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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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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喻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6、证人柴某丁证实:当时我们生产队开群众会承包该片山林,当时生产队长柴战忠一年1000元承包的。承包前那里都是些洋槐树杂木,也有几块荒地在水塘北边和老坟边,其它我就不记得了。我知道他们承包后栽的有桃树,有

6、证人柴某丁证实:当时我们生产队开群众会承包该片山林,当时生产队长柴战忠一年1000元承包的。承包前那里都是些洋槐树杂木,也有几块荒地在水塘北边和老坟边,其它我就不记得了。我知道他们承包后栽的有桃树,有杨树,其它不知道,我基本就没上过山。去年村民组和喻××签的补充协议当时是因为挖石渣签的,具体说是怎么挖石渣和荒地从今年起栽上树木。挖石渣的地方就在路东侧,当时挖石渣是喻××得一半的钱,我们生产队得一半的钱。

7、证人张某某证实:柴某丙承包该组山林,后来转包给了喻××,喻××承包后在山上盖了房子,后来修高速挖石渣喻××和村民组各得一半的钱。

8、证人柴某己证实:1999年柴战忠承包后有我们庄西组的柴某戊、李某乙合伙管理,承包时我们村民组开群众会时说的是只能植树造林不能开荒种地,柴战忠承包后把原有山上的洋槐树和山杂木砍后更新栽上杨树。柴战忠没有开过荒地,柴战忠承包时水塘北侧有一小块地,那还是过去我在那里看山时开的荒地,另外北边坟那里还有一块地。柴战忠承包后这两块地柴某戊和李某乙在种着庄稼。地周边栽的全是树。水塘北边那块地因为南头水淹也栽上了杨树,北头在种地。在杨树中套种。喻××承包后在北面坟地东侧开了一块,北边也开了一块,都在上面种的地。朱某某在喻××房子北侧种的地,是在柴战忠栽树的树行内种的。

9、证人石某某证实:喻××承包时水塘北头有一点地,大概最多一、两亩大,很多年前我也种过,经常被水淹,转包给喻××时那里还在种地,承包给喻××后就一直荒在那里了,最近两三年喻××把地整理成大块种庄稼了。然后中间有一个老坟那里有一块地,其它都是树。原来上面是杨树,其它都是灌木丛了,现在杨树没有了,灌木丛还是那样,另外房子北边那里有桃树,桃树在山上也不行喻××为了防止人上山摘桃就把桃树砍了。喻××房子前后是杨树,然后水塘北边那块地北边除了有一点荒坡以外也都是杨树。有老坟的那块地以北和西边也是杨树。桃树很少,就房子北侧荒坡上有一点。水塘北边的杨树伐的早,然后开荒了,我不知道什么时间伐的。山上的杨树死的很多,好多生病死了,后来山上失火北边也有烧死的,后来我们就把他的剩余的树买后伐了。就在喻××房子前后以及水塘东侧和有老坟那块地北边土包那里的杨树,现在那个土包已经挖平种地了。

10、证人柴某庚证实2012年年底,喻××承包村民组北山山林部分地方在砍伐杨树的情况。

11、证人张某乙、张某丙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柴某庚的证言基本一致。

12、证人胥某某证实了其帮助石某某伐树的情况。

13、证人柴某辛证实:喻××承包山林在2012年后伐树,没有听说过山上有人偷树。

14、被告人喻××供述:我在2005年2月份从大柴庄组村民柴战忠手里接的山林。1999年是柴战忠、李某乙、柴某戊在承包大柴庄组北的这一片山林,承包时间为50年,到2049年到期,2005年我把承包剩余年数转接了,我实际承包年数还有44年。当时我是和柴战忠签订的转包协议,我一次性付给柴战忠转包费22000元,以后山林每年承包费1000元由我直接向大柴庄村民组缴纳,当时队长和会计也都签了字同意转包。每年的10月份我把1000元承包费交给柴战忠,由柴战忠转交给队长。山上的房子是我2006年上半年建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就在上山南北路西侧的那一排,东头是护林房西头在空着。现场勘查图中1号地是朱某某种的那一片,现在坟北侧我栽植雪松苗,南侧在荒着。2号、3号原来是荒坡,后来我整理后准备栽树,但是群众不让栽,我现在在3号地上栽上雪松苗,2号地在空着边上种了点蔬菜。4号地就是中间有个坟的那块地,原来就由李某乙在种着,现在我种的花生。5号地就是呈刀把型的那块,过去承包时只有下面南北型一块,后来我又把上面的土包取平填平合成了一块,上面那一部分确山县林业局已对我开垦荒地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在该块地种植的花生,地垄中栽植的女贞树苗。6号不是地原来那里有个小路,我把路整理宽了便于下面地里种植。7号原来就是荒地,由于群众不让栽树,现在什么也没种植。8号地原来承包给我的三家分别在种植庄稼,后来我把地整合成一块现在栽植的花生,地垄栽植的杨树苗。最东侧的采石区是和大柴庄的群众共同一起取土卖到高速修路了,那里办的有林业用地取土许可证,现在我在下面的取土区栽植了松树苗。采石区松树苗是2月份栽植的,栽了采石区后群众就不让栽了,后来地里的树是3月份栽植的,我在林地上开荒种地是违法的。

15、荒山承包合同书、荒山转包合同、补充协议证实了1999年柴某丙承包荒山(不准开荒种地);2005年2月1日该合同转包给喻××(第六条原承包荒山上的树木归乙方所有,荒山内的荒地由甲方村民种植农作物的,甲方负责收回交乙方种植);2013年5月29日与村民补充协议:喻××今后不准开荒,已开的荒务必保证从明年起逐步种植树木。

16、确山县林业局(2013)30号文件、证明证实了批准临时占用林地19900平方米;喻××承包的山林有8000平方米办理土方采挖占用林地许可证,其余建房开荒种植农作物均未在确山县林业局办理占用林地许可证;喻××承包的林地未办理林权证的情况。

17、行政处罚相关手续载明了2014年4月7日确山县林业局对喻××违反规定开垦林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情况。

18、豫林司鉴中心(2014)林鉴字第(60)号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喻××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14.436亩,其中开荒种植农作物5号和8号地块占用林地面积为13.44亩,该两处地块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后,山体经过开荒平整,种植花生农作物,现场种植的女贞和火炬松,不符合有林地森林的行业标准;开采石材超面积占用林地0.596亩;建房占用林地面积0.4亩的情况。

19、确山县新安店镇闫庄村大柴庄组北山采石、开荒和建房占用林地鉴定意见书载明了确山县新安店镇闫庄村大柴庄组北山采矿、开荒和建房占用林地面积、原地类及现状进行技术鉴定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