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海北方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洛阳卓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30%分别以85226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27日计算至2013年9月30日;以61992元为本金,从2012年8月15日计算至2013年9月30日;以95208元为本金,从2012年8月165日计算至2013年9月30日;以60678.40元为本金,从2012年8月16日计算至2013年9月30日); 三、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洛阳卓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51元,由洛阳卓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承担8951元,上海北方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11元,由卓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承担700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71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