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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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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甲、胡某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14、证人许某证言证实,其和朋友薛平开车到北环路107国道口停车,给赌场的人打电话后,有二十多分钟过来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接着他们往卫辉方向一个村庄的一个农家赌博,其也参与赌博了,赌场抽水按下锅的10%收� � 15

14、证人许某证言证实,其和朋友薛平开车到北环路107国道口停车,给赌场的人打电话后,有二十多分钟过来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接着他们往卫辉方向一个村庄的一个农家赌博,其也参与赌博了,赌场抽水按下锅的10%收取。

15、证人仲某证言证实,其在赌场里负责倒水、扫地、卖烟。其是和丈夫胡某某、邻居毛某甲去赌场的,每锅抽锅底的10%,赌场的老板有小军、小孬等好几个人。

1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总共接送参赌人员四次,第一次得费用300元钱,第二次得费用200元钱,第三次得费用300元钱,最后一次还没给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17、证人庞某证言证实,其给大任庄内一个赌场放哨,放哨的有好几个人且不在一起,一人拿一部对讲机,参赌人员都是由面包车接到赌场。

18、证人海勇的证言证实,其在赌场内钓鱼并混头了,赌场按支锅10%抽取利润,大概每天能赢利三、四万左右。参赌的人员其认识毛某甲、小韩、小磊、小涛、高某某。

19、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0、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毛某乙、梁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系主动投案;被告人马国强、胡某某、刘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21、被告人毛某甲的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手续证实,毛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6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

22、被告人李某某刑事判决书及情况说明证实,李某某因盗窃犯罪于1989年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福才与李某某系同一人。

23、被告人高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高某某因赌博于2010年11月1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24、情况说明证实梁某某曾因打架于2009年9月8日被行政处罚200元。

25、在逃人员登记表及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上网追逃及于同年10月23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带回的情况。

26、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毛某甲、韩某某、陈某某、毛某乙、梁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系赌场老板。

2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无主赌资四万元、麻将牌一副、对讲机二部、手机屏屏器一套、牌桌一张。

28、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29、新乡市公安局特殊警务支队证明,证实本案被告人在大任庄附近的其他赌博场所无法查证以及扣押的赌桌被销毁。

30、无主赌资情况说明证实抓获毛某甲、胡某某等参赌人员并查获现金四万元,但各被告人均否认系该四万元现金所有人,该赌资已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收缴。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胡某某、韩某某、陈某某、毛某乙、梁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三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毛某甲、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韩某某、陈某某、毛某乙、李某某、梁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毛某甲、胡某某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以采纳;韩某某、陈某某、毛某乙、李某某、梁某某、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该七名被告人均系从犯,故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以采纳。毛某甲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李某某系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对被告人毛某甲宣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毛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12日)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36天。)

三、被告人韩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毛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六、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七、被告人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八、被告人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九、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上述三-九项七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十、作案工具麻将牌一副、对讲机二部、屏蔽器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秀丽

代理审判员  田 伟

代理审判员  丁 凌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