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人王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付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10000元,余额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