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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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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淑霞、于永梅与被上诉人王红伟、洛阳市涧西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洛阳市涧西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王淑霞辩称:一、于永梅上诉状中关于其报警的情况不是事实,双方只发生过一次争议,是在9月26日,我于27日又到店里,准备移空调时看到于永梅已开始在店铺内卖女装,进行经营。二、发展中心也不再想将商铺租给转租的

王淑霞辩称:一、于永梅上诉状中关于其报警的情况不是事实,双方只发生过一次争议,是在9月26日,我于27日又到店里,准备移空调时看到于永梅已开始在店铺内卖女装,进行经营。二、发展中心也不再想将商铺租给转租的人,而是租给直接经营的人。

针对于永梅的上诉,王红伟、涧西区管理中心、涧西区发展中心答辩意见均同针对王淑霞上诉的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3年9月,因上诉人王淑霞与于永梅之外的原因,小上海精品服饰街商铺租赁条件出现了一些变化,在此情况下王淑霞应同其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的于永梅进行协商、沟通。但王淑霞在原租赁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直接又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此行为与引发本案纠纷的产生有一定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未支持王淑霞要求于永梅支付房屋转让费、搬迁寄存费、停业损失费等诉求,有其相应依据,并无不妥。关于王淑霞要求于永梅返还一台空调机的上诉主张,因其缺乏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于永梅上诉要求驳回王淑霞的诉讼请求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造成于永梅与王淑霞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不能的主要原因并非出自王淑霞本人,原审根据公平原则,判决于永梅退还王淑霞押金10000元并无不妥。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3元,由上诉人于永梅承担50元,王淑霞承担423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