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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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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韩某乙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1、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证实了案发当天因店内排队装卸货物的事情,与三被害人发生争执,其当时很生气就对一旁的韩某乙说让他给范某某、樊大圈等人打电话让他们过来。后来被害人报警,民警过来协调此事,民警走了之

1、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证实了案发当天因店内排队装卸货物的事情,与三被害人发生争执,其当时很生气就对一旁的韩某乙说让他给范某某、樊大圈等人打电话让他们过来。后来被害人报警,民警过来协调此事,民警走了之后魏某某、樊大圈等人已经来了,大家在京都老蔡记门口碰面,当时在场的有其和韩某乙、张某甲、魏某某、闵某某、范某某、张国辉、樊大圈、张某乙以及樊大圈带来的一个人,其对他们说咽不下这口气,要教训被害人,张某乙随后骑自行车先走,其也往西边被害人的车前走,其他被告人在后边跟着,走到被害人其中一辆车跟前,其用手机将车牌号拍下来,刚把三辆车拍完,看到张某甲和对方那个20多岁的男孩(指被害人陈某甲)吵了起来,没有吵几句这边的人就一拥而上开始打起来,其看他们打起来之后就顺着延陵街到西大街上搭出租车回家了。

2、被告人韩某乙的供述,证实了案发当天韩某甲让其给魏某某、范某某打电话让他们叫上闵某某和张某甲,其就用手机给他们打电话,闵某某、张某甲、张国辉、范某某、张某甲、樊大圈、樊大圈的朋友共七个人就乘坐出租车到了国美电器门口,民警协调好之后,韩某甲就叫其和李栋阳、李某甲、张某乙及范某某等七个人一块到东边的傣妹火锅店门口,韩某甲就说咱们的人也过去示示威。这时,张某乙就骑着电动车过去看,其他人步行往西向广场方向走,快走到国美电器门口,张某乙骑着电动车从广场方向过来。这时,那个开始时骂骂咧咧的稍胖的年轻男子(指被害人陈某甲)恰好要挪车,张某甲在前面和他发生争执,这时又过来一个年龄四十多岁的男子(指被害人陈某丙),说想干啥。樊大圈就上前从侧面用巴掌打那个年轻男子,那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就去撕扯樊大圈,然后魏某某、张某乙、闵某某、范某某、张国辉、李栋阳、李某甲、樊大圈的表弟一起就上去打这两个男子,这时又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指被害人陈某乙)冲上前和他们几个厮打起来。开始动手打的时候韩某甲已经离开了那个地方。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证实了案发当天其接到韩某乙的电话,说韩某甲在国美店和别人吵架了,有人要打他,让赶紧联系樊大圈、范某某、张某甲等人快过来。随后张某甲也打过来电话说韩某乙他们被打了,让大家过去。其就和张某甲、范某某、樊大圈、张国辉和闵某某七个人分乘两辆出租车到了二七广场德化街国美电器北门,见民警在调解就上楼了。后来其来到傣妹火锅店门口,见到韩某甲、韩某乙和闵某某、范某某、樊大圈、张某甲等人。这时有人说二七广场对方叫的还有四五个人过来准备打韩某甲,张某乙就骑着电动车过去看,大家就步行往西向广场方向走,快走到国美电器门口,张某乙骑着电动车从广场方向过来说没有几个人。这时,其扭头看到张某甲和一个二三十岁的男子(指被害人陈某甲)争吵,对方又过来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指被害人陈某丙),那个某不知道说了一句啥,樊大圈就动手打了那个年轻男子一巴掌,双方撕扯起来,樊大圈和他的那个朋友及闵某某、范某某、张国辉、李栋阳、李某甲都开始对那两个人拳打脚踢起来,这时又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冲上前和厮打起来,那个年龄最大的就往北向森马服装店方向跑,闵某某、樊大圈、李某甲他们几个追上去打,后来的那个某也向那个方向追,其和张某甲、樊大圈的朋友就和吵架那个某打,那个最小的男孩是谁打的记不起来了。

4、被告人张某甲、闵某某、范某某的供述,与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基本一致,均证实了在国美电器门口,韩某甲与三被害人因卸货一事发生纠纷,后六被告人及同案对被害人陈某丙等人进行殴打的具体过程。

5、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实了案发当天其和父亲陈某丙、弟弟陈某乙到二七区德化街国美电器卸货时,与国美电器韩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其打电话报警,警察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后来在其挪车的时候韩某甲拿手机在其车前拍照,双方发生争执,六被告人及同伙冲上来把其父亲围在中间朝其父亲头上打,其就赶快跑过去拉,这时从正打其父亲的人群中过来5、6个人把其围在中间朝其头上打,将其打到在地后往东分散跑的事实。

6、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实了其和父亲陈某丙、哥哥陈某甲,被六名被告人及同伙殴打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具体经过。

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在二七区德化街国美店上班时,看到韩某甲和被害人一家四口吵架,后来警察出面调和。当时其听到韩某甲让韩某乙给魏某某、张某甲、张国辉等人打电话说这儿打架了,让他们几个人抓紧时间过来。到了1时20分左右,其看到张某甲、魏某某、闵某某、范某某、张国辉、樊大圈、樊大圈的弟弟在店东边的丁字路口傣妹火锅店处集合,说是商量看怎么办,后来韩某甲、韩某乙就领着他们往被害人所在的方向走,当时三被害人正在北门装东西,其害怕打架就没有往前去。刚刚开始打的时候其没有看见,他们都是乱打的,后来打到台上时看到张国辉、闵某某、樊大圈、魏某某围着那个被打倒在地的五十岁左右的男子用脚在头上身上乱踢,韩某乙和韩某甲在大门口的台阶上看。

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了其目睹很多人将三被害人人围在那拳打脚踢,后来打开之后看到魏某某、樊大圈、范某某在打一个20多岁稍胖的男孩,一个40多岁的男子倒在美特斯邦威南侧地上,闵某某、张国辉在用脚跺那个某的头和身上。韩某甲和韩某乙就站在北门偏西一点的马路上在看打架,打了一、两分钟,他们就往东跑,樊大圈从车后面跑出来,跟着范某某也跑了,随后韩某甲和韩某乙朝西方向走了。

9、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了其和陈某丙、陈某甲等人到二七区德化街国美电器装货时,与国美电器员工发生争吵,在吵的过程中陈某甲打电话报警,警察进行了调解。后来其将第一辆车装完之后,陈某甲要去开第二辆车的时候,韩某甲拿着手机拍陈某甲开的车的车牌号,这时一个胖男子堵在陈某甲的车前骂他,双方没说几句,就动手打了起来,他们用拳头打陈某丙的头部,他们一开始打,很快从东边过来十几个人将陈某丙堵在对面的人行道上,围着陈某丙拳打脚踢,打了一会陈某丙就口吐鲜血,坚持不住就躺在地上,倒地之后那群人继续朝陈某丙的头上身上跺,陈某甲在过去拉他父亲时候也被几个男子围住打倒在地。

10、电话通话记录清单,证实了案发当天韩某甲、韩某乙、魏某某、张某甲、范某某等人的通话情况。

11、六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地点。

12、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丙的损失程度已构成重伤。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13、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丙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语言功能障碍,记忆力、理解力下降,不能行走,生活起居靠家人帮,被评定为六级伤残。

14、河南平原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丙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伤残等级为六级。

15、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了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履行完毕的事实。

本案另有公安机关的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情况说明、收缴物品清单和六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以上证据,由控辩双方提供,且均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