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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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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甲、岳某乙破坏生产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9、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我在惠商工业园区负责将挖掘机挖好的沟平整好。东刘关寨村委会的李某乙、王某丙、李某丙轮流值班监工,怕挖着谁家的坟地产生矛盾说不清,是用钩机挖的,挖了南北走向的围墙沟,在围墙沟北段

9、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我在惠商工业园区负责将挖掘机挖好的沟平整好。东刘关寨村委会的李某乙、王某丙、李某丙轮流值班监工,怕挖着谁家的坟地产生矛盾说不清,是用钩机挖的,挖了南北走向的围墙沟,在围墙沟北段挖出几个坟地墓砖,施工队连忙停工,绕开这个地方先挖其他地方,后再没挖出啥东西。当时有我村的李某丁、岳某丁等七、八个人在场。

10、证人肖某甲证言:证言内容同李某乙证言。

11、证人肖某丁(清河头乡东刘关寨村委会主任)证言证实:惠商工业园区占我们村土地200余亩,赔偿款按标准已发放到群众手里。地里的坟亦按标准赔偿。每户将地里的坟给村委会报数,然后村委会和惠商工业园区项目部找挖掘机给各家挖坟。岳某甲他们家的人报了11个坟,结果挖的时候就挖出来十个,之后岳某甲家的人一直不愿意,说他们家那个28世的老坟找不到了,后来阻工也是这个理由。岳某甲家28世的坟到底有没有我不敢确定,反正那天没有找到。后来我们村大队和园区办事处王某甲副主任,还有惠商工业园的负责人刘某甲主动找到岳某甲给他们协商,多赔5000元到7000元,而岳某甲家的人要求找坟,工作一直没做通。惠商工业园区开工时,他们家人就去阻工,具体阻几次我不清楚。2013年10月8日晚上在我村大队部和岳家人协商他们28祖坟的事,他们家的人有岳某甲、岳某乙等人,以岳某甲为主,他们的最后意见是28世老坟找不到,可以按赔偿解决,他们家族共70余人,按每人2万元,解决不了他们还是继续阻工。

1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王某丙证言:与证人李某乙、肖某丁证言内容相同。

13、证人王某(系惠东置业有限公司出纳会计)证言证实:2013年9月28日现金支出机械租车费46200元,用于惠商工业园区土地平整。

14、证人黄某甲证言证实:东刘关寨村的岳某甲、岳某乙等人自称施工现场有他们家族的老坟被埋,一直阻拦施工。刘某甲经理寻求解决办法,但岳某甲他们要求太高,一直解决不了。2013年9月23日天丰公司派我协助刘某甲经理工作,9月23日下午三点设备刚进工地不久,岳某甲、岳某乙就带着七八个人到现场将设备拦住不让施工,我就和刘某甲经理和他们协商,后清河头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他们仍不听劝阻。刘某甲经理问他们到底想怎么解决,最后岳某甲对我说,最低20万元,少了甭谈。

15、书证:濮阳市惠东置业有限公司现金账显示机械租车费46200元;李某德收到条记载:今收到惠东置业有限公司惠商工业园土地平整人工及施工设备工程款共计肆万陆仟贰百元整。

16、濮阳县公安局清河头民警李某乙证实:2013年9月24日上午,接110指令,濮阳县清河头乡东刘关寨村东地里有人阻碍施工。我到达现场对带头阻碍施工的岳某甲做工作,岳某甲在谈话中提到因施工挖掉其祖坟才来阻碍施工,目的是想让问题早解决,让施工方最少拿出60万元来解决其祖坟被挖一事。

17、濮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清河头乡东刘关寨土地征收情况的说明:按市政府要求,工业园区在濮阳县清河头乡东刘关寨村东为项目建设进行土地征收工作。目前该地块已完成了按照国土部门制定的补偿方案对群众补偿,补偿款已足额发放到户,群众对补偿征收没有异议。工地承包户全部主动自行清理后交出土地,现正在办理挂牌出让前的有关手续。按照国土部门净地挂牌要求,需要在挂牌前平整好土地并建好围墙,工业园区管委会委托惠东公司进行土地平整和围墙建设两项工程,并要求9月底完工,工程逾期影响挂牌要按每天一万元罚款。

18、濮阳工业园区黄河东路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关于被征土地上坟墓的迁移及价格标准:濮阳工业园区被征收土地上的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是依据濮阳市人民政府(2010)36号文件精神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上如有坟墓需要迁移,由所在行政村干部通知坟主,商定迁移时间。具体赔付是以挖出棺木,通知濮阳工业园区土地部门现场认定,并有本户、村组干部签字按手印,补偿标准一墓一棺800元,每增加一棺材增加200元,款项核定后由园区下拨到办事处到村户,发放到位。

19、濮阳市惠东置业有限公司证明:工业园区在黄河东路路南胡家寨和东刘关寨土地上征地,将土地招拍挂牌前的土地平整和围墙建设委托我公司施工。2013年7月工业园区委托工程后,我公司8月初开始施工,8月23日濮阳县清河头乡东刘关寨村民岳某甲等人到围墙建设现场阻工,理由是挖了他家的祖坟。从8月23日开始到9月26日一个多月时间里,岳某甲等人连续阻碍施工,使我公司的施工机械租赁费、人工等直接经济损失4.3万余元。工程委托时约定十月一日前完工,延期一天我公司向工业园区管委会交罚款一万元。由于工程进展缓慢,影响工业园区土地挂牌,工业园区在按约定要求延期一日罚款一万元基础上,还影响下一步惠东公司和工业园区的项目合作。

20、现场照片:显示岳某甲阻拦施工的情况。

21、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濮阳县2013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证实:市政府同意农转用濮阳县清河头乡东刘寨村集体耕地12.9441公顷等作为濮阳县2013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

22、抓获证明:证实岳某甲、岳某乙均系被抓获归案。

23、户籍证明:岳某甲、岳某乙均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以其祖坟被挖为由,多次阻拦施工破坏生产经营,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其行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家族祖坟所在区域的耕地已被政府部门确定为农用地转用乡镇建设用地,地上所附属物各类赔偿款已及时发给涉地群众,河南濮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委托濮阳市惠东置业有限公司对该宗土地进行平整施工,惠东置业有限公司是合法的生产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岳某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岳某乙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上诉人岳某甲、岳某乙上诉均称,惠东置业有限公司的施工不是合法生产经营,上诉人及其家族人员到工地是为了寻找祖坟的尸骨,没有阻拦施工。请求依法改判无罪。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且经一、二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岳某甲、岳某乙提交了在工地寻找到的部分尸骨、阴碗残片的照片。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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