借条。张还欠我三笔石蜡款,打了三张欠条。我找他要账,他一直往后推。直到2002年8月,张不知所踪·····

(10)被害人李某陈述:

2001年我听说把钱存张文清那里利息高,我就在他那存了109400元,他打有借款条,还有公章。在2003年找张文清要钱要不回来,联系不上·····

(1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1998年时候,我准备去银行存7万元钱,闫某乙把我介绍到张文清那里,张说给我1分5的利息。1999年我又给他1万元。2000年我急用钱张说没钱,给我换了借条。2002年他给我打两张欠条连本带息,分别是6800元、99200元。后来找不到人了·····

(1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大概是1999年8月,我通过张付山认识了张文清。我和张付山一起把钱送到张文清办公室。先后四次我一共给他9万元。前三次每次2万元,第四次3万,约定利息1分2,张文清给我开欠条。2000年我向张文清要钱,他说经济紧张,后来不知道去哪里了·····

(13)被害人张克群陈述:

我通过雷广志认识张文清。1999年下半年,张文清找我借钱,我给他近十万元,他说给2分利息,2000年我找张文清要钱,他给我三万多,剩下的他给我打了6万5的欠条和2千的欠条。2001年我找他要钱,他说没钱一直拖,后到他家搬走了·····

(14)被害人方某某陈述:

大概是1998年,我通过闫某乙介绍把钱存张文清那里,给2分利息。2002年我找张文清要钱,他把借条换了,连本带息一共是62700元,三张欠条分别记在三个儿子名下。再后来听说人跑了······

(15)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2001年左右,听说通过闫某乙把钱放给张文清利息高,我就分两次把58000元交给闫某乙,通过他把钱给张。闫给我借条上面有张文清签名及印章,月利息2分。2002年我找张文清要钱,他说没钱,又重新换了一张借款单,利息没说。后来听说他带着家人跑了。2004年左右,他给我打电话说欠的钱以后会还·····

(16)被害人贾某某陈述:

我通过雷广志认识张文清。1999年我得到23000元赔偿,张文清说把这钱借给他,给我1.2分利息。后来我又到路少军处拿了18000元给他,张也打了借条,还是1.2分利息。后来张文清吃饭欠钱打了一个5300的凭条。后张一直没还钱·····

3、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

(3)抓获经过

(4)寄押情况证明

被告人张文清于2013年6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滨北派出所关押。

(5)借款单及借条

(6)收条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张文清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文清辩称其案发后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张文清以高息向社会吸收存款后,所借债务无法偿还,于2002年底逃至福建省厦门市。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贾明生等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03年3月2日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立案侦查至2013年6月6日上网追逃。2013年6月9日厦门市公安局滨北派出所将被告人张文清抓获,被告人张文清辩解自首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文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系如实坦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系单位犯罪。经查:被告人张文清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以高息为诱饵吸收借款,并出具了相关借条。其中部分借条是被告人张文清个人签名所借,另部分借条落款处分别有落款有南阳市卧龙矿蜡制品工艺厂、南阳市矿蜡制品工艺厂、南阳市旭升实业有限公司加盖有印章,但同时有被告人张文清个人签名但所有借款均无账目说明其去向。说明被告人张文清非法吸收存款是个人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解起诉书指控的数额有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经查: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是以被告人出具的借据为准。因在本案中每笔存款的时间和数额原卷宗中均有被告人张文清书写的收据,收据并未注明本金多少、利息多少及还款多少,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未查到新的证据。故被告人张文清的犯罪数额应以张文清向他人出具的借据数额为准。综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但被告人张文清案发后还款的金额,应从责令退赔款数总额中扣除。综合庭审中查明的被告人张文清的犯罪数额、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文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文清的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罚金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