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胡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3、证人刘某甲证实:2014年五月初的一天夜里10点左右,我在安里煤矿大门口饭店吃饭时,看见胡××的那辆黄色后八轮拉着煤往外走。我就给高某某打电话说安里煤矿出煤了。我只记得那辆车的后四位是3351,当时拉煤的司

3、证人刘某甲证实:2014年五月初的一天夜里10点左右,我在安里煤矿大门口饭店吃饭时,看见胡××的那辆黄色后八轮拉着煤往外走。我就给高某某打电话说安里煤矿出煤了。我只记得那辆车的后四位是3351,当时拉煤的司机是李某某。我听说煤被拉到刘店镇东边一个砖厂了。

4、证人高某某证实:,2014年五月份的一天我听刘某甲说安里煤矿出煤了,夜里他见有人用汽车从安里煤矿往外拉煤。

5、证人卢某某证实:2014年大概5月中旬左右的时候,我朋友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安里煤矿出煤了没有,我说没有。他说已经有车开始从煤矿往外拉煤了,但是我们公司没有安排人往外拉煤,我知道煤炭被盗了。我给宋总汇报,宋总说是打地下通道时碰到煤层了,出了一定量的煤炭,里面还混有煤矸石。我去那里查看没有看见煤炭的痕迹,因为煤炭比煤矸石要黑得多了,如果堆放的有煤炭的话,即便没有分拣也能很明显看出来堆放的有没有煤炭。矿上是5月7日碰到的煤层,5月中旬就发现煤矿有可能被盗就去查看了,但明显没有煤炭的痕迹,不存在新拉出的煤矸石覆盖煤炭的情况。经过计算煤和煤矸石大概有200吨左右,我们当时调阅了大门附近的相关监控,发现5月7日左右至5月11日左右夜间有车辆进出厂区,这个时段是不允许车辆进出的,后来我们发现这辆车是胡××在我们矿区拉煤矸石的车辆。

6、证人朱某某证实:我在汝南县金地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任厂长。2014年的5月份,胡××给我打电话说安里煤矿出煤了,里面掺杂的有煤矸石,问我管用不。我就给胡××说你把煤拿过来我化验一下看管用不。胡××把煤的样品拿过来后,我就在我厂内的化验室简单的给他化验了一下,煤有热量但是热量不高,我就给他说可以用。不过当时胡××没有说价格,说这是人家扔的东西,你看着给价就行了。后来胡××的司机就开着一辆黄色的后八轮往我砖厂送了几车煤。送煤过后几天胡××说没有煤了,叫我给他结账。当天结账的时候是胡××的货车司机来的,我不知道他的货车司机叫啥。因为胡××拉的煤里面都是煤矸石,而且没有粉碎。我要给他100元钱一吨,胡××打电话说要120元钱一吨,不过最后我还是按100元钱一吨的价格给他结的煤钱。当时的煤钱我是给他货车司机了。

我查了一下我厂的账本。账本上显示是2014年5月15日两车,共重47吨;2014年5月18日103.5吨。这两次都是按每吨100元的价格给他算的钱。共给胡××司机14700元钱。以上两个日期都是结账日,并不是实际将煤拉过来的日期,结账日比拉煤的日期要错后几天。结账时是两个人分别结的,一个结了4700元,一个是胡××的后八轮货车司机去结的给了10000元。

7、证人邓某某证实:我在天中煤业有限公司任生产技术科副科长,主要测量井下地质结构。2014年五六月份我给公司的卢某某提供过炸药库南通道的揭煤数据。当时那个数不准确,我可以提供揭煤的平面图和剖面图。炸药库南通道揭煤的日期是2014年5月1日,共出煤94吨,里面有煤矸石。

8、证人刘某乙证实:我是2014年元月份到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任职的,分管安里煤矿和徐州沛城技改矿井的基建。安里煤矿正在建设,煤矿出产的煤炭都是安里煤矿的矿长负责处理。2012年年底或2013年年初,安里煤矿挖井筒时遇到的煤层,卖给驻马店古城电厂了。2014年元月份,我对安里煤矿出产的煤炭就没有处置权了。安里煤矿的煤矿处置权只能是现在的总经理宋某某。2014年煤矿出煤后一个老头给我举报说胡××偷煤出去卖了。我问张某乙出煤了吗是否知道胡××往外拉煤。张某乙说挖巷道时遇到煤层了,没有说有多少。我问其他矿上领导,他们也不知道胡××拉煤的事。胡××没有给我说过从矿上拉煤的事。我没有安排胡××夜里从矿上往外拉东西。

9、证人张某乙证实:我是安里煤矿生产技术科科长,开挖炸药库南通道时遇到煤层了。开挖巷道产生的东西天天都在往煤矸石堆上拉,按公司规定都得拉到矿区西边的煤矸石堆上,不允许私人买卖和运出矿区。我不知道胡××往外拉煤的事。

10、证人宋某某证实:我是安里煤矿矿长,我公司规定在开挖井下巷道的过程中产生的煤炭及煤矸石都是堆放矿区院内西边的煤矸石堆上,到一定时候公司统一招标进行处理。胡××没有找我说过拉煤矸石以及煤的情况,也没有让胡××拉挖巷道产生的煤机煤矸石进行兑帐的情况。我是后期别人举报到我这里,我才知道胡××将煤拉出矿区卖掉了。我们知道这事后先核实,发现煤确实丢了,就写了举报材料到公安局。

11、被告人胡××供述:我与安里煤矿签订的有煤矸石转运协议,我负责为安里煤矿转运煤矸石,所以对安里煤矿什么时候有煤,什么时候挖出来煤比较了解。在2014年5月上旬,我听开铲车的司机说井口里挖出来煤及煤矸石,我给一个叫朱某某的砖厂老板打电话,看管不管用,朱某某说得化验一下,我就弄了一小袋拿去砖厂化验,后来朱某某打电话给我说煤和煤矸石管用,我就安排我外甥孟某某,由孟某某安排李某某把煤矸石送到朱某某的砖厂,拉了有三、四车,李某某结完煤款后把钱拿回来,我给朱某某谈的是每吨100元,总共结的煤款大概有一万多元。我给他们安排的是夜里把煤拉出矿,我往外拉煤没有给矿上的人说。

12、报案材料载明2014年6月5日河南天中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

13、抓获证明证实将被告人胡××抓获的情况。

14、立案手续载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3日对安里煤矿被盗案立案侦查的情况。

15、户籍证明载明了被告人胡××的身份。

16、金地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会计凭证载明卸安里煤矿煤103.5吨每吨100元、卸安里煤矿煤2车47吨每吨100元。

17、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证实了朱某某辨认出李某某系向其公司拉煤并结算煤款10000元的人,李记春系向其公司结算煤款4700元的人。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确山县人民法院(2007)确刑初字第097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胡××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