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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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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艳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韩某某、王某甲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正艳及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甲伙同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人员的郭某、卢某甲趁国有企业改制之机,隐瞒国有资产,归改制后个人持股的公司使用,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上诉人李正艳身为国药公司总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正艳及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甲伙同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人员的郭某、卢某甲趁国有企业改制之机,隐瞒国有资产,归改制后个人持股的公司使用,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上诉人李正艳身为国药公司总经理助理伙同总经理郭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上诉人李正艳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李正艳前后供述不一致,检察机关取证程序不当的理由,经查,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及卫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相关情况说明及证人李某乙证言均证实因上诉人李正艳有病在床,办案人员征得其同意后在其家中依法对其进行了讯问,相关笔录均系上诉人李正艳本人签字确认,办案程序合法,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李正艳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李正艳是2007年初才到国药公司工作的,不具备贪污主体身份和客观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经查,郭某、卢某甲均系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原审被告人李正艳、韩某某、王某甲伙同上述人员共同贪污国有资产,系共同犯罪,均应构成贪污罪共犯,郭某、卢某甲将涉案119.8万元国有资产从国药商场账上转移后,因相关账目仍然显示,为达到彻底占有相关国有资产的目的,郭某、卢某甲、李正艳等人通过虚列借款人,篡改会计账目等方式,共同完成贪污行为,上诉人李正艳的行为亦应按贪污罪定罪处罚,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李正艳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涉案125159.80元营业款是由郭某从公司取走,上诉人李正艳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理由,经查,上诉人李正艳指使财务人员韩某某、王某乙截留公司营业款,虚假集资,然后帮助郭某将该款取出用于购车,其行为亦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正艳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俊喜

审判员  李延年

审判员  付学堂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