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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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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行知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 ⑵』蛘咭云渌侄畏欠ㄕ加泄膊莆锏模翘拔圩铩8鋈颂拔凼钤谖逋蛟陨喜宦蛟模ξ迥暌陨嫌衅谕叫蹋梢圆⒋γ皇詹撇1桓嫒搜钚兄砦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杨行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77500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杨行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杨行知已退出赃款77500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行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

依法追缴的赃款77500元,发还被害单位郑州市中医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