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贾某某、朱某某、史某某犯盗窃、被告人康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1、2013年11月29日夜,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史某某,到商水县平店乡半河桥行政村小王庄村被害人王某某家,将王某某家的一只羊盗走,三人离开时被受害人发现,慌忙逃窜,将作案工具匕首遗留现� >趟丶鄹袢现ぶ

1、2013年11月29日夜,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史某某,到商水县平店乡半河桥行政村小王庄村被害人王某某家,将王某某家的一只羊盗走,三人离开时被受害人发现,慌忙逃窜,将作案工具匕首遗留现场。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00元。三被告人在半河桥村外将羊宰杀后,又返回半河桥村,将被害人王某某家的一辆黑色广本48型摩托车盗走,后贾某某、朱某某将摩托车以500元价格卖与化河乡王教庄村的被告人康某某。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90元。

2、2014年1月2日夜,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史某某到商水县袁老乡腰庄村,将被害人袁某某存放的小麦、玉米盗走,后卖与苗某某粮食收购点,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288元。

3、2013年12月31日夜,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史某某到商水县姚集乡赵黄庄行政村张千六村,将被害人张某某家一辆两轮英克莱电动车盗走。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880元。当夜三被告人又到同村被害人张某某家,入室盗窃黑色“美的”

电磁炉、面条机各一台。

4、2013年12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史某某到商水县姚集乡务台行政村黄寺村,将被害人黄某某家存放的小麦盗走。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00元。

5、2013年12月21日夜,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史某某到商水县化河乡南郭行政村李庄村,将被害人李某某家电动车、小麦、大豆盗走。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35元。

6、2013年12月10日夜,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史某某到商水县化河乡大王庄行政村惠格党自然村,将被害人化某某家存放的一千余斤小麦、潜水泵盗走,后将小麦卖与商水县王教庄路口袁某某粮食收购点。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0元。

7、2013年12月份一夜里,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史某某到商水县固墙镇位庄行政村王庄户村,将被害人李某某家存放的一千多斤小麦盗走,后卖与王教庄路口袁某某粮食收购点,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00元。

8、2013年12月2日夜,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史某某到商水县固墙镇位庄,将被害人位某某家存放的玉米和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盗走,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64元。

9、2013年12月1日夜,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史某某到商水县平店乡半河桥行政村张竹园村,将受害人左某某家中存放的2064斤小麦盗走,后三被告人将小麦卖与化河乡王教庄焦黄路口袁某某的粮食收购点,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77元。

10、2013年11月27日夜,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史某某、姚某某到商水县化河乡杨树东行政村小史庄村被害人李某某家,将李某某停放在门楼下的比德文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92元;当夜四人又到宁楼行政村姚桥村被害人王某某家,将停放在院内的京都小羚羊三轮电动车盗走,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60元。

11、2013年11月26日夜,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伙同姚某某到商水县袁老乡刘楼村王某某家,入室盗窃红色大阳125三轮摩托车一辆、创维牌电视机一台、天燃气罐一套、转椅等物品,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300元。

12、2013年12月18日夜,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伙同姚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贾某某(另案处理)到商水县固墙镇李楼许庄村,将被害人李某某、翟某家的玉米、鸡等盗走,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872元。

13、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伙同姚某某(另案处理)到商水县袁老乡被害人王某某家,入室盗窃小麦、大豆、棉袄等物品,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30元。

另查明: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史某某已将所盗物品全部退赔被害人,被告人康某某将购买的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一把、绳子六根(黄色毛线拧成的绳子)

2.书证: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史某某、康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河北省徐水县刑事判决书一份(贾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售货清单、“比德文”电动车装箱单复印件、收据(比德文红色电车1820元)、比德文自行车销售登记单复印件、用户保修凭证复印件、京都小羚羊电动三轮车使用说明书复印件、保修档案卡复印件、李某某车辆产品保修凭证复印件、五星钻豹电动车使用说明书复印件、用户档案卡复印件、保修凭证复印件、收据、英克莱电动车销售登记单复印件、关于有些项目无法估价的情况说明、委托物品价格鉴定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

3、证人袁某某证言:我和丈夫平时都收些玉米、小麦、大豆。2013年12月2日我收了三家人的小麦,有一家是上午10点左右,三个男的开了一辆三轮摩托,麦净重2064斤,给的现钱2560元钱。那三个男人中我就认识开摩托的那个男人,他是化河大庄或小庄的,他之前在我这卖过玉米,我也不知道他叫什么。

4、证人苗某某的证言:干粮食收购四年了。主要收小麦、大豆。玉米。宁楼的史某某到我这卖过粮食,小麦、玉米,大豆也有。史某某和贾某某来过。有时还有其他人,我不认识。贾某某家是袁老贾阁的。史某某和贾某某卖过三次麦,玉米我有印象的是两次,豆子是一次。每次量都不大,都是用三轮摩托车拉的。

5、证人王某某证言:邻居刘某某喊我说发现有三个人在王某某家,我叫上我侄子王某某往村外撵,追到村外没什么发现又拐回来了,我们发现他们把刘某某家西边后墙扒个窟窿,被盗的东西有大阳三轮摩托车(红色)一辆、电脑一台、冰箱一台、电视机一部、被子三床、大电瓶、大型充电器、煤气罐一套。

6、证人王某某证言:我哥家被盗的东西有三轮摩托车、电视机、电脑、煤气罐和煤气灶、转椅和衣服。

7、证人姚某某的证言其儿媳左某家中被盗的麦子有2000斤左右。

8证人高某某的证言:高某某和袁某某的粮食收购点干了有三四年了。在生意上没啥分工,就媳妇在家招呼着收粮食的多些,孩子出门卖粮食多些。我在粮食收购点帮忙、打个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