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马晓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刑初字第0023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马晓丹宣告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9个月零11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已缴纳罚金三千元,未缴罚金七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作案工具锥子一把予以没收。
五、黑色大屏迪泰元手机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秀丽
代理审判员 田 伟
代理审判员 张家坡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