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田永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3、被告人刘文献供述:我是在和王新华,田利飞三个人吃饭时知道“融川公司”的,后我在该公司存款六万元,存过钱后的两三天我就到公司上班了。在2011年6月份至8月份,我在河南融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过集资,我和

3、被告人刘文献供述:我是在和王新华,田利飞三个人吃饭时知道“融川公司”的,后我在该公司存款六万元,存过钱后的两三天我就到公司上班了。在2011年6月份至8月份,我在河南融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过集资,我和王新华、田利飞三人在公司大厅里负责向储户介绍公司的概况、集资业务。我在公司大厅里办公,集资户来询问公司情况时,我就说融川公司准备在汤阴买地搞房地产,前途不错,集资方式分为存期半年的和三个月的,利息都是每月三分利息,先付前三个月的利息,每一万元有返点(三个月的十一个返点,半年的二十二个返点)每个返点100元,到期后本息全清。我从中得到有两万六千元钱。

4、被告人王丹供述:我在2011年7月初来到公司,因生病住院在7月底正式到河南融川置业有限公司上班,任出纳。公司为我发工资,前三个月每月900元,后几个月每月1500元。邵某某是我舅,我上班就是我舅让去的。我到该公司时正集着资呢。当时曹某负责开票,我负责收钱,这都是邵某某安排的。邵某某是实际老板,陈某某是经理,负责跑汤阴项目,法人代表是吴某某,集资用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协议有吴某某的签字,曹某某负责汤阴的项目。当时说的月息3分,存三个月和六个月的返点不等,当时有刘文献、田利飞、王新华、田永只四个人在公司大厅接待集资户,并和集资户谈集资的事项。

5、证人邵某某证言:我开公司是准备在汤阴搞房地产,但手里没钱,也就想到了继续去融资。在2011年2月份以河南奥森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义也是想搞房地产咧,我先认识了一个叫田志勇的人,他是一个广告公司的人,他开始负责给我制了一个招牌,招牌中有一个字凹了下去,我就给他打电话,他来了给我整了整,整好后,他问我想用钱不用,我说用。第二天他又带来一个叫田利飞的人,他们二人来我公司问我如何揽储,我们当时商量好,每存一万给他们二人提成一部分的钱,存期半年,每一万给22个点,也就是2200元,每存一万存期是三个月的,给他们11个点,也就是1100元。月息都是三分,半年期是先付前三个月的利息,三个月期的时先付两个月的利息,田志勇和田利飞给储户多少个点他们自己掌握,余下的点归他们所有,如果储户是由他们二人找来的,他们就领着储户来公司,先给会计说好给储户多少点,到了晚上下班后会计再结账,把余下的点数再返给田志勇、田利飞。后来田志勇、田利飞又找来了刘文献、王维宏等人,他们也陆续给我揽储。他们四人对集资户宣称是公司的经理。曹某某和曹某负责收钱开票,曹某某每天把收得钱都交给我,他给我的有现金,有的是把集资户的存单存到银行卡上交给我。王丹在2011年7月底8月初来到公司,任出纳。和曹某在公司收钱,曹某开借款协议和借据,王丹收钱。王丹从我手中拿钱用于公司开支,公司给王丹开工资。融川公司法人代表是吴某某,陈某某是汤阴项目业务经理,负责汤阴项目,广告宣传,招聘人才。吴某某名义上是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是我。河南奥森地源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融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世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都是我用来进行民间借贷搞房地产的,这三个公司进行民间借贷的实际负责人都是我。

6、证人曹某某证言:在邵某某以奥森公司名义集资过后的2011年6月初,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又成立了融川公司在高新区平原路小吴村,我去该公司见到邵某某,邵某某给我说融资渠道都说好了,让我收钱开票。我一开始在公司收钱,田志勇,田利飞,刘文献,王新华四个人在公司大厅负责接待集资户,他们四个人负责向集资户宣传公司,说公司在汤阴县搞房地产需要融资,集资方式是存期六个月,先付前三个月的利息,月息三分,到期后本息全清,并且每万元还有返点。公司给他们四人的返点是每万元返22个点,他们给集资户返点少于22个点。存期三个月的,先付前两个月的利息,后一个月的利息到期后全清,每万元返11个点,后来觉得存期三个月的先付前两个月的利息,后付一个月的利息有点麻烦,就执行三个月的利息一次性付清。在公司没收三四天,曹某就来公司上班,我就搬到市建行一楼后面小会议室收钱,让曹某在公司收钱,田志勇、田利飞、刘文献、王新华四个人介绍的集资户有存到公司曹某那的,有存到市建行我那的,我在市建行集资到2011年7月底就不干了。公司曹某那里继续收钱,这时王丹就来公司上班了,王丹收钱,曹某开票,田志勇、田利飞、刘文献、王新华四个人仍在大厅里向集资户宣传集资,负责融资,公司的集资人都是这四个人介绍的。他们四人一般吃两个返点。

7、证人陈某某证言:河南融川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份,办公地址在安阳市高新区小吴村,法人代表是吴某某,实际负责人是邵某某。邵某某说让曹某某担任财务总监和他一起负责融资找钱。吴某某负责和储户签借款协议和借据,我负责购买办公用品和办理汤阴房地产项目前期手续。河南世鸿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7日,注册地址在郑州,法人代表一开始杨某,在2011年11月22日,我任法人代表,我和杨某虽然是公司的股东,但是没有出一分钱。公司档案上的出资是邵某某找代办公司办理的,世鸿公司实际负责控制人是邵某某,我还担任公司经理,负责汤阴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奥森储户来融川置业公司找吴某某,邵某某为了减少麻烦,又重新成立了世鸿置业公司接替融川置业在汤阴搞房地产项目。世鸿置业公司法人代表是杨某后来换成我了,实际后台老板是邵某某,我任总经理,王丹负责公司财务,在融川公司集资时,曹某某曾在安阳市建行找了个房间,在那里集资,前期会计是曹某,后来王丹在2011月7份也去了当会计,公司还请了一个兼职会计叫尚某某,我是负责项目前期手续,帮助邵某某招聘人员,办公用品购置。河南世鸿置业成立后也集了一部分资,大概有200多万,绝大部分都是成立融川公司后以融川名义集资来的,集资的事由邵某某负责,怎么集资的,如何给储户讲的我都不清楚。

8、证人苏某某、李某某证言:二人均证实其通过熟人介绍曾在河南融川置业有限公司和河南世鸿置业有限公司集资,借款协议到期后因该公司没钱,均从该公司开走一辆车抵单。

9、证人田某甲证言:我是通过我妹夫田永只的介绍往河南融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投集资款的。存款时扣除前三个月利息和返点,协议到期后,公司又付给我一个月的利息,暂时不让取,后因家中有事,就通过我妹夫田永只向公司要钱。

10、证人田某乙证言:我姐姐田某甲2011年6月28日在融川公司存了票面金额9万元的集资款。到期后,田某甲让田永只一块去公司要钱,公司没有钱,暂时不让取,我姐姐着急,因为这事我俩还生了一场气,田永只说先把钱自己先拿出来给我姐姐,把我姐姐的单子要过来,相当于我们的单子,向公司再要钱。这些钱我们自己先拿出来给我姐姐呢,单子在我手里。田永只给我说过大概得提成五、六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