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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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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8、被告人李××供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拉过沙后,我接到了胡某某的电话。胡某某让我卸过沙后把车在安里煤矿井口那地方停几天。说现在煤矿产煤了,让我停过车后睡到车上夜里好拉煤,当时我就想到胡某某这是

8、被告人李××供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拉过沙后,我接到了胡某某的电话。胡某某让我卸过沙后把车在安里煤矿井口那地方停几天。说现在煤矿产煤了,让我停过车后睡到车上夜里好拉煤,当时我就想到胡某某这是让我偷煤,我就编了个理由说我干一天活了,晚上再让我睡车上我受不了。胡某某听我这样说他就给我说你不在这也中,他安排人把车开到加油站那,明天让我到在加油站那接车,他再给我说把煤拉到哪。我将车停在矿上后,我给孟××打电话说胡某某让我把车停在矿上,孟××给我说那就停在那里吧。第二天早上8点钟左右,胡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把煤送到刘店南边的砖窑厂去,我当时不愿意去。胡某某说我不拉找谁开呀。当天早上胡某某给我打了好几个电话让我把煤拉到刘店南边的砖厂。后来我就去了加油站,从家去了煤矿西边的加油站那,到地方后我看到那辆货车已经停放在加油站那了,车上还装的大概有二十多吨煤。然后我就直接把煤拉到刘店南边的砖厂了,卸过煤后给胡某某报下吨数。然后我就开着车拉沙去了。当天晚上我该下班的时候,我接到了胡某某的外甥孟××的电话,孟××安排我卸过沙后还把货车停到安里煤矿井口那,让我明天早上还在加油站那接车,接过车后还把煤拉到李店东边那个砖厂那。当天晚上我按孟××的安排还是把货车停放到了安里煤矿井口那。第二天早上六点多钟我从家到加油站去,到加油站后我看到刘店李埠口村在安里煤矿开铲车的李记春开着胡某某的那辆货车从东边煤矿方向过来了,车走到跟前后我看到车上拉的有三十吨左右的煤。李记春把车停到加油站后,就下车了。然后我就开着货车拉着煤去了李店东边那家砖厂。在那家砖厂过磅、卸过煤后,我给胡某某和孟××打电话又报了一下吨数,然后我就又拉沙去了。当天晚上干完活后,孟××给我打电话安排我把车在安里煤矿井口那,我就又把车停放到了安里煤矿井口那。第二天早上六七点钟我从家到加油站那看到车已经停到加油站了,车上装的有三十多吨的煤。我就又开车拉着煤把煤拉到了李店东边那个砖厂那。我刚开车到砖厂那,我接到了胡某某打来的电话,胡某某给我说让我今天把煤的帐结一下。我在砖厂卸过煤后等了一个多小时砖厂的老板才过来,我给砖厂的老板说今天把煤钱结一下。当时我找砖厂算钱的时候,砖厂的老板说会计还没有过来,等会计过来了再结账。会计过来后,我又上砖厂办公楼二楼,砖厂老板给我说给你10000元钱,你回去了给胡某某说说,他还说他给胡某某说好了。我接到钱后,我给胡某某打电话说砖厂给了10000元钱。胡某某说他知道了,给恁些就恁些吧,你回去了把钱给孟××。之后孟××给我打电话叫我到加油站那。到那里后我就将钱给了孟××。之后孟××给了我4000元让我去拉沙了,我就开车着货车又拉沙去了。这以后胡某某和孟××没有再按排我把货车停到安里煤矿井口那了,接下来我就没有再拉过煤了。胡某某没有给我分钱。

9、被告人孟××供述:我参与盗窃确山县安里煤矿的煤和煤矸石了。参与盗窃的有胡某某、李××、李记春四人。我负责看出煤没有和打电话联系司机李××让他把车停在煤矿,胡某某打电话安排让我联系司机拉煤,李××负责开车拉煤,李记春负责看出煤没有和开铲车装煤。胡某某在安里煤矿承包的有工程及将巷道内出产的煤矸石转运到矿西边的煤矸石堆上;李记春负责在井口开铲车装煤矸石;李××负责给胡某某开货车拉沙;我负责给胡某某看管沙场、车辆及公司的财务收支。用的车是一辆黄色的红岩金刚型后八轮货车,车号后四位是3351,胡某某给我打电话,我给李××打电话让他卸完沙后把车放矿上,为的是夜里好装煤和煤矸石。安里煤矿是不允许煤和煤矸石出矿区的。我们偷煤的时间是在2014年的收麦前,大概五月份左右的夜里。我知道有四车在五六天内拉完。第一车时,李××给我打电话说他把车停在矿上拉煤,我问怎么回事。李××说我舅舅胡某某让他停在那里的。第二天早上尾号3351后八轮货车停在安里煤矿西边加油站胡某某公司门前的路边。后来李××开车沿古马路往南去了。到中午或者下午李××给我说煤送到南边的砖厂了。当时李××还给我报一下煤的吨数。拉完第一车后,胡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再出煤了,让我联系李××过去拉煤。第二车时李记春给我打电话说出煤了。我就给李××打电话说晚上把车还停在矿上。第三车的时候,李记春给我打电话说出煤了,他同时说也给李××也说了。我再次安排李××把车停在矿上。第四车的时候我直接给李××打电话让把车停在煤矿,这次也是最后一次拉煤。每次在矿上停车前,我给李××说把煤装好后把车开出来停在胡某某公司门前的路上。我见过两次装好煤的车都在胡某某公司门前的路边停着。后来李××将车开走把煤卖掉了。其中第二车和第三车在早上六七点的时候,我给李××打电话问煤拉出来没有,他说拉出来了。从煤矿拉煤大概有100吨左右,前三车都是30吨左右,最后一车就10多吨,这些数都是李××报给我的。李××给我拿回来的是10000元还是12000元我忘记了。李××在胡某某公司的办公室把煤钱给我的。胡某某安排我把这钱用于拉沙了。车拉煤的时候,煤和煤矸石的混合物装到离车上沿有50厘米左右的地方,装满了怕矿上的人员发现了。

10、报案材料载明2014年6月5日河南天中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

11、河南天中煤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该单位出产的煤炭及煤矸石没有委托胡某某及其他任何人处理转卖。煤矿挖巷道时巷道内出产的煤及煤矸石都是堆放在矿区内的煤矸石堆上,不允许拉出矿区的情况。

12、前科查询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孟××均无前科的情况。

13、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情况说明证实了安里煤矿被盗窃案件中所涉及的煤因无实物、无发热量数值,无法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

14、朱某某提供的账本二页证实2014年5月15日、2014年5月18日收安里煤矿煤并结算煤款14700元的情况。

1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证实了朱某某辨认出李××系向其公司拉煤并结算煤款10000元的人,李记春系向其公司结算煤款4700元的人。

16、户籍信息证实了被告人李××、孟××的身份。

17、到案证明证实2014年12月2日下午17时,被告人孟××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刑侦大队接受讯问;2014年12月2日21时,侦查人员将被告人李××抓获。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2015)确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述犯罪事实已作认定,同案人胡某某因犯盗窃罪已被判处刑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