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喻××在确山县新安店镇闫庄村大柴庄组北山林地开荒种植农作物地块原有植被损坏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了喻××在确山县新安店镇闫庄村大柴庄组北山林地开荒种植农作物的5号地块和8号地块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的情况。 21、立案手续证实了确山县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5月17日对被告人喻××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进行立案侦查的情况。 22、户籍信息及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喻××的身份及其于2014年7月14日主动投案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牛丽珺 审 判 员 王守军 人民陪审员 闫玉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