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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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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李双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证人张某某证言:2011年3月至今一直任赵集镇纪委书记,先后负责村镇、土地、南水北调等工作。政府不应当收钱,是协助地税部门收建房户、房地产开发商交的建筑营业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目。会上决定了开发商张某某、万

证人张某某证言:2011年3月至今一直任赵集镇纪委书记,先后负责村镇、土地、南水北调等工作。政府不应当收钱,是协助地税部门收建房户、房地产开发商交的建筑营业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目。会上决定了开发商张某某、万某某、陈某某、金某某应该缴税的金额,有向这几个开发商要钱的事儿,而且是多次,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2013年12月,市纪委在查村镇上的事儿,牵扯到金某某交多少钱,我有一次对李双平说到这回事,李双平说,他跟领导们办事儿时让他打了10万元钱,票都给他开了,他现在说这事儿有啥意思。让金某某打了10万元钱听李双平说跟李奇书记一起出去办事儿,但办啥事儿他没有说。我让金某某把交钱的票拿来一看,我对李双平说,你这才43000元,李双平说咋办,我说这个钱你得退了,市纪委在查这个事儿,李双平都调到文渠了,我让他把款57000元打到赵集镇纪委副书记王普的卡上,我让王普把钱取出来交给我,我把钱交到市纪委了,市纪委开有票。

证人房某某证言:2013年11月李双平从赵集地税所调到文渠中心地税所,李双平在监交过程中,没有说过他有一笔税款没有入库。李双平没有在监交前后说过,他有一笔10万元的税款他本人做过处理,或向监交人员汇报要求处理。李双平从赵集调到文渠工作,没有向地税局纪检部门上交过款项。

证人张某某证言:2013年3月份赵集地税所由穰东中心地税所划归张村中心地税所管理,在监交过程中,李双平没有说过,他在赵集有一笔税款没有入库,也没有说他有一笔10万元的税款他本人做过处理,或向监交人员汇报要求处理。

证人丁某某证言:2013年11月李双平调任文渠中心所副所长时进行了交接,对有关税收票证、固定资产进行了交接。地税局副局长王德贵、张彦鹤、房某某和我都在场。在交接时,没有对其因公报销的票据进行交接,正常的办公经费直接到地税局财务科报销,不用进行交接。在交接时,李双平处没有因公报销费用还没有报销。在交接时,李双平没有说过他还有因公开支的票据没有报销。

证人李某某证言:2013年4月至今任张村镇中心地税所会计,负责税收的统计、票证管理、经费管理。乡政府给中心所经费,我开具收款收据,在收据上盖章后到财政所凭收据领钱,领取后全额上交地税局财务对公账户,所里费用开支到地税局财务科报销。谁有报销票据,经丁某某所长签字后统一交给我,我再交到地税局财务科报销,不过赵集镇地税所的费用经丁所长同意,由李双平副所长签字后不用丁所长签字也可以报销。2013年11月,李双平调任文渠中心所副所长时,没有给过我招待、燃修等报销票据。

证人岁某某、李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七、八月份李双平帮二人分别办理了房屋契税证的事实。

证人邓某某证言:赵集地税所提出申请,经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按照需要拨付经费,地税所的李双平按照正常手续,上交地税局账户,按照财务制度管理使用这些经费。具体多少是根据情况进行拨付,政府账上有,以账上记载的为准。地税所先提出申请,填写好单子,我签批后拨付,款从财政所刘某某处领。

证人刘某某证言:赵集镇地税所的经费是由赵集镇财政所给他们拨付的。一般是赵集地税所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后开具收款收据,然后拿着收款收据找到镇里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拿着收款收据到财政所找到我,我根据领导签字的收款收据给地税所拨款。2010年以来,赵集地税所一般都是李双平办的,有时候他们所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办过。有通过银行直接转入邓州市地税局账户的情况,也有开具现金支票,他们拿着现金支票直接到银行取款的情况。2010年至2013年,赵集镇财政所给赵集镇地税所拨付一共17万元,除了直接拨付到邓州市地税局账户上的和2013年李某某领走两万元经费外,其余的都是李双平领走的。

被告人李双平在侦查阶段供述:正常程序是纳税人带上相关的纳税手续到地税所申报,地税所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手续核算出应该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将税款直接交到地税所,但实际工作中是由赵集镇村镇发展中心决定每个纳税人应缴多少税款,然后地税所根据赵集镇村镇发展中心的决定收取税款,开具税票。这个税款主要是对准开发房子的人,村镇发展中心的工作职责是管理这些盖房子的,实际情况他们了解,并且这些纳税人缴税也不积极,就由村镇发展中心来具体办理这块业务,我们所只管根据镇里的决定收取税款、开具税票。本人经手收过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过张某某、万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等人的税款,别的还收过谁我记不清了。他们都是开发房子的开发商。金某某交过税款10万元,张某某20万,万某某40万,陈某某20万。金某某在赵集镇竹李村辛集街邓罗路北侧搞开发,镇政府开会时决定让他交的,就交过10万元。2012年4、5月份的一天,村镇所通知到镇政府会议室开会,会议由纪委书记张某某主持,我记得参加会议的有张某某、电管所的、派出所的人,还有我、张某某、万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等人在场,会上决定了开发商张某某、万某某、陈某某、金某某应该缴税的金额,并催促他们赶快上缴税款,我在会上把我邮万上打了10万元钱,后来我查查有这笔钱,是会后交的。收的这10万元税款,没有入账,给李奇和岁某某交了近43000元的房屋契税款。这两笔契税款应当谁买房子谁支付,这4万多的税款应该由李奇和岁某某出,但他们都是我的领导,对我也关照,我是赵集镇地税所的所长,作为他们的下属,管契税工作,他们给我安排这事也不可能给我钱,我也想行个人情,不让他们出钱,给他们办个好事儿,我给他们这笔款出了。我安排赵集地税所的小田,用给俩领导办的完税证,盖住名,粘上金某某的名字复印了一份。假票是2013年12月市纪委查时我才交给他的,当时我已经调到文渠地税所了。纪委通知我谈话后,我给金某某打电话,让他到我这,说他交的税款还有5万来元没交,让他过来拿,但他一直没来找我,我也没有给他送过去。收到金某某那10万元税款,没有交税入库,我想着镇里的税收任务已经完成了,加上我上边说的原因,给领导交款及个人花了,后来就一直没有上缴。剩余的57000元开始在我工资卡上,后来陆陆续续个人日常花了。这张卡是我自己的工资卡,平时我用钱也从这张卡上取,到2013年9月卡上没有啥钱了,我个人日常生活花了。后来到2013年12月份,我听说邓州市纪委在调查金某某交这10万元的情况,我就连忙给岁某某、李奇打电话说市纪委在查我经办的税款钱,他们听了说自已再把这个钱出了,我把这4万多元交到邓州市纪委了,他们给我出具有手续。也是在2013年的12月份,我调走后,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听说纪委在调查这10万元,我就凑了57000元,按照张某某安排打到镇纪委工作人员王普的卡上了,后来听说这个款也交到市纪委了。2010年至2013年,赵集镇政府共给赵集地税所拨付经费17万元,我经手15万元,上缴邓州市地税局账户11万元,其余4万元我坐支了,票据交会计李某某处。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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