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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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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四)2012年初,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担任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收受了郑州龙兴华美石材有限公司经理郑某所送总价值为1万元的两张丹尼斯商场购物卡后,承诺为该公司扩大其

(四)2012年初,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担任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收受了郑州龙兴华美石材有限公司经理郑某所送总价值为1万元的两张丹尼斯商场购物卡后,承诺为该公司扩大其采矿场边界事宜帮助协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了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自己将两张价值共计1万元的丹尼斯购物卡送给朱某某,并告诉他能不能帮自己公司协调一下扩大采矿边界的事,朱某某听后就同意了。但采矿边界直到现在也没有扩成。自己逢年过节会送给朱某某干果类的礼品,送给朱某某1万元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帮忙协调扩大公司采矿边界。朱某某送给自己的一个和田玉牌与自己送给朱某某丹尼斯购物卡没有关联,玉牌成色不好,现在找不到了。

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在2011年国庆节回新疆老家探亲期间,自己从新疆购买了6、7个小件玉器,回郑州后除送给朋友的外,还剩有2、3个在家随意放着,这些小件玉器价格都是在数十元至100多元之间。现在这些小件玉器找不到了,可能朱某某拿走送人了。

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了其收受郑某两张价值共计1万元的丹尼斯购物卡的事实。另在侦查机关曾供述,郑某多次找自己协调扩大采矿边界事宜,自己听后就同意帮他协调,但一直到现在也没将扩建手续办成。为了让自己继续帮他协调此事,在2012年初的一天,郑某送给自己两张价值共计1万元的丹尼斯购物卡。就郑某的采矿场扩大采矿边界的事,自己曾向郑州市国土局相关部门上报过,但由于扩大边界的审批程序手续比较复杂且审批周期比较长,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办成。当时自己给过郑某一块小玉牌,但与他送给自己丹尼斯购物卡没有任何关联。郑某之前曾帮自己支付餐费、送给自己的樱桃和葡萄等,为了还他这个人情,家里刚好有一块玉牌,我见面时,就把这块玉牌送给了郑某。这块玉牌是徐某从新疆带回的。

4、书证采矿许可证、郑州市二七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缴款通知书,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二七区国土局通知、受理通知书、划定矿区范围通知书、备案证明、郑州市杨垛白杨山石材有限公司采矿权评估报告确认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协议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朱某某在二七区人武部任副部长期间,与时任郑州市中牟县人武部副部长周某乙,因工作上的原因,双方经常联系,并逐渐成为朋友,关系比较密切。后朱某某转业到二七区国土局任副局长,周某乙到二七区人武部任政委。2011年底,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应李某乙的要求并收受了4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后,通过二七区人武部政委周某乙,为不符合体检条件的李某乙办理了入伍手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自己和朱某某的儿子是同学,郑州市二七区在2011年冬季征兵时,自己想去部队当兵,就找到朱某某说自己当兵的事。朱某某就让自己先去参加体检。体检结束后,自己体检结果不达标,眼睛近视、脑后有疤痕,还有中耳炎。后自己又找到朱某某,告诉他自己的体检结果和迫切想当兵的愿望,想让他从中协调帮忙。朱某某听后同意,并对自己讲,根据自己说的情况,需要花3、4万元钱,让回家和父母商量一下再做决定。自己把这个事情告诉了母亲姚某,母亲给自己准备了4万元现金。随后,自己拿着4万元现金和档案,送给了朱某某,朱某某打了几个电话,然后让自己回家等通知。随后,自己接到武装部的通知,让自己再次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后,自己顺利到广西南宁入伍服役。

2、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李某乙想去当兵,但眼睛近视,体检没有达标,李某乙找朱某某帮忙,朱某某告诉李某乙需要花钱。自己就准备了4万元让李某乙送给了朱某某的事实。

3、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明了朱某某和自己彼此熟悉。2011年征兵时朱某某确实说过有人当兵,可能也入伍了的事实。另证明平时双方无经济来往,朱某某有请自己吃饭、给自己送过茶叶的事实。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冬季征兵时,李某乙找其说想去当兵。自己听后同意并让李某乙先去参加体检。后李某乙称体检不合格,眼睛近视、脑后有2厘米长的疤痕,还有中耳炎,但仍坚持去当兵。自己就告诉李某乙根据他身体条件,当兵需要花钱,让他回去和家人商量后再做决定。随后,李某乙拿了4万元钱送给自己,自己就与二七武装部周某乙政委和市军分区军事科长电话联系协调,他们听后答应帮忙,随后自己就让李某乙等通知。后自己又找到周某乙政委帮忙此事,李某乙顺利当兵。2002年至2004年期间,自己在二七区人武部任副部长时,周某乙任郑州市中牟县人武部副部长,由于工作上原因双方经常联系,并逐渐成为朋友,关系比较密切。自己转业到二七区国土局任副局长后,周某乙到二七区人武部任政委。

5、交通银行取款凭条。

另查明,中共郑州市纪委领办、中共二七区纪委协办的调查组在对被告人朱某某其他性质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时,朱某某陆续交代了上述收受他人钱物的事实。现涉案赃款暂扣于纪检部门。

此外,本案另有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暂扣、封存款物清单一份、郑州市国土局人事处出具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军队干部专业审批报告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朱某某通过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该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朱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第三起犯罪,经当庭查证,该两起指控仅有行贿人的证言,被告人对此节予以否认,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故该两起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