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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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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兵、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二、原阳县葛埠口乡杨庄村土地占用补偿款已于2010年前后补偿给土地所有人,2013年5、6月份,原阳县东辉置业有限公司临街楼准备在葛埠口乡杨庄村施工,被告人杨小兵、杨某甲等人以占用其村土地,无理要求赔偿损失,

二、原阳县葛埠口乡杨庄村土地占用补偿款已于2010年前后补偿给土地所有人,2013年5、6月份,原阳县东辉置业有限公司临街楼准备在葛埠口乡杨庄村施工,被告人杨小兵、杨某甲等人以占用其村土地,无理要求赔偿损失,采取堵门方式强迫施工方停止施工,要求施工方继续给予土地赔偿款,不然就不让施工方继续施工,施工方负责人申某乙被迫于2013年6月27日给予被告人杨小兵、杨某甲8万元钱。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到特巡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被告人杨小兵敲诈8万元的事实。案发后赃款已退回并返还被害人申某乙。被告人杨某甲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杨小兵的供述和辩解:称其是葛埠口乡杨庄村村长。2013年5、6月份,东辉家天下小区开始施工,我村七、八个人去拦着不让施工,我就去跟施工的负责人申某乙协调这个事,商量好他出80000元钱,我们保证不再闹事。申某乙就让我们去东辉置业孙某那里拿钱,我跟杨某甲一起去的,因为怕以后麻烦,我们就以申某乙欠钱的名义写了个收到条,杨某甲签的字,钱都在杨某甲那里。

(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称其是葛埠口乡杨庄村人。2013年大概7月份,东辉家天下小区的人开始施工,我们村有规定说,在我村里施工占我村的地,就要让我村的人负责进料,所以我们的人拦着不让施工,然后村长杨小兵去找东辉的人调解,说给80000块钱。说好后,杨小兵就让我一块找东辉负责人申某乙要钱,申某乙说让我们去孙某那里拿钱,我们到了以后,孙某说不打条不给钱,因为怕以后麻烦,我们就打了个申某乙欠钱还清的条,我签的字。拿到钱后,我们召集有地的人开了两次会,因为群众意见不一致,钱就一直没有发,在我家放着。

2、被害人申某乙的陈述:证明其是东辉家天下的施工负责人,2013年5月份左右,杨庄村经常有群众阻止我们施工,我就找村长杨小兵协商,他说要给80000元钱,我没办法就通过孙某给了他们80000元钱。

3、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东辉家天下的总裁,申某乙是一个承包商。2013年申某乙说杨庄村的群众拦着,不给钱不让施工。他没办法就跟村长杨小兵协调,最后通过我给了他们8万元钱。杨小兵和杨某甲来拿钱的时候我让打个条,他们怕出事就写了个欠钱还清的条。

(2)证人杨某戊的证言:证明其是葛埠口乡杨庄村书记,2013年8、9月份,我村群众反映说杨小兵、杨某甲找东辉的人要了8万元钱,我说这是个人行为,我们大队不知道。我村没有规定说在我们村的土地上施工就要让我们村的人进料。

(3)证人杨某辛的证言:证明其知道其村有人去东辉施工门口堵门了,其没有参与,听说后来杨小兵跟杨某甲去要了8万元钱,让群众不再闹事,但是因为群众意见不一致还没有分钱。

(4)证人毛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7月份,我们听说东辉在谁家地上施工就能要1000元钱,我们没有得到钱就去堵门了,后来村长杨小兵出来协调,我们就走了。后来听说他跟杨某甲去要了8万块钱,但没有通知我们家人去开会分钱。

(5)证人杨某壬的证言:证言同上述毛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知道我们村的人去堵东辉工地的门,后来杨小兵跟杨某甲去要了8万元钱,然后这钱被你们公安机关拿走了,我写这个请求是请求公安机关把钱给我们村被占地的村民。

(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东辉施工的一个工长,2013年5月13号,我们工地准备施工的时候,葛埠口杨庄村5、6个妇女来堵门要占地款,不给不让施工,我就报警了。领头的是杨永峰的爱人和杨某甲的爱人,一共拦了三次,耽误施工三天。

(8)证人申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东辉施工的一个工长,2013年6月3号,杨庄村七八个妇女和两个男的到工地堵着门不让施工,闹了几次,最后给了8万元钱才不闹了,一直到8号才正常施工。

(9)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我没有去东辉工地门口堵门,我们家人也没有,关于那8万元钱杨小兵也没有找我们家商量。我在张某的请求书上签字是因为他说这钱应该是我们的。

(10)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其见东辉工地那里有人吵架就也去了,后来杨小兵、杨某甲去要了8万元钱准备分给我们,当时通知我家人去拿钱了,我家没人就没去拿。

(1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杨某甲的爱人,东辉小区施工的时候我去堵门了,因为我们有规定占谁家的地了谁家就可以干活或者拿1000块钱。所以我们就去堵门了。

(12)证人史某乙的证言:证明我们村的土地赔偿款都给过了,堵门那天我没有去阻止施工,但我家的饭店在那里所以我在现场,也不知道有谁去。

4、书证

(1)收条:证明杨小兵、杨某甲找孙某拿8万元钱时打的收条。

(2)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3年5月13日公安机关接到东辉施工现场有人阻止施工的报警事实。

(3)领到条:证明被害人申某乙从公安机关处领到8万元钱的事实。

(4)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甲到特巡警大队投案,并主动将敲诈施工工地的8万元现金交到公安机关的事实。

(5)证明:证明2013年5月13日东辉小区施工时遭到杨庄村村民聚众阻挠,严重影响工期,直至施工方出钱8万元才得以开工的事实。

(6)证明:证明东辉置业对杨庄村的占地赔偿款已全部发放到各户。

(7)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杨某甲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8)违法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杨某甲无犯罪前科的事实。

(9)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某甲的到案经过。

(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