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证人王某丁(卢氏县城关镇解放路四街坊居民)证明:我看到卢氏县公安局张贴的悬赏通告,悬赏东街口一起案件的嫌疑人,低个子、平头、走路稍跛,看起来像我认识的一个人,我想观看下视频确定是不是我认识的人。(民警打开2014年4月13日凌晨2:50至2:55监控视频),是我认识的男子,他叫董某,卢氏县北石桥人,平常没啥正当职业,瞎混,一天到晚爱喝酒。(民警打开2014年1月28日5:10至5:20视频)视频里的男子也是董某。4月12日白天,我还在街上看到他穿着视频里显示的灰色西装和深色裤子在街上转悠。 13、证人王某丁辨认笔录2份证明:2014年4月14日,在卢氏县公安局民警的主持下,王某丁两次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监控视频里的男子为被告人董某。 14、证人高某(女,卢氏县城关镇居民)证明:高某某是我父亲,他在东街摆摊。我认识王某甲,他也在东街摆摊卖杂货。2013年腊月十几,我父母有事,我就站在东街父亲的杂货摊前替我父母看会儿摊。当天我父亲的摊摆在远达电器门口,稍微离王某甲的摊近点,王某甲就站在他的摊上说我,说我家的摊离他家太紧,让我往一边挪挪。我说我爸一会儿过来就挪,王某甲就说我们在这儿摆了好几天都不想说我们,说我家办事真差劲,真不行打110。后我爸来了,王某甲一直在嘟嘟,我给我爸说王某甲让我们将摊往后挪挪,我爸有点生气,就和王某甲吵了几句。这事之后我父亲没有给我说什么。我认识董某,这几年不肯见,跟他没啥交往,他不经常和我父亲在一起,他没有住过我家。 15、证人曲某(女,卢氏县城关镇老干部家属院居民)证明:我在卢氏县东大街经营一个杂货店,我的右边是王某甲经营的杂货店,左边是常新旺经营的杂货店,我们几家都紧挨着,都是用塑料花篷搭建的,我丈夫刘某乙晚上经常在店内住。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半夜,王某甲家的花篷被人点了,我老公还起来帮他灭火。第二次被点我是第二天才知道。王某甲东边摆小摊的老头我知道,但不知道他名字,他们脾气都不好,平时也拌过嘴。我不跟他们打交道。 16、证人望某某(女,卢氏县城关镇苏地花园居民)证明:我和丈夫在东街口开一个五金杂货摊位。2013年年底王某甲的摊位着火那次,我就住在我的摊铺里。2014年4月份着火那次我不在,是后来听说。高某某和王某甲2013年快过年因为高某某卖水果,王某甲认为高某某抢他生意吵过架。 17、证人刘某丙(卢氏县城关镇西街一街坊居民)证明:我在东街经营一杂货店,王某甲我认识,但平时不来往。王某甲杂货店2013年腊月份着过一次,前段时间着过一次,这两次着火我店内没住人。 18、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洛科鉴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27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董某涉嫌放火时的精神状态应诊断为:作案时无精神病性症状存在。董某涉嫌放火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9、被害人王某乙(卢氏县东明镇黑马村民民,王某甲的儿子)的陈述:2014年1月28日凌晨5点左右,我正在卢氏县东大街我搭的蓬子里睡觉,突然听到狗叫的很厉害,我睁开眼就看到我住的蓬子着火了,我跟我媳妇余某某就赶紧拿着被子和水开始扑火和叫人,我邻居听到后,就过来一起帮我扑火。我邻居来了后,我就让我媳妇余某某打电话报警,过了一会119来了,火就被扑灭了。蓬子着火造成大概2000元损失。 20、被害人余某某(卢氏县东明镇黑马村居民,王某乙妻子)的陈述:2014年1月28日5点多,我听到我家的狗叫,我老公王某乙也醒来,说哪里冒烟了,我以为是电线烧了,我赶紧去把电线总闸关了。关了后我仔细看电线好好的,我就往冒烟的地方看,发现是搭蓬子的塑料蓬起火了,我老公王某乙用水将盖的棉被浇湿,用湿的棉被盖向着火点,周围邻居也起来用水帮忙扑火,我打110报警电话,在邻居的帮忙下火被扑灭了。过了一会儿消防队来了,公安局民警也来了。我家的膨化食品、糖块总共二三十箱被烧坏了,价值1000多元。我们在水电局发现个监控探头,我老公把早上5点多,有人点我家蓬子的监控拷取了,刻录成光盘,中午给派出所提供了。我和孩子住在东街口的食品商店里面,商店临街一面是用彩条布遮挡的,没有墙壁。2014年4月13日2:48分左右,我当时没有睡着,闻见有很大的汽油味,过了不到一分钟,扑哄一下彩条布就着火了,我就赶紧起来,提了一桶水从里面泼出去,没有泼灭,我又提了一桶水泼出去,火被扑灭了,接着我就给110打电话报警,然后又给我老公公王某甲打电话。我起来扑火没有发现可疑人,只见东街不远有打扫马路的人,后听打扫马路人说,她听见扑哄一声时候看见有一个人从我商店门口向东跑了,是个男的。 2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我在东街经营杂货店有三十多年。2014年1月28日早上被烧毁塑料蓬、塑料薄膜、货物食品、糖块等损失两千多元。出事前后我没有和别人发生什么矛盾。案发当晚我和妻子住在我杂货店对面租住的房子里,我儿子和儿媳、小孙子住在杂货店。高某某在东街口摆个摊,在我杂货店东边,他在那卖东西两年多。他看见哪有生意,就赶紧将自己的三轮推到人家的摊前面,挡住别人生意,因为这事我说过他,他不听,打过110报过警。2013年腊月份,他将他的摊放到我摊的前面错对面,他专卖葡萄干,我摊上葡萄干是配摊不专卖,后来他女儿在帮他看摊,我说了他女儿两句,让他女儿给他说说,让他的摊还挪到原来位置。后来他来了,他就对我说“我就是不挪,你把我咋着?”我就打了110,其他我和他没什么矛盾。我们没有正面冲突。我家花篷天天有人住。我不认识城关镇北石桥村的董某,也不知道见过没有,不会和他有矛盾。我儿媳余某某和小孙子在花篷里面住,2014年春节前我儿子王某乙也在里面住,年后儿子出去打工,我儿媳妇和孙子每天晚上都在里面住。2013年底快到春节,我在东街口店中的一盒葡萄干在夜里被盗,大概五六十斤,蓬子外被人割断,我报了案一直没有破。2014年4月28日下午8:30左右常某某来到我店里告诉我,在我去年葡萄干被盗后高某某就对他说是他雇人偷的。 22、被告人董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