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x、蒿x、王x、付x盗窃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6、被害人从x、郭x陈述证明了2011年农历12月17日夜里我家杀猪杀到12点多,我们才睡觉,到12月18日早上7点,我家猪圈的4头生菜土猪被偷走,这4头猪每头猪有250斤重,当时生菜土猪每斤9.5元。当时还被盗一个猪头,猪

6、被害人从x、郭x陈述证明了2011年农历12月17日夜里我家杀猪杀到12点多,我们才睡觉,到12月18日早上7点,我家猪圈的4头生菜土猪被偷走,这4头猪每头猪有250斤重,当时生菜土猪每斤9.5元。当时还被盗一个猪头,猪头有15斤,猪头当时每斤8元;

7、被害人刘x、佟x陈述证明了2011年农历8月13日晚上11点多,猪圈的8头菜猪被人家偷走了,这8头猪当时价格值94050元;

8、被害人王x陈述证明了2011年农历3月份,我起床后发现我养猪场西墙上靠南边有个洞,养猪场被偷了,进到院子中发现我家养的黑狗死了,我就从养猪场西墙上的洞口进到猪圈中,猪圈中的四头母猪,三个菜猪被人偷走了。这七头猪总价值两万多元;

9、被害人张x陈述证明了2011年农历12月初二凌晨3点,我听到有狗叫声音,我起来到俺猪圈里一看,我发现俺屋山东头猪圈东北角挖一个洞,小偷偷走俺5头猪。被偷走的5头猪中,有4个大的,这4个大的,每头猪有280斤重,有一个小的,有270斤重,当时生菜猪的价格每斤9.5元;

10、被害人王x陈述证明了2012年4月24日,我起床后发现南墙有个洞,就赶紧到猪圈看,我家被偷了11头猪,平均每头猪约100公斤,总价约15000元;

11、被害人李x陈述证明了2012年农历2月中旬,(具体哪天记不住了)早上我起床后发现家里的狗被药死了,猪圈墙上被掏个洞,2头老母猪被偷走了,我家的猪是一元品种猪,大概值1万元;

12、被害人孙x、郭x陈述证明了2012年1月15日夜里我家南墙被掏个洞,狗也被药死了,丢了7头猪,价值2万余元;

13、被害人盖x陈述证明了2010年农历11月初二,我家一辆红色大阳三轮车被盗了;

14、被害人谢x陈述证明了2012年农历3月初8晚上,我家被盗2头老母猪,天明在猪圈附近又找到了;

15、被害人王x陈述了2011年农历8月20日夜里,我在我家堂屋当门东边头朝东面朝北睡觉,睡到半夜,我醒了,睁开眼看到屋里很明,我就翻脸往南边看,我刚翻过脸,就看到有两个人,手中拿着铁棍,站在我床前,接着听到他们喊,别动,急着眼(闭着眼),动一动腿给你打断,用被子蒙着头,我动作慢点,他们用铁棍照我左大腿上处理两下,我就赶快用被子蒙着自己的头,接着他们问我:手机和大门钥匙哩,我给他们说:“手机在饭桌上哩”,接着问:钱在那个地方放着哩,我说没有钱,他们就开始在我屋里乱翻,最后在我裤子兜里翻走94元钱,在我屋里翻东西时,我听到我猪圈中的猪哼哼叫,他们找了一会,没有找到钱,他们掀开被子,照我头上撒把面,并给我说,这是一把面,不老实就用白灰把你的眼睛弄瞎,把你的腿打断,并用铁棍在我腿上比划一下。过了一个多小时,屋里没有动静了,我就掀开被子,看到屋里没有人了,我就起床,发现放在堂屋西边门后的一个铁把枪头子和一把铁叉子不见了,我床头上的手电,堂屋当门饭桌上的黑色诺基亚直板手机和大门上的钥匙都不见了,我开堂屋门有,证明一份。时,发现门被人从外面锁住,我就从门头上的空隙中爬出来,发现院子中的一条牧羊犬,一条老母狗都死了,猪圈的门开着,到猪圈旁边一看,猪圈中的四个菜猪没有了,我开始喊人,后来给派出所的也打了电话,派出所的当天夜里就去了,去的时间还下着小雨。我家的猪圈在堂屋东边,总共四间猪圈,被偷的时间,猪圈中总共八个猪,一头老母猪,三个小猪,四个成年菜猪,四个菜猪被偷走了,猪圈的北头是厕所,厕所的东北角被扒了一个洞,从北往南说第二间猪圈的后墙(东墙)被扒个洞,但是没有扒透,墙外面的砖头扒开了,砖头里面是用水泥粉的,水泥墙凿开的有个盘子那么大的洞。另外丢一个五尺长左右的铁把枪头子,一把槐木把子的铁叉子,塑料黑色手电筒,黑色诺基亚直板手机一个,大门上的锁和我家的一串钥匙,一条牧羊犬,一条老母狗被药死了,四个菜猪,这四个猪,大的有三百斤左右,另外三头小的有二百七八十斤,这四头猪总重量不会低于1100斤,当时猪的价钱是每斤9块五,还有94元钱。当时我的左边大腿被打伤了,有两个青疙瘩,在双楼乡金庙金电镇的诊所拿的膏药,因肚子痛,解手时大便是绿颜色的,我在我们行政村王聪的诊所打针吃药,看病看的有半个月,看病花了100多元钱。我就看到两个人,院子中还有人,但是我没有看到。我刚看一眼,就被蒙着眼睛了,我认不出来,但是这两个人都在50岁左右,个子不高,体型中等,头发不长;

16、被害人王x陈述了2012年农历8月21日凌晨,我在东院看门,我的丈夫王程海给我说,王书英,快开门,咱家的4个大猪被人家偷走,我赶紧起来,我到我村北地柏油路找猪,我大声喊,截着,偷猪的,其实我也没有看见猪,我的目的是准备把偷的俺的猪撵掉。我没有找到猪。我回到俺西院猪圈里,我发现俺猪圈的东北角挖一个洞,有三尺高,有二尺五宽。我还发现俺猪圈的东墙也挖一个洞,但是没有挖开。我发现俺家养的4头猪被人家偷走。俺家的猪被盗以后,王程海在俺北院给我说:他在俺北院堂屋东间里睡着,睡到凌晨的时候,他醒了,他一看,有两个人在他跟前,给他说,别看,他手里拿的有好面,他用好面洒到俺小孩爸的左眼上面,再看,他手里拿的有石灰,他用石灰把眼给你弄瞎,别动,他手里拿的有撬杠,再动,腿给你打断,他们问,有钱没有,俺小孩爸说,没有,屋内随便你拾拖,他们把俺小孩爸兜内的94元掏走了。他们叫俺小孩爸自己蒙着头,俺小孩的爸自己蒙着头,他们把4头猪偷走了,后来他们把俺小孩爸锁到屋里。小偷走罢以后,俺小孩爸是从堂屋门头上钻出来的;

17、证人郭x证言,2012年1月16日凌晨3点30分,我听到三轮车向北走,但我没有想到孙素丽家会丢猪,我没有起床。

另有作案工具黑色不锈钢撬杠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相关户籍信息、价格鉴定意见书、(2002)房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2002)沁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沁阳市看守所的说明、焦作监狱档案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蒿x、王x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付x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x和蒿x参与盗窃11起,盗窃金额129000元,被告人王x参与盗窃10起,盗窃金额106950元,被告人付x参与盗窃3起,盗窃金额37800元。被告人付x及辩护人所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付x在张完中王庄、丁村佟庄,大王庄三起案件中,根据相关证据证实,其参与实施了盗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指控被告人付x参与第2(秋渠王路口)、4(丁村陶店张庄)、6(南丰郭土楼)、7(南丰南丰村)、8(南丰郭店),这5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72780元。根据所查证据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特征,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所辩其应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在丁村大王庄抢劫,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其犯抢劫罪,证据不足,但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应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x所辩其未参与南丰郭土楼盗窃的意见予以采纳,四被告人其它辩护意见与所查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x、蒿x、王x第9起盗窃系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蒿x、王x有前科,可从重处罚。被告人付x在盗窃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10000元,余额2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蒿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10000元,余额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