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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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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30、证人贾某癸证言证实其是位堤村村长,2014年2月底,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厂房工地开工建设,其和村会计贾某壬、贾某甲、贾某丙、贾某乙五人负责干厂房工地拉土方的活。3月初,贾某丙开铲车从新乡工业园区

30、证人贾某癸证言证实其是位堤村村长,2014年2月底,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厂房工地开工建设,其和村会计贾某壬、贾某甲、贾某丙、贾某乙五人负责干厂房工地拉土方的活。3月初,贾某丙开铲车从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过,开铲车推了一下,贾某丑上前拦住了,和贾某丙、贾某乙吵吵,贾某丑说市一建工地的负责人王某已经把工地上平整地面和拉土的活让他负责干了,后来有人报警,派出所的人来后,双方都走了,当时贾某己、贾某庚等都在场。接下来几天,贾某丑叫铲车到工地干平整地面和拉土的活,贾某甲、贾某丙、贾某乙三人到工地阻拦铲车,不让贾某丑施工。2014年3月10日上午,其和贾某壬找到市一建公司郝某经理,让郝经理协调工地平整地面和拉土方的事,郝经理让王某马上回来,王某说在外地回不来,郝经理说他再和王某说说。后经协调,贾某丑、贾某辛、贾某庚和贾某丙、贾某乙、贾某甲合伙干市一建工地拉土方的活,他们干完活,向村里交些管理费。他们共同干了两三天。贾某丑和贾某丙、贾某甲、贾某乙他们不存在雇佣关系。拉过土方后,在干活中他们双方发生了一些矛盾。2014年3月21日上午9时许,钩机正在工地挖沟施工,贾某乙到工地和贾某丑打了起来。晚上,其打电话把贾某丑叫了过去,贾某乙、贾某甲、贾某庚、贾某辛、贾某己、贾某丙、贾某壬等人都在,贾某乙对贾某丑说“咱们六七个合伙干的,你不与大家商量,想咋干就咋干?”贾某丑说“我干活就是不跟你商量”,贾某乙说“你不商量,就是不能干”,贾某丑说“我就要干”,后贾某乙和贾某丑两个人就打了起来,贾某乙对贾某丑说“你单干,给我们不干的人每人8000元钱”。贾某丑不同意,就走了,还报了警。2014年3月22日上午,贾某乙和贾某甲、贾某丙到工地找贾某丑要拉土的钱,具体情况其不知道。2014年4月12日下午,李某打电话让其过去协调贾某乙、贾某甲、贾某丙三人前期拉土钱,当时贾某丑在场,李某想让贾某丑付给他们,贾某丑不同意,说等工程结束再给。贾某乙、贾某甲、贾某丙三人不同意。2014年4月13日早上,他们三人找贾某丑要钱,贾某丑不给,双方就打起架来。

31、证人贾某子证言证实其在新乡经开区化纤厂氨纶项目省二建的工地上干活,2014年3月10日左右,其看到省二建对面化纤厂氨纶仓库工地上有贾某丙的后八轮、铲车,冯某甲的铲车,榆林乡大杨庄杨某的后八轮车及几辆不认识的后八轮车在工地上拉土方。

32、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11日左右,其开自己的后八轮车到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拉过土方,是贾某丑让去的,在工地上拉了两三天。当时在工地上的干活车还有冯某甲的铲车、贾某丙的铲车和后八轮。贾某丙在市一建干了多少活其不知道,其看见贾某甲在旁边的一个工地干活转悠。

33、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局长,2014年3月初,据民警反映:新乡经开区新乡白鹭化纤厂氨纶仓库工地上,位堤村村民贾某丑与该村村长贾某癸等人因争活,已多次发生争执,数次报警。同时,白鹭化纤厂的领导和施工方的负责人李某、王某也多次向经开区领导和分局汇报此事,经开区领导也向其通报过此事。为了维护辖区内安全稳定和企业正常生产秩序,2014年3月8日下午,其让民警通知双方到分局协商此事,当时到公安分局的有村支书贾长源、村长贾某癸、村委委员贾某己、会计贾某壬、村民贾某丑等人。了解情况后,其明确表示:想干新乡白鹭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上的活是好事,要主动与该工地负责人协商,不能以开发占用本村土地为由,耍地头蛇,向施工方施压,强拿硬要,起哄闹事。否则,将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2014年3月10日上午,贾长源、贾某癸、贾某己、贾某壬、贾某丑五人又来到公安分局,其又给他们讲政策和法律知识及事情的严重性,严厉批评了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批评了村干部,双方协商没有达成协议。

34、被害人贾某丑陈述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7时40分许,其在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打灰时,同村的村民贾某乙、贾某丙、贾某甲三人步行到该工地,叫正在打灰的车熄火,其要到其他地方放灰,他们三人不让灰车前进,也不让灰车后退,其用四轮拖拉机准备倒灰,贾某甲站在放灰口,不让四轮车靠近,其劝贾某甲离开,他不走,其四轮车要碰着他时,贾某甲就用拳头朝其后背处夯了两下,其很着急,对他们三个说“你们再打我,我就用刀捅你们”,接着其就从四轮车上下来,步行到住处,从床下面拿了一把刀,往四轮车跟前去了,他们已经把四轮车熄火了,并且把摇把藏了起来,其就喊他们,让他们把摇把拿出来,他们不拿,其就跑回家把其哥车上的摇把拿了过来,他们三个还是不让其开四轮车,其用摇把摇车时,贾某丙就挂挡,阻拦其摇车,贾某甲、贾某丙两个人还来回推其,贾某甲从工地拿方木朝其头上右边夯了一下,当时贾某丙离其近,其拿刀朝贾某丙左胯部及大腿处捅了两三刀,贾某乙拿铁锹朝其夯时,其用右胳膊挡了一下,后拿刀朝贾某乙脖子肩膀处捅了一两下,贾某甲上前打其,其也朝他捅了,其当时失去理智了。打过架之后,其掏出手机报警,然后骑着电动车往派出所去了。2014年3月初,新乡市一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的王某经理看其懂工地上的技术,就让其带着工人在该工地干仓库基础土建部分的活。其没有叫贾某甲、贾某丙、贾某乙他们三人到工地上拉过土,他们三人是否在该工地上干过活,其不知道,是谁派他们去的,其不清楚。因为他们三人在新乡市化纤厂氨纶仓库对面的河南省二建工地上干活,2014年3月7日开始,只要看到新乡市一建工地上开始干活,他们三人就过来找事,让工地停工,称不经过村里同意,不让其在工地上干活。他们前后去工地阻挠施工有十几次,其记得的有3月9日、10日、21日、22日、4月4日、4月9日,其拍有照片,其中3月21日晚上,村长贾某癸让去他家协商上午发生的事,在村长家,其没有答应他们合伙干工程,他们向其索要钱,其也没有答应,贾某乙张口就骂,其一还口,贾某乙对其拳打脚踢。2014年4月12日下午,他们三人去找李某,让李某把其撵走,李某从中调解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