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9日下午,在郸城县双楼乡金庙行政村尚庄,被告人尚x、徐x伙同他人手持砍刀、木棍,无故对尚x进行追打,致尚x受伤,经鉴定,尚x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徐x对被害人尚x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尚x对被告人徐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尚x供述,2014年11月29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我领着人去尚x家了,我们开车去的尚x家,我开的车,是蓝色东风帅客面包车,是我给全有借的车。那天,我开着车去接的朋朋,小董,小飞,我拉着他们回尚庄了。和我一起去尚x家的有朋朋、小飞、小董四个人。我们到尚x家去的时候就我自己戴口罩了,我怕有人认出来我;2、被告人徐x供述,2014年11月29日13时许,我和刘x走到英博路口的时候,有一辆东风牌的商务车从北边过来停到我们两个跟前,王x从车上下来给我们说:“走,上那边玩去。”我们就跟着王x上车了。我看见“老黑”也在车上,当时车上主驾副驾坐两个人,中间一排坐两个人,后排坐了三个人。车走到郸城中学路口南边的时候有个人在那等着,他也上车了,我们走到东关张小庄桥南边路东小卖部的时候,王x下了车,过了一会,王x拿着十几副口罩和手套过来了,过来以后,车没走多远,王x换下那个开车的,王x开着车往东走的,我看开始开车的那个人像是领头的,王x很听那个人的话。车往双楼方向去了,走到半路上那个领头的又换下了王x,那个人开的车,我问那个领头的去干嘛去他没回答我。又过了一二分钟,车上有个人给我们一个人发了一双手套一副口罩,说:“都戴上吧。”我们都把手套和口罩戴上了,这时候车停了,那个领头的让我们把带的手机都放车上,有几个人把袄也脱了,那个领头的让我们都下来,有个人打开后备箱拿出来几个棍,给我们每人一个,我看见那个领头的和另外一个人手里拿着砍刀,他们拿的砍刀有一尺多长。我们下来以后,在路南边有一家小卖部,这时候从小卖部里出来一个四五十岁的男的,领头的那个人指着那个四五十岁的男的说:“上。”那个领头的就向那个男的冲去,后面几个拿棍的都跟着过去了,那几个拿棍的人就开始往那个男的身上打,把那个男的打倒地上了,那个领头的拿着刀也往那个男的身上砍。我当时和刘x拿着棍在后边站着,没敢上前。那个四五十岁的男的不知道从哪拿个棍也开始在那乱拎。没多大一会,从那一家又出来两个男的一个女的,那两个男的一个拿着棍,一个拿着刀,也和我们打起来了。后来我们就开始往南跑了,走了大概一个多小时,我们拦了两辆出租车回县里了。我们一共去了十个人,那个领头的的和另外一个人拿的是一尺多长的银灰色的砍刀,其他几个人拿的是一米多长的棍。我们跑的过程中把拿的棍都扔了,那个领头的拿的刀不知道弄那去了,另外一个人手里还拿着刀的;3被害人尚x陈述,2014年11月29日下午16时左右,我村的尚x领了十一个人都带着口罩,手拿着砍刀和棍,又到我家中去打我了。尚x因为什么事情领着人去打我我不知道。我看到十几个人手里拿着砍刀和木棍从北边朝我冲过来,我看到是尚x领的人,尚x就指着我说:“就是他,砍他。”我还没有反应过来,就一棍打到我头上,把我打趴到地上了,我看到尚x又朝我身上砍了一刀,正好砍到我手上,把我的手机砍坏了,这时我儿子尚俊x和我女婿路增元从家里出来,我也从地上站起来了,他们看我家里人出来了,尚x就领着人往南边跑了,我和我儿子、女婿就去柏油路上截住他们,我们跑到柏油路上的时候看到一辆车,有人说他们就是开着那辆车来的,我看到那十几个人就往车旁边跑,车后面的门子还开着,有个人去开车,我就拦着不让那个人开车,尚x就领着人往西边走了,那个开车的司机也跑了。他们开的是东风帅客,车牌号是豫PL1390;4、证人刘x证言,2014年11月29日下午13时左右,我和徐x在我同学福林租的房子那里玩,罗x(外号老黑)给徐x打电话说:“有点事,去玩。”徐x说:“不去了”。到了14时左右,罗x又给徐x打电话说:“去双楼,有点事。”徐x说:“好。”罗x就说:“你下来吧,楼下有车,我就在车里面。”徐x挂完电话就给我说:“去双楼有点事,你去不去。”我说:“去”。然后,我和徐x就下去了,看到门口有辆车,我和徐x就直接上车了。我看到车上已经坐了七个人了,有罗x,老冯,王x,还有四个我不认识,然后就开着车走到南环最东边的时候,罗x给丁世文打电话,罗x说:“你在哪?去双楼有点事,我去接你。”然后给开车的那个司机说:“去三高接个人。”车就掉头回三高了。在回三高的路上王x下车去买了十根棍,十双手套,十幅口罩。王x上车以后开车的那个司机说:“一会儿下车的时侯都带着手套和口罩。”走到三高南边的时候丁世文正在路边等着,丁世文上了车以后就直接开着车去双楼了,在去双楼路上那个开车的司机说:“去双楼打个人。”快到的时候那个开车的司机就把车停到路边,下车把车牌号遮住了,又换了一个司机去开车,走了二十多分钟,车就靠路边停下了,之前开车的司机说:“一会到有超市牌子的地方停车,你们都下去每个人都拿个棍,我指谁你们就打谁。一会都把手机放袋子里面,别跑丢了。”然后我们就把手机放到袋子里了。车又往前面走了有一二十米的时候就停了,王x就和之前开车的那个司机都拿着一尺多长的砍刀,后来开车的那个司机就给我们每个人发了一根棍,那个司机给我们发了棍以后就留车上了。下车以后,之前开车的那个司机领着我们往路南的超市门口走,刚走到路口,之前开车的那个司机就指着路上站的那个中年男子说:“就是他,上。”说完之后开车那个司机和王x就拿着砍刀冲上去了,我和徐x、罗x、丁世文、老冯,还有两个我不认识,我们七个人就拿着棍也跑过去了。那个中年男子看我们冲他过去了就开始往南跑,跑的时候就摔倒地上了,之前开车那个司机就跑过去用砍刀砍那个中年男子,王x也拿着刀过去了。后来那个中年男子的家人出来了,我们七个人拿着棍的就往东边麦地里跑了,王x和之前开车的那个司机看我们跑了,他们两个也往东跑了,留车上的那个司机看我们都往东边跑了,他也拿了一把砍刀往东边找我们去了,我们走到柏油路上的时候留车上的那个司机就把砍刀给王x了,留车上的那个司机又去车旁边了,那个留车上的司机护着车牌不让那个中年男子看,那个中年男子就用棍把那个司机打趴到地上了,然后我们九个人就往车西边跑,那个领头的也直接往西跑了,然后我们八个人就坐了两辆出租车就回郸城了。参与打架的有徐x、丁世文、罗x(外号老黑)、王x、老冯,其他的几个人我不认识。我们去打架的时候拿了七根棍,三把砍刀,还有手套和口罩。棍、手套、口罩是之前开车的那个司机让王x买的,砍刀是之前开车的那个司机准备的。是之前开车的那个司机让王x和老黑叫的我们。我们去打架,领头的人是之前开车的那个司机。我们一共去了十个人。开车的两个司机和王x拿的是砍刀,我们剩余的七个人拿的是棍。因为什么事情打那个中年男子我不知道,那个领头的人也没有说。刚开始罗x给我们说是去玩。作案工具我们跑的时候把棍都扔了,那个领头的把砍刀都收走了;5、证人路增国证言,2014年11月29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我在我岳父尚x的门市部里,我听到我岳父喊:“俊x,叫俊x。”我又听到我妻子尚x喊:“叫俊x,人家打咱爸里。”然后我就拿了一根棍就出去了,出去以后我看到有三个人(两个人拿刀,一个人拿着棍)正围着我岳父打,他们看到我出去了,其中一个打我岳父的人就让其他的人过来打我,那几个人拿着棍就过来了,那几个人也没有动手打我,后来我媳妇和我弟弟就拿着棍出来了,那几个人看到又出来了两个人就往南边跑了,我们就去柏油路上,看到柏油路上停了一辆车,从车上下来了一个人也带着白口罩,他看我们过去了,他就想上车开车跑,我弟弟尚俊x上去把那个人的车钥匙拔下来了,那十几个人又从东边过来了,走到车旁旁边的时候我岳父就说:“x,你啥意思,我给你没仇没气的你砍我干啥。”x就说:“我给你不算毕。”说完x就领着人就往西边跑了,那个司机后来也跑了。x领了一共十一个人,都带着口罩,x跑的时候把口罩取了,其中三个人拿着砍刀,其它的人拿着棍。我就知道是x领的人;6、证人尚x证言,2014年11月29日下午16时左右,我在我父亲家里,我听到我父亲喊:“俊x,快点。”我就赶快出去了,我出去以后看到有十几个年轻人手里拿着砍刀和棍,朝我父亲那里跑过去,我就赶快进屋里去拿了一根棍和我老公路增国一起追出去了,跑到我父亲跟前,我父亲已经挨过打了,那十几个人朝我打了几下,被我用棍挡着了。后来我弟弟尚俊x从家里跑出来了,那十几个人看到我弟弟跑出来了,那十几个人就往南跑了,我和我父亲、我老公、我弟弟跑到柏油路上看到了一辆车,从车上下来一个带着口罩的男的,那个男的看我们过去了就想上车开着车跑,我弟弟上去把那个人的车钥匙拔了下来,后来那十几个人就从东边过来了,走到我父亲跟前,我父亲就问:“x,我跟你有啥仇气你砍俺。”我没有听清尚x说的什么,尚x就领着人往西边跑了;7、证人赵全有证言,2014年11月28日下午18点左右,我把车借给x的。我的车是东风牌帅客蓝色面包车,车牌号是:豫PL1390。x说,借我的车回家的。后来警察去我家问我的车的情况,我给x打电话问他,x说:“出点事,打架了。”我又问x:“打架你自己去没有?”x说:“打架是我开着车去的。”我说:“是你自己开着车去的,还是带着其他人去的?”x给我说:“打架去了八九个人。”我把车借给x时车上什么东西也没有,车上的刀和木棍是谁的我不知道;8、法医学鉴定意见,尚x手部创口属于轻微伤;9、辨认笔录,被告人徐x辨认,尚x就是2014年11月29日领着去双楼乡金庙行政村尚庄打架的人。还有,被害人伤情照片、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尚x、徐x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