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高额利润,被告人王伍、张亚辉约定,由张亚辉投资在淮滨县王家岗乡开设万沙沙场,由王伍负责收沙,沙场每收一方沙,王伍提取一元钱。为迫使沙车车主将沙卖到万沙沙场,2008年2月至2009年7月,王伍亲自带队或安排运输管理所城关站站长王大龙(另案处理)、被告人王进喜、余俊如、王灿军、郑伟伟、符庆礼、郭建、邓开强、李万红、陈少洲、唐文生、王立武等人以执法检查为名拦截过往的拉沙车辆,让沙车车主认识到只有将沙子卖给该沙场,其沙车才能正常营运。同时,王伍、张亚辉还安排被告人魏永辉、王雪冬、陈建楠、高让严木参、杨海平、洪彬、张天亮、余建平、任伟等人在沙场门口及淮商公路淮滨县张庄路段等处拦截沙车,要求沙车车主将沙卖到万沙沙场。对没有将沙子卖到万沙沙场的沙车,登记车牌号,再由王伍安排运输管理所人员查扣重罚。沙车车主为避免车辆被查扣处罚,被迫将沙卖给万沙沙场。 2010年底,被告人王伍、尚林俊等人共同投资,在万沙沙场门口建一小型加油站。为迫使沙车在此加油,王伍、尚林俊安排王雪冬、李俊(另案处理)等人将不在该加油站加油的沙车车牌号记下,再由王伍安排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对沙车进行查扣重罚。沙车车主为避免车辆被查扣处罚,被迫在该加油站加油。 (二)交通肇事罪 2008年11月13日中午,被告人王伍、任伟等人在淮滨县王店乡淮商路东侧一饭店吃饭,期间二人均饮酒。饭后,二人分别驾车一起返回县城。行至淮滨县淮河大桥南头时,任伟驾驶的豫S67566奥迪车左后侧碰到相向行驶的骑电瓶车的杨吕芳,紧随其后的王伍驾驶豫AB5590(临时号牌)雷克萨斯越野车将杨吕芳撞倒致其当场死亡。 淮滨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伍酒后驾驶机动车,速度过快,与前车没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任伟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杨吕芳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三)保险诈骗罪 2008年11月13日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伍、任伟隐瞒其酒后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分别指示王大龙、任迎兵(另案处理)假冒事故车辆驾驶人员,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被告人王伍从中国大地保险公司骗取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共计71722.66元;被告人任伟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骗取商业险42440.5元。 (四)聚众斗殴罪 2011年5月17日晚,被告人王伍与李培涵(已判刑)在喝酒过程中因口角发生矛盾。酒后,喻猛开车送王伍与郑伟伟回家。途中,王伍给李培涵打电话相约殴斗。随后,王伍又打电话约来崔嵩松,郑伟伟打电话约来王伟、王恒(另案处理),李培涵打电话约来张勇(已判刑)等人。双方在北城碧桂园小区门口见面后,李培涵与王伍发生吵骂,双方随之厮打在一起。厮打中,张勇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欲捅王伍,被郑伟伟和崔嵩松拦住。王伍和喻猛一起追打李培涵,张勇看到李培涵被追打,挣脱后跑到自己的车旁,从车上拿出一把半米长的砍刀,跑过来对王伍后背猛砍一刀,返身逃跑时摔倒在地。王伍扑到张勇身上与张勇厮打,喻猛趁机将张勇手上的刀夺下,后王伍和张勇二人被小区居民拉开。经法医鉴定,王伍的损伤为轻伤。 (五)寻衅滋事罪 2010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伍酒后到淮滨县王家岗乡浅孜村李庆友的沙场,以沙场人员将其堆放在沙场旁的煤渣卖了为由,对沙场人员李某某、孟某某、李某某进行殴打,并对淮滨县公安局王家岗派出所出警人员进行辱骂。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孟某某、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六)故意伤害罪 2007年10月1日,淮滨县防胡镇熊寨村个体车主程树华的营运客车被扣到淮滨县汽车站院内的停车场。程树华向看车的被告人王进喜的父母索要被扣车辆,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进喜赶到将程树华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程树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七)抗税罪 2010年4月,被告人王伍以其姐夫高勇的名义开办淮滨县华中驾驶员培训学校。2010年7月至9月期间,淮滨县地税局多次给华中驾校下发催缴税款通知等相关文书。2010年9月16日,淮滨县地税局向华中驾校送达了《催交税款通知书》,核定2010年4至8月份的税款为5000元,限2010年9月18日前缴纳。2010年10月,淮滨县地税局工作人员杜建峰、饶顺怀带着行政处罚告知书来到华中驾校,见到王伍,王伍拒不在通知书上签字,并威胁说“你们回去告诉邬进军,等回头我安排手下几个小弟到学校帮他接小孩。”事后,饶顺怀将王伍威胁的话告诉局长邬进军。2010年11月份,王伍交给饶顺怀1300元,称是华中驾校一年的税款。至案发,华中驾校没有再交过税。 (八)非法经营罪 2008年3月份,淮滨县芦集乡从芦集街道到宋湾村的导洪路被过往的沙车轧坏,该路连接宋湾村四个沙场。被告人王伍、任豪共同出资将该路段进行整修后,未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雇佣人员向过往该路段拉沙的车辆设点收取过路费,至案发共向沙车司机收取过路费数十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有被告人王伍、张亚辉、李万红、余俊如、王灿军、郭建、邓开强、符庆礼、王进喜、陈少洲、唐文生、王立武、魏永辉、高让严木参、郑伟伟、王雪冬、余建平、洪彬、张天亮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淮滨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保险单、淮滨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王伍等人任职文件等书证,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物证等证据。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伍在担任淮滨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副所长期间,与被告人张亚辉、尚林俊相互勾结,滥用职权,王伍指使或带领被告人王进喜、余俊如、王灿军、郑伟伟、符庆礼、郭建、邓开强、李万红、陈少洲、唐文生、王立武等淮滨县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以执法检查名义;被告人魏永辉、高让严木参、陈建楠、杨海平、洪彬、王雪冬、张天亮、余建平、任伟受王伍、张亚辉等人指示,帮助和配合王伍等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以对沙车查扣处罚为手段,强迫沙车车主将河沙卖给指定的沙场、或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从中牟取个人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执法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伍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