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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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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5、南阳市反渎局情况说明及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明南阳市反渎局于2013年8月份,对方城县卫生、财政系统相关工作人员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嫌渎职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同

5、南阳市反渎局情况说明及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明南阳市反渎局于2013年8月份,对方城县卫生、财政系统相关工作人员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嫌渎职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同年10月份委托南阳市正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张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7月10日由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事实。

6、审计工作底稿、文件、专项资金拨入使用情况汇总表、明细表等,证明本案审计所依据的原始单据及考核材料的情况。

7、证人李某乙、王某乙、杨某某、牛某某、杨某某、马某某、陈某某、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某证言,证明方城县独树镇开展了简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事实;

8、证人樊某某、郭某某、赵某某证言,证明独树卫生院从2010年开始从事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书面具体分工,院长是第一负责人,还有两位副院长抓落实。按规定是不应该结余补助资金的,结余了等于服务不到位,没能很好地利用补助资金为居民免费服务,独树镇卫生院结余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的事实。

9、证人宋某某、武某某、王某丁、赵某某、王某戊、舒某某、刘某乙证言,证明方城县拐河镇开展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事实。

10、证人康某某证言:拐河镇卫生院从2010年开始从事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分工,成立了专门机构,院长张书玉是第一负责人,他是领导小组的主任。我知道我们院2011年结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47万余元。是不应该有结余的,存在结余我们院的工作没有做好,当时是院长张书玉决定的,结余的补助资金没有开过会,

11、证人付某某、吴某某、刘某丙证言,证明2011年方城县拐河镇卫生院结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47万余元的事实。

12、证人刘某丁、周某某、马某某、郭某某证言,证明方城县各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在2013年10月以前由卫生局会计结算中心管理记账,局会计结算中心知道各乡镇卫生院有结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由卫生院自行决定的事实。

1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我叫张某甲(曾用名张书玉),任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院长,我是因为受贿被逮捕。我第一笔受贿是25000元,第二笔受贿是15000元礼金。我还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认定我是玩忽职守,是因为我没有把应该服务于辖区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全部用完,结余后挂在账上,共计结余有八九十万元。认定我滥用职权,是因为我在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给非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违规发放工资和其他非公共卫生服务事项,涉及资金一百余万元。其中有10万余元的工资确实用了,其他的90余万元资金我们是先用后还了,现在这90余万元还在账上。因为独树镇卫生院外欠款太多,要账的多,如果不给人家钱药商都不给供药了,医院都无法运转,当时医院的户上也没有钱了,我想着先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支出,很快都会用业务收入给他抵上。因为独树镇卫生院每个月的收入都有一百多万元。我知道动用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是不正确的,当时医院确实有实实在在的困难,急于还账就挪用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这项专款,后来医院有收入又还回了这些钱。2011年拐河镇卫生院结余该项补助资金475723元,当时没有想那么多,想着这么多卫生院都是这样,不会有事,这样结余点,也好为卫生院解决点资金困难。

14、委托书、南阳市正方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宛正专审字(2014)第072号),证明方城县拐河镇卫生院2010年-2013年拨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累计未用于该项工作的有459484.69元,其中包括2011年未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47.5723万元;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2013年未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105.066041万元及两个卫生院的违规超范围列支专项补助资金情况的事实。

15、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清单、光盘5张,证明侦查机关依法讯问等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二、受贿的事实

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担任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之便,收受王某甲、李某甲、刘某甲等人贿赂共计现金36000元、购物卡1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2013年4月份的一天,在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张某甲办公室,印刷商王某甲送给被告人张某甲事先讲好的印刷业务提成款现金15000元;

2、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在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张某甲办公室,印刷商王某甲送给被告人张某甲事先讲好的印刷业务提成款现金10000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厨师朱某某为了得到院长张某甲的照顾,到张某甲家客厅,给被告人张某甲的儿子2000元压岁钱;

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张某甲办公室,该院妇产科医生李某甲送给被告人张某甲现金3000元;

5、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张某甲办公室,该院护士李某乙为了让张某甲帮忙给县卫生局领导打招呼留在该院工作,送给被告人张某甲现金2000元;

6、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张某甲办公室,该院护士吕某某送给被告人张某甲现金2000元;

7、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张某甲办公室,南阳市安泰医用技术服务公司销售员刘某甲,为了张某甲多照顾生意,送给被告人张某甲现金2000元;

8、2014年春节过后的一天,蔡某某因为其爱人卢某某身体不好经常请假,为了得到照顾,到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独树镇纪委情况说明、收据,证明2014年4月12日上午,张某甲到独树镇纪委交款25000元,说是有一个印刷厂的人给他送的,独树镇纪委给他开了收据的事实。

2、情况说明,证明张某甲亲笔供词和行贿人王某甲、朱有才、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刘某甲的亲笔证词的事实。

3、赵某某、樊某某的情况说明及证言,证明赵某某亲笔证实张某甲向其借2万元现金有一个月左右还了,钱是赵某某从樊某某处借的;樊某某亲笔证实赵某某在樊某某跟借款2万元有一个月左右还了的事实。

4、证人王某甲、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刘某甲、蔡某某证言,证明张某甲利用其担任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之便,收受王某甲、李某甲、刘某甲等7人贿赂现金36000元、购物卡1000元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