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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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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伟明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3年6月,尤伟明以义马市梁沟社区2号楼西单元3楼西户的虚假房产手续做抵押(实签房产买卖协议),以借款形式,骗取张某某30万元,月息5分,直接扣除二个月的利息,实际骗取31、5万元,后利息付至2014年4月。 尤伟

2013年6月,尤伟明以义马市梁沟社区2号楼西单元3楼西户的虚假房产手续做抵押(实签房产买卖协议),以借款形式,骗取张某某30万元,月息5分,直接扣除二个月的利息,实际骗取31、5万元,后利息付至2014年4月。

尤伟明和赵某某之间一直有经济来往,截止2014年1月,尤伟明尚欠赵某某本金27.15万余元,月息2分5到3分,尤伟明以伪造的假购房手续与赵某某签了义马市梁沟社区2号楼西单元3楼西户的房屋买卖协议,把该房以21.25万元的抵押给了赵某某,利息付至2014年4月。后赵某某持27.15万元借据起诉,该借款已经义马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013年11月,尤伟明以义马市梁沟社区2号楼西单元3楼西户房产的虚假手续做抵押(实签房产买卖协议),以借款形式,骗取孟某15万元,月息4分5,直接扣除一个月利息,实际骗取143250元,利息付至2014年4月。

2014年4月,尤伟明通过姚某某以义马市梁沟社区2号楼西单元3楼西户房产的虚假手续和一辆吉奥越野车的虚假手续做抵押(实签房产买卖协议),以借款形式,骗取王某某30万元,月息4分,直接扣除一个月的利息。

2014年4月,尤伟明用义马市梁沟社区2号楼西单元3楼西户房产的虚假手续和洛阳市中原康城步行街2幢4-502房产的虚假房产手续做抵押(实签房产买卖协议),以借款形式,骗取李某甲借款40万元,月息5分,直接扣除一个月利息,后利息付至2014年4月。

2013年6月,尤伟明以义马市梁沟社区2号楼西单元3楼西户房产的虚假手续和本田轿车、吉奥越野车做抵押,通过融邦担保公司向三门峡银行贷款50万元,李某乙为反担保人,贷款到期后,尤伟明仅还8万元,作为反担保人的李某乙将该贷款余额42万元还清,融邦担保公司将尤伟明提供的抵押手续转给了李某乙。

2012年至2013年,尤伟明以其本田轿车手续、义马市梁沟社区2号楼西单元3楼西户的真房产手续和洛阳市中原康城步行街2幢4-502的房产的虚假手续及本田汽车的虚假手续做抵押,以借款形式,骗取霍某某90万元,月息3分5到5分5,利息付至2014年4月。

以上尤伟明所骗取的款项,刚开始是用其生意上,后来因为欠钱太多,主要用来拆东墙补西墙,还高额利息和交罚金及个人生活消费。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及售房协议,证实2014年1月3日,被告人尤伟明将其位于义马市梁沟社区2号楼西单元3楼西户的房产,以2125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赵某某将现金212500元交给了尤伟明,但没有打收款条,尤伟明提供了从王某甲处购房的买卖合同和收款条,后发现该合同和收据均系伪造;从2007年至2014年,尤伟明共向赵某某借款27.15万元,该借款已经义马市人民法院民事庭判决。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收据,证实2013年6月,尤伟明以其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以其位于义马市梁沟社区2号楼西单元3楼西户的虚假房产手续作抵押(实签房屋买卖合同),以借款形式,骗取张某某30万元,以其经营的泰安居宾馆抵押借款50万元,后陆续支付利息共计15万元。

4、被害人孟某的陈述、房产买卖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证实2013年10月,尤伟明以其位于义马市梁沟社区2号楼西单元3楼西户的虚假房产手续作抵押,以借款形式,骗取孟某14.4万元(借条金额15万元,直接扣除一个月利息6000元),后按月支付利息至2014年4月,共计支付利息36000元,当时签的是房屋买卖合同。

5、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房产买卖合同、房产证、土地证、车辆登记证书及借条,证实从2012年8月至案发,尤伟明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将其位于义马市梁沟社区2号楼西单元3楼西户的房产、洛阳市中原康城步行街2幢4-502房产的虚假房产手续及本田汽车的虚假手续做抵押,以借款形式,骗取霍某某90万元,月息3分,后共支付利息5万元。

6、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房产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及承诺书,证实2014年4月,尤伟明以装修宾馆为由,将其位于义马市梁沟社区2号楼西单元3楼西户的虚假房产手续和洛阳市中原康城步行街2幢4-502的房产的虚假房产手续作抵押,以借款形式,月息3分,骗取李某甲40万元,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后失去联系。

7、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融邦担保公司证明、担保合同、银行还款凭证、借条等,证实2013年6月,尤伟明以其义马市梁沟社区2号楼西单元3楼西户的房产手续和本田轿车、吉奥越野车作抵押(该车已被尤伟明转让),通过融邦担保公司向三门峡银行贷款50万元,李某乙为反担保人,贷款到期后,尤伟明仅还8万元,作为反担保人的李某乙将该贷款42万元还清,融邦担保公司将尤伟明提供的贷款抵押手续转给了李某乙,后李某乙得知贷款时,尤伟明向融邦担保公司提供的义马市梁沟社区2号楼西单元3楼西户的房产手续系伪造的事实。

8、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借款合同、借据及房屋抵押合同、车辆买卖合同等,证实2014年4月,被告人尤伟明通过姚某某以义马市梁沟社区2号楼西单元3楼西户房产的虚假手续和一辆吉奥越野车的虚假手续做抵押,以借款形式,骗取李某丙的丈夫王某某30万元,直接扣除一个月的利息9000元,实际骗取291000元,后失去联系。

9、证人杨某某、乔某某的证言、房产转让合同、收据、房产证等,证实因尤伟明欠杨某某和乔某某的钱,将其位于洛阳市中原康城步行街2幢4-502的房产已抵账给杨某某、乔某某。

10、证人王某甲、冯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甲于2012年7月25日以212500元的价格将义马市梁沟社区舒心苑2号楼4单元3楼西户的房产卖给尤伟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给尤伟明提供购房款收据的事实。

11、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甲于2009年11月9日以104105元的价格,从千秋乡城乡一体化购买了义马市梁沟社区舒心苑2号楼4单元3楼西户的房产,购房收款条,票号是0001708。

12、鉴定意见:证实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侦查机关提供的编号为0055548《收据》中的红色“义马市新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财务专用章”与从千秋乡城乡一体化办公室提取的“义马市新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财物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