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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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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朝晖、赵玉卉因与上诉人杜新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王朝晖、赵玉卉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正确,我们没有打人,杜新海报案材料及公安机关对杜新海的询问笔录均称王朝晖、赵玉卉没有打他;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虚假的,不应采用。因我们没有殴打杜新

王朝晖、赵玉卉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正确,我们没有打人,杜新海报案材料及公安机关对杜新海的询问笔录均称王朝晖、赵玉卉没有打他;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虚假的,不应采用。因我们没有殴打杜新海,原审认定的损失数额于我们无关。我们在本案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杜新海在与王朝晖、赵玉卉及其家属、朋友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产生纠纷,并最终引发动手行为,造成杜新海受伤入院,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王朝晖是否殴打杜新海的问题,虽然公安部门作出了对王朝晖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原审根据公安机关对杜新海等当事人询问笔录的内容以及王朝晖书写的《检查中》存在的瑕疵,并结合杜新海在原审庭审中的陈述,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未予认定是妥当的。虽然杜新海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造成其受伤的侵权人为王朝晖、赵玉卉,但原审基于杜新海系与王朝晖、赵玉卉及其亲属、朋友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受伤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及参与处理交通事故人员的身份,确定王朝晖、赵玉卉对杜新海的伤害结果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是合适的。关于杜新海的损失情况,其中出院后的费用,因杜新海未提供相应的病历资料证明相关费用与本案纠纷有关,此笔费用,不予认定;关于误工费,杜新海并未提供误工证明及工作证明,对该笔费用无法给予认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审根据杜新海的伤情及未构成伤残等情况,未支持杜新海该项请求是正确的;其它损失项目及数额,原审根据本案案情所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双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900元,王朝晖、赵玉卉承担500元,杜新海承担4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