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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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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有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证人张丙某证明2010年或2011年底,李某重说村里要向乡里交钱,临时急用,很快就会还。过了几天,其将2万元钱给了李某重,张国有和李某重一起去拿的钱,并出具了借条,李某重和张国有都在借条上签了字。大概5、6个月

证人张丙某证明2010年或2011年底,李某重说村里要向乡里交钱,临时急用,很快就会还。过了几天,其将2万元钱给了李某重,张国有和李某重一起去拿的钱,并出具了借条,李某重和张国有都在借条上签了字。大概5、6个月后,问李某重钱的事,让找张国有要,后张国有支付其2万元,另支付2000元利息。

证人郭丙某证明2008年,村支书张国有让其将村街道临街墙粉刷一下,包工包料,共计5200元钱。

证人张丁证明2009年至2013年,每年春天对本村獐尹路上的杨树进行涂白,包工包料,每年村委会支付其1000元钱,共从支书张国有手里领取了5000元钱。

证人张某旭证明在2007年,张国有和陈敬找其借20000元钱,说是给村里跑修路项目,出具了借条,张国有和陈敬在借条上签了字。2013年秋后,张国有归还了20000元钱,并支付了6000元的利息。张国有让出个收到证明,张国有写的内容,其按的手印。收到证明上写的是32000元,其当时没有注意看收条的内容。但实事求是的讲,这件事张国有一共给其26000元钱。

证人李东某证明2013年8、9月份,张国有打电话说以前买过景观树苗,大概花有1万元,对方没有打条,让其写一张证明条,因为没有在家,让张国有自己看事办,之后没有再说过证明条的事情。

证人邵某某证明2008年至2010年每年购买并种植景观树,每次都是和张国有一块去买,有柿子树、大叶女贞树等景观树,不知道花多少钱。

证人李丁某证明2014年7、8月份的一天夜里8、9点钟,张国有打电话说有点事,让其帮忙写个条,大队账有点照不住了,当时也没有想那么多,就按照张国有说的写了一张收款证明,内容大概是收到王李寨村挖河道机械费用18000元,并签了其名字,将日期写成2014年8月份,张国有又让其改写成了2013年8月份,又让在证明条上按了手印。事实上其没有在张国有村东挖过河道也没有挖掘机,没有收到过王李寨村挖河道机械费用。

15、被告人张国有的供述与辩解

张国有供述了2013年3、4月份,封丘县电业局在村里建设变电站,征用了村里土地7.34亩,有陈某某、郭甲某、郝某某、马甲某、马某亮和郭甲某6家的土地。其提出被征用土地每亩赔青款1200元,但因为征用土地造成周边土地不规则,不宜耕作,除了被征用土地外,其要求电业局应该再向村里支付一些赔偿款,要求每亩按1.5万元赔偿。后电业局同意支付10万元作为被征用土地麦苗赔青款和不易耕作补偿金。除陈某某外,其将郭甲某、郝某某、马甲某、马某亮和郭甲某的粮食直补存折账号要过来,按照每亩1200元造了补偿表,将赔青款直接打到了他们的存折上,共7477.68元。剩余的钱打到当时在其手中保存的申建某、张某顺、郭艳某、张乙、张某甲五个人粮食补贴存折上,共91614元。钱打到粮食直补存折上后,其拿着该五个人的存折到尹岗信用社陆续以现金形式将91614元钱支取出来。

封丘县财政局最终是按照每亩35000元的标准向村里拨付的土地补偿款,还有每亩1000元的赔青款,共计向村里拨付土地补偿款264240元。其把陈某某、郭甲某、郝某某、马甲某、马某亮和郭甲某6家的粮食直补存折账号要过来,按照每亩22000元给相应农户造补偿表,把钱打到他们账户上,有172917.68元。将剩余的钱92328元以其名义写到了补偿表里。其向乡财政所提供张乙的粮食直补存折账号,并陆续以现金形式在尹岗信用社或李庄乡信用社将打到张乙账户上的钱全部支取出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