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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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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甲、岳某乙破坏生产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是:本案上诉人岳某甲、岳某乙破坏生产经营犯罪的事实有施工单位证明、证人证言,阻拦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印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维持原判。 关于上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是:本案上诉人岳某甲、岳某乙破坏生产经营犯罪的事实有施工单位证明、证人证言,阻拦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印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维持原判。

关于上诉人岳某甲、岳某乙上诉提出的“惠东置业有限公司的施工不是合法生产经营,上诉人及其家族人员到工地是为了寻找祖坟的尸骨,没有阻拦施工”的意见。经查,本案中濮阳市惠东置业有限公司是接受河南濮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委托,在濮阳惠商工业园区进行土地平整和围墙建设,而该工业园区是根据濮阳市政府要求,在濮阳县清河头乡东刘关寨村东的集体耕地上建设,且该地块在案发前已按照国土部门制定的补偿方案完成了对群众的补偿,补偿款已足额发放到户。故上诉人岳某甲、岳某乙提出濮阳市惠东置业有限公司的施工不是合法生产经营的意见不能成立。另即使存在上诉人岳某甲、岳某乙所称祖坟的尸骨没找到的情况,也应通过合理的渠道进行解决,但二人不听劝阻,伙同他人多次阻碍濮阳惠东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此事实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陈述,工地施工工人、刘贯寨村村干部的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印证,二上诉人在侦查阶段对伙同他人多次阻碍施工的事实也有过多次供述。故上诉人岳某甲、岳某乙辩称没有阻碍施工的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岳某甲、岳某乙以其家族祖坟被挖为由,伙同他人多次阻拦施工,破坏施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给施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上诉人岳某甲、岳某乙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雪平

代理审判员  郭树杰

代理审判员  于明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亚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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