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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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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卓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被上诉人洛阳卓兴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上诉人提到被上诉人证据矛盾,没有写到哪一点有矛盾,无法成

被上诉人洛阳卓兴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上诉人提到被上诉人证据矛盾,没有写到哪一点有矛盾,无法成立。上诉状写到合同不能成立,7份合同是单方制作,合同不是被上诉人制作,合同是上诉人制作的合同,上诉人制作出合同后把合同内容以传真的形式发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接到上诉人发的传真加盖公章后再发给上诉人。上诉人加盖公章又以传真形式发给被上诉人。7合同都是这样形成的。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合同是单方制作的没有问题,确实是上诉人单方制作的合同。上诉状说上诉人没有加章是违背本案事实的上诉。上诉人所制作的7份合同都加盖了上诉人单位的公章。上诉不符合本案事实。上诉状写到合同、发票与本案不符,原审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八大组证据,证明合同等是与本案完全相符的。上诉状说询证函是复印件,上诉人把东西寄给被上诉人,让被上诉人单位核对下欠款数额是否正确,正确了加盖公章后寄给郑州亚太集团会计事务公司。我们只有复印件,申请一审调取该证据,一审对原审证据进行了调取,跟我们提供的复印件内容完全一致。法院去的时候,只让法院看,给法院一个复印件,章也没让盖。三、违约金在合同中有约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规定。合同起草和内容都是上诉人制作后发给被上诉人。上诉人为了不承担责任反而说违约金过高,不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适用116条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海北玻公司向洛阳卓兴公司发出的征询函显示,截止2011年12月31日上海北玻公司欠洛阳卓兴公司货款369946.20元,双方均盖章确认,本院予以认定。2012年洛阳卓兴公司共向上海北玻公司供货408922.80元,有加工承揽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为证,且合同总金额与发票总金额相一致,也可以相互印证。2012年上海北玻公司共向洛阳卓兴公司支付货款471464.60元,扣除2011年12月31日前的债务369946.20元后,用来支付洛阳卓兴公司2012年所供货物价款的数额为101518.40元,上海北玻公司尚欠洛阳卓兴公司2012年货款307404.4元。关于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问题,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上海北玻公司在庭审中要求减少,上海北玻公司应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30%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酌定违约金数额为9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海北玻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