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尤伟明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13、(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尤伟明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义马市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 及借条,证实被告人尤伟明借赵某某271500元,2014年11月14日已经义马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3)房屋所有权证、土

13、(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尤伟明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义马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借条,证实被告人尤伟明借赵某某271500元,2014年11月14日已经义马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及本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实被告人尤伟明向被害人霍某某提供的王某乙名下的洛阳市中原康城步行街2幢4-502的房权证、土地证及本田汽车登记证书系伪造的事实。(4)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尤伟明的银行帐收支情况。

以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年龄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借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及本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伟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的购房收据、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证及车辆登记证书,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244.3万元,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院予以支持。

对被告人尤伟明及其辩护人辩称的“关于骗取赵某某21.25万元,是尤伟明先借赵某某27.15万元,在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才签的房屋买卖协议,赵某某并没有付购房款,且该场次已经义马市法院民事判决,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赵某某仅提供与尤伟明签订的售房协议,没有付购房款的凭证予以印证,证据不足,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尤伟明辩护人辩称的“尤伟明向孟某、霍某某的借款,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情节,李某乙是尤伟明的借款保证人,在尤伟明没有清偿借款的情况下,将借款还清,李某乙可以据此向尤伟明行使追偿权;尤伟明与王某某借款有担保人,尤伟明向张某某、李某甲等人借款时,签订了两份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实际只履行了借款合同,没有履行买卖合同,不存在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以上均是民事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对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被告人尤伟明在给被害人孟某、王某某、李某甲出具借条时,直接扣除的利息,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以实际骗取的资金认定既遂数额;对被告人尤伟明后来实际支付霍某某的利息5万元、张某某的利息10余万元、孟某的利息36000元,是犯罪完成后的退赃行为,在量刑时本院予以酌情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尤伟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的购房收据及房屋所有权证等,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244.3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尤伟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部分退赃,量刑时酌定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尤伟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尤伟明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张某某、孟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霍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秋敏

人民陪审员  李 仲

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玉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