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万某乙供述,大约在6月26号十来天前有一个女孩联系来一个小伙子,他来以后就也是和我先前来的时候一样,先听课,听了几天以后那个小伙子就不愿意留下来,姓郑的那个人就给我们交代不让那个男孩子走,因为平常房门就是锁着的,他也走不了。6月23号那天早上的时候,我在外面吃早餐,姓郑的给我打电话说:你去给那个小伙子聊一下,你看他怎么说,要是他不干的话,你就吓唬吓唬他,实在不行就打他。进家以后我就见那个小伙子在门口闹着要走,田某当时也在屋里,我和姓廖的还有田某就把那个男孩子叫到女生的宿舍里并把房门关上,那个男孩说不想留下,就是非得要走,说话还可难听,还骂我,我和姓廖的就把那个男孩打了一顿,打完以后我们就给那个男孩说要走可以,必须得先加入,得先交2900块钱。他说没有钱,我们说没钱不行,那个男孩就说怕钱交了也走不了,我还给那个男孩说只要钱交了,肯定就能走,他就开始打电话想办法找钱,打了一会电话也没找到钱。谈完以后姓廖的给我说:“你找两个人看着他,让他打电话给家人要钱。”我就安排了连玉华,陈恩看住那个新人,我给他俩说:你们看着他打电话。就是看着让他打电话给家人要钱,不能报警,听着他打电话都说些什么。
2、被告人田某供述,在2014年6月27号前几天的一天中午,我和万某乙、廖云生、小涂在我们寝室的女生宿舍,万某乙、廖云生让小涂办理一份营业执照需要2900元,正说着他们就殴打了小涂,后来连玉华和陈恩进去,我们就出门走了。第二天晚上我回到家,发现蔡某在我们家,蔡某说上面领导让他来的,过了一会他就回家了,蔡某走后小涂给我说他妈妈第二天把1000元打过来,我说那等钱打过来以后他就可以回家了。第二天11点钟的时候我问他钱打过来没有,他说打过来了,我就给冉某打电话说小涂的钱打过来了,冉某就让我把卡和密码都要过来,到楼底下给了他。收涂某某的手机是想让他了解我们的行业,了解清楚手机就给他,了解我们这个行业需要待够两个星期。
2、被告人蔡某供述,2014年6月23日大约15时的时候,郑小伟给我打电话对我说:田某家里有个人要走,你去把那个要走的人的生活费收了,然后就让那个人走,我下午大约16时左右就去了实验二小对面的一个家属院的一栋楼六楼田某家,到了田某家以后,我就找到那个要走的人,对他说你要是走,就把生活费留下,一天100元,共计大约1000多元钱的样子。那个男的就说没钱,我就让他想办法弄点钱,然后就让他走,他说他能走,身上有车费,我就问他身上有多少钱,他说:我身上有一百余元,卡里面有二百元左右,于是我就对他说:你把你的卡拿出来,让我查一下你卡里的余额,于是他就把卡拿了出来,然后我就用我的手机查了他卡的余额,是他告诉我卡号,密码等一些情况的,我查了以后,三张卡总共就50元。查了以后我就把他的钱包和银行卡都放在了他的面前,然后我就让他继续打电话借钱。
4、被害人涂某某陈述,2014年4月份,我在网上通过QQ认识一个女孩叫梅丽芳,我们在网上已经聊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2014年6月8日梅丽芳让我来三门峡接她回我们家准备结婚,6月10日我就从浙江湖州来三门峡,到三门峡火车站后梅丽芳和一个叫小红的女的来接我,接住我以后她们两人就带我到三门峡市天鹅湖玩了一天,在天鹅湖的时候梅丽芳就以要玩我的手机为由,把我手机拿走了,我每次问她要手机的时候她都不给我。那天晚上6、7点的时候她们俩把我带到一个小学对面她们的住处,让我每天在那个屋子里面听他们讲传销课,那个屋子的防盗门锁都被钥匙从里面反锁着,我们寝室的领导田某拿着钥匙,我出不去,6月20日的时候我给那个屋子的领导田某说我要离开,不想搞传销行业,田某就给我说传销怎么好,怎么能够挣钱,我还是不相信,坚持要走,她不让走。后来从其他地方又过来两名男子,屋里的人叫这两名男子领导,一个是万小刚,另外一个不知道姓什么,他们两人也轮着给我说他们的行业能挣钱,有多好,还是不让我走,但是我还是坚持要走。6月22日晚上我给田某说我就是要走,田某还是说这个行业多好多好,就是不让我走。6月23日到了中午快吃饭的时候,田某和万某乙,还有另外一名男子就回来了,回来以后他们三人把我带到女寝室跟我谈话,说这个行业好,不让走,我坚持要走,万某乙和另外一名男子就开始打我,万某乙说我这人爱耍小聪明,不老实,说着就用拳头打我的左脸,打完我以后,万某乙和另外一名男子就说交2900元我才能走,然后万某乙就安排连玉华和另外一名男子看着我,让我给我家人打电话要钱,田某和万某乙等三人就离开了。24日下午2点左右的的时候另外一个寝室的一个叫蔡某的男子和一名女子来到我们寝室把我叫到女寝室,蔡某问我是不是要走,我说是,他说我来了这么多天,也不能白吃白喝,让我按每天100元交生活费,他从我钱包里面拿出来三张银行卡,问我银行卡里面有没有钱,我刚开始骗他说有两百,他就问我密码,因为我害怕他打我,我就给他说了我的密码,他查了两张银行卡,里面都没有钱,然后他就让我想办法叫人打钱过来我就可以走,后我就给我叔联系让我叔给我银行卡打1000元,晚上9点多蔡某走了,第二天早上我查询后知道1000元到账了,田某问我要了存钱的银行卡和密码,我刚开始不准备给她说,但是又怕她叫人打我,我就给她说了,说完拿着我的银行卡就出门。我被田某要走的银行卡卡号是6221887051016634591,户名是我本人,我打客服查询,我的密码被改了。
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所在寝室是由田某负责,安排给新人讲课。2014年6月23号左右,早上有个新人提出要走,张某某在其他屋内听到新人与传销组织人员起冲突,出房间后看到万某甲等人和新人均在客厅。当日中午吃饭过程中,从外面来了两个领导找那个新人谈话,直接把新人叫到女寝室里面,大约谈话半个多小时。
公诉机关还出示了涂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明细查询单证实,该账户2014年6月25日取款1000元;被害人涂某某对被告人蔡某、田某等人的辨认笔录,以上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田某、万某乙的抢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予认定。
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万某甲犯抢劫罪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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