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公安局122接警记录单、新乡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办公室证明证实该起事故的报警电话为134××××4114(于某乙),拨打120电话的有159××××9050(赵祖强)、134××××4114等。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关于赵祖强归案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月2日19时17分,接新乡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民警赶赴现场后,豫G×××××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已被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派出所民警传唤至派出所调查询问,行人受伤送往医院救治。后民警到纬五路派出所口头传唤豫G×××××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赵祖强到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受调查。
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根据尸体检验,结合案情,可以认定被害人吴某乙系开放性颅脑损伤并胸部损伤死亡,李致慧系头颈部损伤死亡,闫某乙系头颈部损伤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证实豫G×××××号轿车制动系统技术性能未见异常,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后制动灯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其它灯光装置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事故车辆(豫G×××××)事故前计算行驶速度约为98km/h。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赵祖强及赵某、荆汝博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0mg/100ml。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赵祖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乙、闫某乙、李致慧不承担事故责任。
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2日19时30分左右,其和其舅荆汝博乘坐其弟弟赵祖强驾驶的豫G×××××号小轿车沿金穗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与经四路交叉口时,其听到“砰”的一声,就发生交通事故了,随后三人就都下车了,发现车后边地上躺着三个女的,其舅或其弟弟就赶紧拨打120、110。当时其舅荆汝博在副驾驶位置坐着,其在车后面坐着。豫G×××××号小轿车是其买刘银科的车,还未过户,车有交强险和商业性。
证人荆汝博证言证实2014年1月2日上午7点40分左右,其给赵祖强打电话,让陪其去长垣一趟,一会儿赵祖强开车来了,赵某也在车内,就去了孟岗一中,去维修该校的净水设施。天快黑的时候就往市区来,赵祖强开着车,其坐在副驾驶位置,赵某坐在车后面。当行驶到事发路口不远处时,其见西口的信号灯直行为绿灯,其车就继续向西行驶,车速多少不知道,正行驶时突然感觉车撞着人了,三人就下车,其用手机报了警,先打到延津110,后来给了其一个号,让其打到市里了。赵祖强开的车是其外甥赵某的车。事发时其在副驾驶位置,赵某坐在车后排。
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月2日19时许,其乘坐的车辆在新乡市新长北线小店工业园区发生了事故,当时其在驾驶员后面坐着,荆汝博在副驾驶位置坐着,同去的兄弟两人中年龄小的开的车。事发前,其手机接到了县一中学校发的短信,正低头看手机,突然听到一声响,抬头看到前边玻璃黑了,之后车停下来,司机的哥哥说赶快报警,后其打了个出租车先走了。后来荆汝博知道事大,就让其来交警队说明情况。其跟荆汝博认识,事发时是到长垣县孟岗一中修热水炉净水器了,是荆汝博让去的。
证人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月2日19时许,其在新长北线经四路口东北角花坛处,突然听见一声撞击声,然后听见刹车声,抬头看见一辆浅色轿车刹车停住了,这时其发现西口信号灯由红灯变为黄闪,然后变成绿灯,其就往西走,走到轿车停住的位置北边的花坛里,一看才知道是撞人了。轿车上共有四个人,司机有二十多岁。撞了三个人,都在地上躺着,其觉得这几个人是在人行横道口过马路的,因为现场有个钱包遗落在十字西口北侧花坛处,距人行横线不足一米远。
证人贾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2日19时许,其沿新长北线由西向东行驶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门前,准备左转弯进大门,观察对面来车时,看到离其东边150-160米左右的新长北线和经四路口东西方向是红灯信号,突然从东向西过来一辆银灰色捷达轿车急刹车停在路中间并打开了双闪灯,其发现那辆车的车头有明显的损坏,应该是出事故了。其把车开进单位,又步行出来,看到该车后面躺着三个人,旁边有人已经报过警了,看了一会儿其就回单位了,后来听说受伤的人是其单位的人。其没有看见碰撞的经过,但能肯定那辆车停下来时东西方向信号灯是红灯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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