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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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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万某某抢劫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关于上诉人万某某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经查,一审期间,万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王某某,一审法院要求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但未能查证确实,一审判决以因万某某反映的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关于上诉人万某某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经查,一审期间,万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王某某,一审法院要求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但未能查证确实,一审判决以“因万某某反映的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某某的情节无法查实”而不予认定立功情节。二审期间,辩护人针对立功问题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二审出庭履行检察职责的检察员对抓获王某某的民警梁韩斌、杨林国进行了调查,让二人出具了情况说明,并当庭发表意见认为二位民警虽然对2008年抓获王某某时的情形记忆不清,但并不否认系在万某某的协助下抓获了王某某,对辩护人提出万某某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反驳和否定。本院认为,二位民警虽然不证当时万某某带领民警去星球网吧指认王某某,但又证明王某某的联系方式是万某某提供,结合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应认定万某某构成立功,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抢劫犯罪是恶性犯罪,且上诉人万某某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提出对万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上诉人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上诉人万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万某某构成立功的意见,予以采纳。基于上诉人万某某系从犯和有立功表现量刑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万某某犯抢劫罪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万某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上诉人万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  申江波

代理审判员  吴合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汤苗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