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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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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备战等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针对被告人王国锋的辩护人提出的王国锋没有直接到作案现场,窃取多少钢轨,分多少赃款,都是通过董晓龙操作的,王国锋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董晓龙和张备

针对被告人王国锋的辩护人提出的王国锋没有直接到作案现场,窃取多少钢轨,分多少赃款,都是通过董晓龙操作的,王国锋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董晓龙和张备战产生犯意并预谋后,董晓龙又与被告人王国锋预谋,由王国峰利用担任白合工区工长,管理站区堆放的废料的职务便利,在其值班期间,为董晓龙指定窃取废钢轨的地点、提供进入白合车站的大门钥匙,致使董晓龙纠集张备战等人实施窃取国家财物的犯罪行为,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也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吕某某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其窃取的枕木均按立方计算,与事实不符,普枕应按每根的价格计算,岔枕应按每立方的价格计算的辩解意见。经查,洛阳工务段材料科购买枕木的发票,已经证实了新油枕木的价格,油普枕按根计算,油岔枕按立方米计算,该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备战、董晓龙、王国锋、吕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马锁灿、张红卫、张某某、苗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马锁灿、张红卫、张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对苗某某、周某某从轻处罚。张某某、苗某某、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备战、董晓龙、王国锋、马锁灿、张红卫、吕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苗某某、周某某、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九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备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

二、被告人董晓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

三、被告人王国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

四、被告人马锁灿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

五、被告人张红卫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

六、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吕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翻轨器5个、气割枪2个、气瓶2个、防护服2件、防护帽5顶、篷布1张、钢丝绳1根、豫C3Q223白色江铃牌双排座货运汽车1辆,豫CBE001蓝色五菱宏光牌面包车1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洛阳铁路公安处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留成

审 判 员  冯 兵

人民陪审员  芦连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盛清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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