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振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上诉人张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海成 审判员 温晓雯 审判员 李延年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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