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前年我借陈某甲(男,20多岁,湛河区程庄人)壹仟元,一直没钱也没还人家,后我去广州市打工,回来后也一直没见他。2013年3月31日0:26时,我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里说:他是陈某某(男,22岁,湛河区程庄人,是陈某甲的哥,电话:1507752XXXX)他让我去金沙湾,到楼下再给他打电话。我们以前都认识,伙计们哩想着去玩,我下楼后转了一圈也没打上车,就去网吧打一会儿游戏,大约一两个小时,我出来正好打个的,到金沙湾楼下我打电话,陈某某接的电话,他让我上楼到815房间,到八楼,陈某某在电梯口等我,我说在这干啥哩?他说走吧,他在前我在后进了815房间,他扭头出了房间门,当时只有1个孩在那上网,我坐在床上,这时我看到陶某某(23岁,他家好象也住程庄,电话我不知道,我们只是认识)掂个银灰色捧球棍,二话不说冲到我跟前,就夯我,我右胳膊一挡,双手把他推倒在床,我这时背朝门,陈某某也掂个银灰色捧球棍朝我背上夯了一下,接着两个就开始乱扪(men)我,把我扪倒在地,无力反抗了,他们不再打了,陈某某才说我欠他弟陈某甲的钱,这么常时间不还,要求我还钱,我说现在没钱,他说没钱不让走,把我困在房间不让走,中间我说没钱陈某某生气了,上来一个鞭腿踢到我的头左边,我的左脸太阳穴,左耳都被打中了,我当时就有点蒙,他让我想办法,熬了一个小时,我怕再挨打就给我对象打电话说:看看俺妈睡着没?欠人家钱人家要哩!接着俺妈接到电话了,她问我咋回事,我说欠人家钱人家要,俺妈说家里没钱,卡上有你拿卡去取吧,我对陈某某说,我回家拿卡给你们取钱,他说不行俺得看着你,和你一起。我们一起下楼打车到我家门,我给俺对象打电话,她下来把卡给我。她又上楼了,我拿着俺妈的农行卡,到火车站东边工商银行一个柜员机上取了壹仟元直接给陈某某了。他们走了,我也回家了。回家以后趴在床上身上很疼哩,很吐哩!我对象把我妈叫过去,俺妈一问,我把经过给俺妈讲了一下,俺妈就把我送到第二人民医院,到医院后报了警。当时他们打电话没说是要钱哩,我也没想到是这事,只想着伙计一起玩,在金沙湾房间他们专门把门反锁着,陈某某始终掂着棍在门口的桌子上坐看着,出来时陶某某在前,陈某某在后想跑没机会跑,连上出租车都是陈某某给开的门。他们打我还骂我说,不还钱不让出房间的门。陈某某和陶某某都打我了,开始他们俩都用捧球棍扪我、是乱扪的。后陈某某给我一个鞭腿,抓住头发用拳乱我的脸、头部,这样打了有五分钟左右。我被打倒地上了。有个不认识的孩,没有动手一直在玩电脑,我也没看清他。开始陶某某打我时,我挡住他的棍把他甩倒在床上了。后来就无力反抗了。身上多处青块,头疼,脸上有青块,左眼里有血块,右眼角有一红道,胸口也疼。从我进房间到取完钱大约有一个多小时。 4、证人王某某证言:我和李某某是母子关系,2013年3月31日凌晨2点多,李某某给他对象打电话,让他对象向我要银行卡,我将农行卡给他对象,并将密码给他对象说了,我当时也在电话里问李某某怎么回事,李某某说,没事,你不用过来了,凌晨三点多,李某某回来了,他对象过来叫我说:你过去看看吧,一凡很吐。我过去看见一凡脸上肿了,大眼角还有伤,然后就带他到医院了。6月1日下午,陈某某就是打我儿子的那个孩,给我打电话,说话非常难听。他说“我打李某某咋了,派出所咋了,他抓不住我,有人给我出主意,派出所也扯蛋.你去找俺家干啥,我打人你找我说事呀”等等说了很多。 5、证人轩某某证言:我是李某某的对象,2013年3月31日凌晨1点多,我和李某某当时在我们家中,李某某接到一个电话,然后,对我说,我出去有点事,一会回来,李某某就出去了。凌晨2点多,我接到李某某的电话,他对我说:你去问咱妈看家里有一千元现金没,一会你给我回电话。我就到我妈王某某那里问,我妈说家里没有钱,我就给李某某打电话问一下情况。我妈拿过我的电话,这时另外一个男的接电话,我妈问:“白天给你钱行不,凡凡有事没”对方给我妈说了几句话,我就接过电话,这时李某某接到电话,他说“现在就这样,一会我给你打电话”。一会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过去,李某某对我说:“你先把银行卡从咱妈那里拿过来,如果需要,我给你打电话”,然后他就挂了电话,等了半个小时后,李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我快到楼下了,你现在就下来给我送卡”。我穿好衣服下楼中间很短时间,他给我打好几个电话催我下去。我下去,看见他从车上下来,我把银行卡给他,他又上车走了,我还说跟他一起去,他说不用。当时我隐约看见车上还坐了两个男的。李某某当时在副驾驶位置上坐,我当时看见李某某左脸有伤。凌晨3点多,李某某回到家里,他回家后就躺倒床上,他说他头晕,耳朵痛,胸口痛。我当时看见他右边眼角有划伤,左脸颧骨处发紫,左侧肋骨处有一块青紫。当时李某某取卡时坐的出租车。 6、证人张某某证言:我是金沙湾大酒店前厅经理。2013年3月30日815房间是陶某某入住的,他是从917转住进815房间,我也算认识陶某某的,他平时常在我们这住,有二十多岁,1.7米多,偏瘦,都叫他钢钢,具体他是那里的人,我就不知道了。我知道陈某某,也是常客,只记得他胖胖的,个不高,不到1.7米那样。我们酒店电梯没有监控。815房间门口有监控,刚才我们看了只能看到有人影晃动,看不清人脸。 7、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3年4月8日平公物鉴(伤检)字(2013)第5104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伤者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清语明,检查合作。左眼球结膜外侧有0.3×0.2cm出血,右眼下眼睑内侧有0.4×0.lcm表皮剥脱;右腰部有6×2.5cm的皮下出血:左肘关节至左前臂有5×3.5cm的皮下出血,右上臂有9.5×Scm的皮下出血。左耳外伤性耳膜穿孔。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符合钝性物体致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8、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4年4月25日平公物鉴(伤检)字(2014)第0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顶山市二院医院诊断李某某左耳外伤性耳膜穿孔,复查后双耳鼓膜正常。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9、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0、本院调查笔录: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告知被害人李某某在七日之内有权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逾期按放弃处理,至今被害人未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另有被告人年龄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