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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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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发和郭书勤抢劫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1、证人孟连群证言:2006年4月份,其在渑池认识的伊亚飞,他说是漯河人,在老家打群架打死人了。2007年5月份左右一天晚上,伊亚飞曾开车带着其去过伊亚飞姐家。伊亚飞现在在郑州,给漯河市伊利牛奶集团做销售经理

21、证人孟连群证言:2006年4月份,其在渑池认识的伊亚飞,他说是漯河人,在老家打群架打死人了。2007年5月份左右一天晚上,伊亚飞曾开车带着其去过伊亚飞姐家。伊亚飞现在在郑州,给漯河市伊利牛奶集团做销售经理,有一辆白色轿车。

22、证人孟相群证言:证明其在2006年或2007年,在渑池开车送货时,认识的伊亚飞,并教过伊亚飞开车。

23、证人宁亚伟证言:证明其曾和郭书勤、刘金发在一个号里关过,知道了二人共同抢劫过出租车,并且把司机给害了。

24、证人王海忠证言:证明其和郭书勤在同一个号里关过,知道郭书勤因抢劫被关押,是怎么作的案不清楚。不认识刘金发,对他没有啥印象。

25、证人曹天顺证言:证明其和刘金发在过渡号时一起被关押过,因为啥被关的不太清楚。不认识郭书勤。

26、证人董法运证言:证明其在过渡号和郭书勤在一起被关押过,听说郭书勤因为抢劫别人的出租车,并把司机给害了,但郭书勤没说和谁一起做的案,也没说要赔偿人家钱,没有提过刘金发,其也不认识刘金发。

27、证人李建华证言:其证明在刘金发出事前的一星期把刘金发介绍给其他人开车,跟谁不清楚,每天都见面。

三、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西平县宋集乡后胡村北五百米的麦地一机井内。井内尸体系男性,头下脚上,尸体颈部用绳子缠绕并绑有红砖八块。在尸体上拍照后原物提取绳子一根,拍照后提取坠尸体的红砖八块。与被告人郭书勤供述一致。

2、辨认笔录:曹某某根据现场的衣服(豆青色毛衣、白色马甲、棕色带皮鞋)及尸体右脚第三个脚趾头下压的情况,确认死者系其丈夫王彦民。王彦东根据保险杠中间的不锈钢已掉,只剩一块白铁皮,确认从郭书勤家提取的保险杠就是王彦民被抢昌河车上的保险杠。与被告人郭书勤供述一致。

3、辨认笔录:陈胜利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刘金发是1999年和郭书勤一起到饭店卖给他车的人。

4、辨认笔录:郭书勤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和自己一起实施抢劫的刘金发。

5、辨认笔录:刘松山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刘金发。与被告人郭书勤供述一致。

6、辨认笔录:王顺有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刘金发就是和郭书勤一块在他家吃饭的人。与被告人郭书勤供述一致。

7、辨认笔录两份:郭顺枝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郭书勤;郭景枝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郭书勤。

8、提取笔录二份:从曹某某家提取被抢劫昌河车发票一张;从郭泮功家提取郭书勤抢劫昌河车前后两个保险杆。

四、鉴定意见

1、(99)西公刑技字第99009号尸体检验报告结论:王彦民系被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豫(西)价事鉴字(1999)第1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昌河车价值40866元。

3、公(驻)鉴(物)字(2011)1080号物证检验报告:郭泮功、姚月英与郭书勤之间存在生物学上亲子关系的几率大于99.9997%。

4、公物证鉴字(2012)3977号物证检验报告:王彦民尸体所检牙齿所属个体是王某甲生物学父亲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

五、书证

1、刑事案件报告表:1999年1月24日,郭书勤、刘金发预谋后窜至舞钢市,以租车为名将王彦民骗至西平县,将王彦民勒死后抛尸于宋集乡后胡村北机井内,将其红色昌河车抢走。1999年2月4日,王彦民的尸体被发现。

2、户籍证明:刘金发,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西平县谭店乡潘庄村委六组;郭书勤,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西平县谭店乡周范村委六组。

3、领条两张:王某乙从西平县公安局领走红色昌河面包车一辆,发动机号:8830438,车架号:811971;王彦东从西平县公安局领走被抢昌河车前后保险杠,以及维修手册、说明书等三本书。

4、证明:证明郭书勤,别名郭小七,生于1977年6月17日,现外逃。

5、抓获经过:2010年12月20日上午11时,库车县禁毒大队在库车县天山路玉柴工程机械挖掘机配件部将刘金发抓获。

6、洛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证明:2012年3月17日13时许,我队民警宋书生、李军等人在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仁恒小区将郭书勤抓获。

7、侦破报告:通过对陈胜利和郭丽英等人的调查走访确定犯罪嫌疑人刘金发、郭书勤涉嫌抢劫杀人。2012年3月17日在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仁恒小区将郭书勤抓获,郭书勤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刘金发抢劫的事实。又于2012年3月24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金兹花苑小区将刘金发抓获。

8、郭书勤亲笔书写悔过书一份,与其供述一致。

9、伊亚飞驾驶证原件一份:伊亚飞于2011年2月19日领取驾驶证。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跨行汇款申请书一份。系郭书勤拿出的五万元赔偿款。

11、户籍证明:

(1)、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乙,男,汉族,农业户口,1936年3月18日出生。

(2)、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甲,女,汉族,农业户口,1988年2月16日出生。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书勤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郭书勤是被人揭发身负命案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不是主动投案,且归案后第三天才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此之前的两次供述均没有如实供述其与刘金发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而是编造其和孟连群在渑池抢劫的虚假供述,企图迷惑侦查人员,故依法不宜认定郭书勤有自首情节,郭书勤交代抢劫事实只能认定为坦白,属于认罪态度较好。故辩护人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书勤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不起主要作用的意见。经查,其积极参与了抢劫杀人的行为。故辩护人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