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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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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双瑜、周某某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董某乙、周某某、魏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董某乙、周某某、魏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董某乙、周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俊喜

审判员  付学堂

审判员  李延年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