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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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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敲诈勒索罪,赵某某聚众斗殴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1)同案犯刘辉的供述证实:2012年6月份一天的下午,全营让其找十几个人往中牟的一个村“站队”,其就和王震、佳林、小强、刘建彬、鹏飞到中牟的一个村见到全营等人,每人找了一根木棍,这时对方百十号人就过来开

(1)同案犯刘辉的供述证实:2012年6月份一天的下午,全营让其找十几个人往中牟的一个村“站队”,其就和王震、佳林、小强、刘建彬、鹏飞到中牟的一个村见到全营等人,每人找了一根木棍,这时对方百十号人就过来开始厮打,对方见这边有人躺地上后就跑了。全营就开车把将受伤的人送到郑州第三人民医院看病,给了其2700元的好处费,其拿出200元后,把2500元给王震、佳林、小强、刘建彬、鹏飞等人。同案犯王震、赵加林、刘建彬对伙同刘辉等人参与聚众斗殴的事实予以证实。

(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份的一天,其和小高及另外七八个人坐车去中牟的一个村子旁边,刚一停车,对方的人就过来打开了,其头部被打了一棍就晕了,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刘辉让人送来1000元医药费。这次参与打架的人有刘辉、王震、赵佳林、全营、小宝、鹏鹏。

(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2点左右,其与母晨、张小兵、黄某乙、刘某乙、薛某等人坐一辆客运中巴车去了中牟,在郑州环城高速中牟处下来后停在了高速出口处,大约过了20多分钟,从中牟方向过来一群人,有二三十个人,手里拿着洋镐棒,由于其这边的人什么也没拿,占不了便宜,就赶紧上车走了。

(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8日的下午,其与张某甲、李帅、母某、黄某甲、薛某、黄某乙、李某丙、杨某等三十多人坐车到中牟高速路边上的一个村子,这时候村子里面出来了一辆黑色越野车,车上下来了三个30岁左右的男子应该就是叫其来中牟办事的人,这三个人将车的后备箱打开,将后备箱放的两捆洋镐把分给去的人,其和张某甲等人没有拿住洋镐把,就每人拿了一块砖头。后对方四五十个年轻人,手中都拿着木棍,双方对骂了几分钟,对方的人拿着木棍就开始打,其拿砖头朝对方扔,但没有砸住人,后就掉头跑了。过了两天张小兵给了1400元钱,说是在中牟办事老板给的报酬。证人母某、张某乙的证明的内容与刘某乙证言的这么内容基本一致。

(6)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在中牟高速路边参与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三、寻衅滋事的事实

1、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与刘辉、王震、赵加林、刘建彬(均已判刑)等人,到郑州市郑密路工地插手经济纠纷,采用殴打、辱骂、滋扰等方式恐吓向工地一方施压,并将被害人胡某打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胡某陈述证实:2012年7月3日上午11点左右,李连湖叫了十几个人到指挥部的一楼宿舍不让宿舍的工人在房间里住,其就问原因,他们十来个人就拿方木开始打,其头部被打了两个口子,胳膊上全肿了,左侧肋骨被打断了两根。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王某丙的头部和身上也被打伤。

(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将亚星盛世的二次结构工程承包给了罗家中,罗家中又将工程承包给了李连湖,因为李连湖干工程进度太慢,影响工期,其就给罗家中说不让李连湖干了。2012年7月3日中午,李连湖找来一伙社会上的人过来问原因,一个短发男子(即王震)领了两个男子来到其办公室,要拿出五万元赔给李连湖,一个光头的男子(即刘辉)领着十几个人闯进办公室,说今天这事必须解决,说完出去了。后李连湖找的人在楼下把项目部的胡某打成轻伤,把其胳膊、腰部打伤了。

(3)同案犯刘辉供述:2012年6月份的一天,“大张”给其打电话说朋友的工地上有点事让带点人去看看,就安排王震联系其他人去郑密路的工地。后来听王震说他们几个把对方的头砸破,后来鉴定为轻伤,大张的朋友赔了对方五万块钱才把这事解决。

(4)同案犯刘建彬供述:2012年6月份的一天刘辉打电话让其跟他去西郊一个工地出场子,二人先到鑫源沐浴接全营、王震、小保、小强、加林,打了两辆出租车车到嵩山路与郑密路交叉口向南800米路西的亚星工地,王震和工地的工头一起上了二楼谈。后过来一个工地的人跟刘辉说不让他管这个事,刘辉和全营、小保、小强、加林就拿木棍朝那个人身上打,后来警察把王震抓住了。同案犯王震、赵加林的供述与刘建彬供述一致。

(5)经胡某、王某丙辨认,赵某某是到工地打人闹事并对其实施殴打的人。有辨认笔录在卷佐证。

(6)经鉴定,胡某损伤程度己构成轻伤。有鉴定结论在卷为证。

(7)被告人赵某某对其与刘辉等人到郑州市郑密路亚星盛世工地恐吓工地一方并打伤胡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2、2012年6月14日左右,被告人赵某某与刘辉、王震、赵加林、刘建彬(均已判刑)等人行至航海路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采用殴打、威胁方式向被害人沈某施压,索要现金1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6月14日20点左右,其开车行驶到淮河路兴华街时,李东彪从后面骑一辆电动车撞上其车门后摔倒地上了,其当时就打了120和110。120来后将李东彪带到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其给李东彪交了一个星期的住院费,大概3500元钱左右。6月底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李东彪的父亲与其在交警三大队门口协商此事,李东彪的哥哥带了一个光头年轻男子过来了,骂我,并说最少得赔30000元钱。其称没有那么多,李东彪他哥就朝其脸上吐口水、殴打并威胁,把其强行按进了一辆出租车里,去了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准备再让李东彪住院,还扣住其姐夫不让走,最后商量赔了他们15000元。

(2)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14日晚上20点多的时候,其接到内弟沈某打来的电话,说是在郑州市淮河路兴华街附近撞了一个骑电动车叫李东彪的男孩。二人一起来到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交付了大概不到5000元钱的医药费。在李东彪出院那天,双方仍没有协商好赔偿的问题。对方说李东彪还需要继续住院,让其交医药费。后李东彪的表哥就叫了十来个人到了医院,将其架上了李东彪舅舅的面包车上,最后我朋友在中间协调,最终谈好给对方15000元。听沈某说,当时在二院门诊楼的时候,对方的人还打骂他。

(3)同案犯王震供述:2012年上半年4、5月份的一天,赵加林给其打电话说他四姨的儿子(好像叫李东彪)在他家门口附近被出租车撞了,其去医院后见到加林、小宝、小强、建彬、全营,就和对方谈,最后对方赔偿15000元,刘辉是在双方签协议的时候才到的。为了表示感谢,加林四姨拿出来3千块钱给赵加林,每个人都分了几百块钱,其分了300块钱。这次是赵加林让去的,就是想多凑凑人数,给对方压力,好让对方多赔些钱。

(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与刘辉、王震、赵加林、刘建彬等人参与此事的经过。

(5)被告人赵某某对其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与王震等人采用殴打、威胁方式向被害人沈某施压,索要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与刘辉、王震、赵加林、刘建彬(均已判刑)等人到郑州市郑东新区霸旺楼饭店,采用威胁、滋扰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徐某归还纠纷款项。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