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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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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霞、杨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文霞,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 辩护人幺民富,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 辩护人徐志强,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文霞,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

辩护人幺民富,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甲,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

辩护人徐志强,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霞、某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铮、赵鹏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霞、杨某甲及其辩护人幺民富、徐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份,被告人刘文霞在其丈夫郭某某(已判刑)的资助下购买电脑、打印机、印刷机、切纸机等物品在家中下载、编辑、打印、制作“法轮功”宣传品。2009年3月18日晚,平煤集团八矿保卫科人员在其居住处发现“法轮功”宣传品1334份、刻有“法轮功”内容光盘7张以及打印机、印刷机、切纸机、编辑储存有“法轮功”内容的电脑各一台。案发后,刘文霞在逃。2013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将刘文霞抓获后,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发现“法轮功”书籍38本、“法轮功”光盘31张、“法轮功”宣传单96张、印有“法轮功”宣传语的人民币870张、李洪志相框一个、“法轮功”宣传台历1个、“法轮功”标志挂件1个、刻有“法轮大法好”的吊坠1个等“法轮功”宣传品。

刘文霞在逃期间,向被告人杨某甲传播“法轮功”,并向杨某甲提供“法轮功”宣传品让其传播。杨某甲将刘文霞、小杨(姓名不详,在逃)提供的印有“法轮功”宣传品的人民币通过买菜、坐车等方式向他人传播,还向田某等人提供翻墙软件传播“法轮功”。公安机关在杨某甲住处扣押“法轮功”书籍16本、“法轮功”讲法光盘98张、翻墙软件24张、“法轮功”录音带64盘、“法轮功”讲法录像带2盘、“法轮功”台历2个、李洪志照片10张、印有“法轮功”宣传品的人民币75张。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物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文霞、杨某甲违反法律规定,结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刘文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杨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文霞辩称,我无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被告人的行为未导致法律和法规实施的破坏。

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真诚认罪悔罪,并表示彻底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决裂。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杨某甲误入歧途,犯罪情节较轻,真诚认罪悔罪,且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份,被告人刘文霞在其丈夫郭某某(已判刑)的资助下购买电脑、打印机、印刷机、切纸机等物品在家中下载、编辑、打印、制作“法轮功”宣传品。2009年3月18日晚,平煤集团八矿保卫科人员在其居住处发现“法轮功”宣传品1334份、刻有“法轮功”内容光盘7张以及打印机、印刷机、切纸机、编辑储存有“法轮功”内容的电脑各一台。案发后,刘文霞在逃。2013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将刘文霞抓获后,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发现“法轮功”书籍38本、“法轮功”光盘31张、“法轮功”宣传单96张、印有“法轮功”宣传语的人民币870张、李洪志相框一个、“法轮功”宣传台历1个、“法轮功”标志挂件1个、刻有“法轮大法好”的吊坠1个等“法轮功”宣传品。

刘文霞在逃期间,向被告人杨某甲传播“法轮功”,并向杨某甲提供“法轮功”宣传品让其传播。杨某甲将刘文霞、小杨(姓名不详,在逃)提供的印有“法轮功”宣传品的人民币通过买菜、坐车等方式向他人传播,还向田某等人提供翻墙软件传播“法轮功”。公安机关在杨某甲住处扣押“法轮功”书籍16本、“法轮功”讲法光盘98张、翻墙软件24张、“法轮功”录音带64盘、“法轮功”讲法录像带2盘、“法轮功”台历2个、李洪志照片10张、印有“法轮功”宣传品的人民币75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文霞供述及辩解,我没有犯罪,我学法轮功了。法轮大法好。叫人真善忍,当好人。在我租住房子里搜出的物品都是我的。这些法轮功内容的书籍、光盘等都是我的东西,让别人看的,我没有犯罪。我和杨某甲没关系,杨某甲是否练法轮功跟我没关系,我不知道。

2.被告人杨某甲供述,我是大概两年前左右开始练习法轮功的。两年前,刘文霞给我一本转法轮的书籍,让我看看学习学习,后来又陆续给我六七本讲解转法轮的书籍,再后来又开始给我翻墙软件,让我了解一下。刘文霞给过我十来张李洪志的相片。刘文霞还给我介绍一个三十多岁的男人,他给过我印有法轮功标语口号的钱币,总共给我大概不到五千块钱,面额有一元的,五元的,十元的,二十元的。公安机关从我家搜查的关于法轮功的台历、护身符、李洪志照片、讲法录像带、翻墙软件、法轮功光盘、印有法轮功内容的人民币等东西都是我的,法轮功的台历、护身符、李洪志照片、讲法录像带、翻墙软件等东西都是刘文霞用一个袋子装着给我的,印有法轮功内容的人民币是刘文霞找了一个叫小杨的人给我的。刘文霞给我这些钱的目的就是让我宣传法轮功的,让人们知道法轮功好,因为人民币就是流通用的,我将这些钱花出去之后,等于也是让别人知道法轮功的这些宣传语。现在我认识到这是违法的,我确实错了。我要改过自新,坚决与法轮功决裂,不会再看法轮功有关的书籍,也绝不会再参与宣传法轮功。我有幸福的家庭,我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3.证人杨某乙、朱某某、赵某某、王某甲证述,2009年3月18日晚上我四个人以“家访”的形式去郭某某看看他最近的动态。在他家我们发现门上挂有一张日历,上面有“法轮大法好”的字样,日历后面露出一张画,上面有“恭贺新年2009己丑大吉”字样,还有几个美女图,但后面有“天灭中共、退党保命”字样。接着,我们在郭某某卧室内发现大量“法轮功”印刷品、光盘、打印机、印刷机、切纸刀等物品。经过做工作,郭某某的妻子刘文霞把东西交了出来。刘文霞交出来的东西暂时都放在保卫科。

4.证人王某乙证述,我和杨某甲是九五或九六年结婚。杨某甲99年7月份在“法轮功”被国家定为邪教以前就练过,后来好久不练了。我家李洪志的像,以及“法轮功”的光盘,平常在哪放我不清楚,我回来就没有见过,估计是我回来她就收起来了。

5.证人郭某某证述其资助刘文霞购买“法轮功”宣传品制作工具的事实,并证实刘文霞一直在练“法轮功”。

证人夏某某证述刘文霞租赁其位于平顶山市新华路39号院7矿家属院6号楼2单元6楼东户的房子的事实。

7.被告人刘文霞、杨某甲身份证明各一份。

8.被告人刘文霞、杨某甲家中发现的大量法轮功宣传光盘、书籍及制作工具等刑事摄影照片。

9.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第四分局出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0.平顶山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平公网监勘字(2009)第3号现场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报告

11.本院(2009)卫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

12.公安机关对位于新建路39号院6号楼二单元6楼东户的刘文霞租住房和刘文霞所持业主卡(平顶山市卫东区亿昇花园9号楼903室)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